知乎日報:反向假冒商標侵權?咋認定呀?
反向假冒商標侵權,是指《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所規定的侵權行為: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商標法》禁止反向假冒商標侵權,其立法目的不僅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獲得商品來源真實信息的權利,更是為了保障商標註冊人通過自己的商品建立和傳播自己商譽的權利。“未經商標註冊人的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裏的“投入市場”,主要表現形式是將更換註冊商標後的商品再次對外銷售,但並不僅限於此,而應對其作如下擴張解釋:不以直接消費為目的,而是為了商業競爭目的,對外銷售該擅自更換商標的商品,以及利用該更換商標的商品進行陳列展示、廣告宣傳、推銷、免費試用等商業活動。
因為市場不僅包括“銷售”環節,還包括廣告宣傳、推銷等有關商品經濟行為發生、變更、發展和消滅的所有空間領域。與“對外銷售”一樣,將擅自更換商標的他人商品,偽稱為自己生產經銷的商品,對外進行“廣告宣傳、陳列展示、免費試用”,同樣達到了使更換商標的商品進入市場的後果,同樣地既妨礙了消費者瞭解相關商品的真實來源,不正當地借用了他人商品的品質,而且妨礙了被更換商標的權利人通過其商品建立、傳播自己的商譽,應當認定為構成反向假冒商標侵權。
實務中,就有人為了宣傳其經銷的太陽能熱水器、小區配電設備等商品品牌,將他人已安裝在室外的其他品牌太陽能熱水器、小區配電設備等商品上的商標標識,偷偷換上自己經銷商品的品牌標識。甚至有人將其他品牌的同類設備,換上自己的品牌標識後作為樣機參加商品展銷會,意圖獲取交易機會。此類情形,就宜認定為反向假冒商標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