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體育運動、玩耍時受傷,學校和遊樂場賠不賠?
“文明其精神,野蠻其體魄”,體育運動對於青少年健康有重要作用。但是,長期困擾教育機構的一個問題是:一旦學生在運動中受傷,學校也總是跟着“受傷”。有時,即便學校無責,仍要承擔“人道主義補償”。這種“傷不起”現象,成為制約校園體育活動的一個隱形“絆腳石”。
那麼,孩子在學校裏參與運動受傷了,學校要承擔責任嗎?
此外,遊樂園是孩子們最愛的冒險世界,家長帶孩子去遊樂園,萬一受傷了怎麼辦?可以向遊樂園索要賠償嗎?
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其中“自甘風險”條款和相關條款對文體活動中出現意外時,各方的責任給出了界定。
《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了兩種情形:
一是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為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除非其他參加者故意或重大過失,其他參加者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是如果活動組織者是學校等教育機構的話,應當適用學校等教育機構在學生受到人身損害時的相關責任規定。例如學校設施有安全質量問題,則學校應承擔責任。
這些條款將如何影響我們的實際生活?
一起來看看專業人士的解讀~
◆校園運動受傷怎麼辦 ?◆
專家怎麼看?
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巖表示,體育法律法學界專家多年來一直呼籲,把自願參加體育活動、自甘風險的原則明確寫入法條,《民法典》採納了這項意見。此舉實現了體育界一項強烈的立法期待,對開展體育活動有重要影響。
“這次立法將自甘風險納入是一次極大的進展。”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於善旭説,無論是社會公共利益,還是個人長遠利益,都需要國家用法律來協調這種風險關係。他認為,該條款的自願前提如何適用學校體育還需更多探討,但其傳遞的法治理念,對學校體育發展無疑會形成積極促進。
“組織文體活動可能帶來風險,只有釋放這樣一種風險,才能夠激發更多舉辦活動者的熱情。”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素華説。
不過,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趙毅認為:《民法典》1176條自甘風險條款説的是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但學生在校參加體育活動可能會是一種教學安排,校園體育的問題和自甘風險條款可能不是直接的對應關係。作為對自甘風險條款的補充,校園體育更多適用《民法典》第1200和1201條有關教育機構責任的條款,校方是否承擔責任,關鍵看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他認為,法律永遠都是抽象的,具體的使用還是需要法官落實到具體的案件過程中,但上述條款有助於樹立一種理念,“就是體育活動有些傷害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也不能夠苛責學校或者教育機構去承擔更重的注意義務,這種活動傷害更多需要自己來承擔的這種理念。
上海政法學院體育法治研究院常務副院長姜熙則認為,學校文體活動的問題光靠一部法律或幾個法條無法全部解決,涉及制度的設計、體育教師的培養與准入、學校保險等諸多方面。
法院怎麼判?
陳思表示,對於校園運動受傷的案件,審判中法官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認定責任:
一是這項體育活動是否具有高風險,比如是否有一定對抗性、對技巧要求是否相對較高;
二是體育老師是否教會了學生從事這項活動所需的技能;
三是現場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四是老師是否在場監督管理等;
針對不同情況,陳思舉了兩個例子:
舉例—,體育老師組織學生折返跑導致學生摔倒受傷,依據多個事實,判定學校和學生本人都有責任。
校方責任——
場地小、學生多,該校對場地安排的合理性未盡到注意義務,存在學生容易相互碰撞的安全隱患;體育老師不在現場疏於監督管理等,判定學校承擔相應比例的賠償責任。
學生責任——
學生本人因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及安全防護意識,且未及時向老師及其他同學求助,以致延誤最佳治療時機,自行承擔與過錯相適應的責任。
舉例二,學校無過錯的案件: 兩名學生週末在校內自發組織的籃球賽中受傷。
雙休日學生自發籃球賽,學校在教育、管理上並無過錯,考慮到當事人的負擔能力,根據公平原則,由學校進行補償而非賠償。
陳思説,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既要維護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又要維護體育運動的健康發展。
◆遊樂園遊玩受傷怎麼辦 ?◆
雙休日帶孩子去遊樂場玩旋轉木馬,不慎摔下來,膝蓋摔傷了,可以向遊樂園索賠嗎?根據《民法典》,不同的情況下責任判定有所不同:
遊樂園方的責任判定——
《民法典》中規定了安全保障義務,遊樂場屬於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主體。安全保障義務不僅指遊樂設備沒有問題,還有提示義務,例如遊樂園需提示家長在旁邊陪同,不讓孩子獨自乘坐等。如果沒有這樣的提示,遊樂園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承擔一定責任。
但是,如果遊樂園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孩子受傷家長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了,畢竟家長帶着孩子去玩,家長具有監護責任。
其實,無論是在校園中還是生活裏,沒有人希望孩子受傷。無論哪一方來承擔責任,孩子的身心傷害都是難以彌補的。如何儘可能避免傷害呢?
專家建議:
1、學校、教育機構、兒童遊樂場所應當對體育活動、兒童娛樂活動的安排有更詳細、完善的標準;
2、做好相應場地、配套設施的建設,確保孩子在安全的環境內進行體育活動、娛樂活動;
3、從事劇烈的體育運動之前,要了解清楚孩子的身體狀況, 注意防範可能會導致的人身損害;
4、家長提高自身安全意識,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