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文明社會,按照大多數國家的擔保質押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的標的物一定是物或權利。即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債務人往往以船舶、汽車、設備、產品、股權等動產或權利,移交給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股權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説文解字》雲:“質,以物相贅。”而在中國古代,特別是春秋戰國時代,質押的標的物,卻是滅絕人倫、空前絕後的王的兒子和王對屬國的管理權。也就是歷史上的“質子制度”的“納質為押”。
質出去是至親,押下來是國運。
“納質為押”源於春秋戰國時期,多發生於諸侯間彼此猜忌,而又需相互信任的狀況。在這種近乎二難背離的情景之下,通過交換質子或單方質子,來維持外交和政治上的平衡。
這是弱國(或平等兩國)為達到某種目的,不得不將本國國君的血親送交強國(或平等兩國互為)作押,以使它國為本國服務的方式。
這與當今經濟交易中的“質押制度”,有相當的類似。也是以“動產”或權利作抵押,即涉及王的兒子和王對屬國的管理權。當然,在春秋戰國時,因互不為屬國,很少涉及屬國的管理權。到了中央集權的時代,藩王往往在造反時,就要涉及到藩王對屬國的管理權的考量。
在《戰國策·觸龍説趙太后》一文中。秦國大舉攻趙,趙國形勢危急,便向齊國求援。齊國要求趙國,將趙威後的兒子長安君送齊為質,方肯出兵相助。趙威後又很溺愛長安君,執意不肯。形勢急若星火,卻又僵在了那裏。
幸有趙國大臣觸龍憑藉過人的口才,和真情打動了趙威後,將長安君送齊為質子,齊兵乃出,趙難方解。
中央強權出於控制地方勢力的需要,往往會任命地方勢力首領的兒子為京官,通過掌控人質、間接控制地方勢力的方式,
比如,在唐代藩鎮節度使制度產生後,導致了藩鎮的割據。大唐朝廷遂對藩鎮徵召質子,若藩鎮背叛中央,唐庭便通過掌控人質的生死,來執行對藩鎮勢力的制裁。
“納質為押”雖源於春秋戰國時期,卻到了兩漢時期,才形成一種處理民族關係的政治制度——“質子制度”。“質子制度”也是對少數民族羈縻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制度一直使用到清朝、民國年間為止。
1644年,吳三桂引清兵入關。由於多爾袞對吳三桂心存戒備,因此通過政治聯姻,使吳應熊(吳三桂之子)以額駙的身份,留居京師作為朝廷人質。1654年,授應熊三等子爵,順治十四年加少保兼太子太保。1668年,晉少傅兼太子太傅。
1673年12月,吳三桂起兵反清。消息傳至北京,吳應熊被捕入獄,明珠建議將吳應熊和吳世霖(吳應熊之子)處死。吳三桂起家的精鋭部隊“關寧鐵騎”,稍後亦為康熙帝所剿滅。
有時候看起來,“質子制度”也不是那麼有效。因為,極少一部分的強力人物,往往極為心狠手辣,他們胸有大志、不拘兒女親情、只受制於奮鬥目標,該反還是得反。
一般來説,由於“質子制度”的存在,至少延遲或攪亂了地方勢力,反抗中央強權的行動,為朝廷剿滅反抗勢力,贏取了珍貴的戰備時間。
所以,在歷史上“質子制度”能延續這麼長的時間。説明這種制度,能令地方勢力十分頭疼,又不得不從。造反前,還得慎重掂量。
如果造反失敗,對屬國的管理權和兒子一起雞飛蛋打,還不如不反呢。這就是“質子制度”的震懾作用。
至於是否必須送嫡長子為質子,這倒不一定,除非迫不得已,嫡長子作為中國封建社會的權力的當然繼承人,一般雙方都不會輕易提出以嫡長子為質的方式。除非出於對地方勢力極不信任的情況,當然不無可能。
而且,為了方便“質子制度”的實行,質子的範圍也會適時由子嗣擴大到父母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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