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凌同學還篡改志願,“不滿16歲” 成了擋箭牌?
日前,浙江“15歲中考生霸凌室友並篡改其志願”的話題在微博上備受關注,很多人都將目光投向這起特殊的霸凌事件。據媒體報道,浙江温州一中考生許某翔惡意篡改同學小林的志願,導致其被分數線更低的學校錄取。教育局查看後台數據時,發現一個陌生IP曾8次登陸小林的賬號,將其報考的十幾所學校刪改至一所。而且,小林稱許某翔在校時還曾多次恐嚇毆打自己。目前,許某翔已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6日,但因未滿16週歲未予執行。
許某翔涉嫌校園欺凌與篡改他人志願,尤其是後者直接導致他人的求學權益被嚴重損害。如果許某翔已經成年,不僅會被行政拘留,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對於篡改志願並造成他人落榜的行為,法律不會輕饒,涉事者可能會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或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起訴。但是,由於許某翔只有15歲,未到刑事責任年齡(16歲),才出現了上述“行拘卻不執行”的問題。
對此,不少網民都呼籲要進一步下調刑事責任年齡,讓問題少年也能被依法追責。但是,修改法律背後牽涉的問題很複雜,而且近年來,為了儘可能解決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問題,國家已經對法律進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
今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經施行,根據最新法律要求,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而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罪,除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並致人死亡等非常嚴重的罪行,涉事者並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許某翔欺凌同學並篡改其志願的做法,雖然性質惡劣,卻沒到致人死亡的嚴重地步,並不適用上述法條。事實上,警方也是以行政拘留對其進行懲罰,並沒有上升到刑事層面。
儘管如此,面對涉事者的惡劣行為,並非沒有應對措施。《刑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可見,目前,對於16週歲以下者侵犯他人權益的問題,還是以教育引導為主。
法律起到的主要是震懾作用,教育者在其中扮演的是更加重要的角色。只有當老師和家長都對問題少年無能為力,才有必要進行矯正教育。從許某翔涉嫌欺凌同學的事件看來,其家長與老師都沒能盡到責任,導致問題越來越嚴重。如果此前教育者能及時制止其錯誤行為,並對其進行積極的教育引導,也不會造成如此惡劣的後果。對此,教育者應當有所反思,在日常生活中多給涉事者一些關心,多開展一些正面教育。
與此同時,雖然小林已被分數線更低的學校錄取,但事出有因,責任在於他人。希望相關部門可以考慮實際情況,從小林的原始志願出發,酌情開展補救工作。畢竟,小林是此事中最大的受害者,他原本美好的前程不應因此被他人毀掉。不僅要懲處肇事者,還要對受害者進行必要的補償,這才能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此事也再次告誡家長和老師:千萬不要放縱孩子看起來“無傷大雅”的欺凌行為。將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扼殺在萌芽狀態中,才能儘可能避免更大的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