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傅華軒
袁世凱署理直隸總督時,直隸不是完整的直隸。由於庚子事變後,八國聯軍佔據天津,駐天津的直隸總督被迫轉移到保定,清政府失去了對天津的統治權。
《辛丑條約》簽訂後,八國聯軍撤出天津有了時間表,但撤出並非主動,而是需要雙方談判,你瞧瞧,還想賴着不走。
清政府負責此事談判的是外務部諸大臣。牽頭人是外務部總理大臣、慶親王奕劻,其他還有外務部會辦大臣王文韶和瞿鴻禨,以及直隸方面的代表,時任直隸布政使周馥等人。袁世凱也曾試圖參與此事,但成功。
光緒二十八年(1902)正月起,清政府開始就列強撤出天津,與列強的駐華公使展開談判。談判過程哪有一帆風順的,列強駐華公使雖然對歸還天津一事勉強表態同意,但在細節問題上又提出諸多苛刻條件。
據當時《申報》所載列強擬定歸還天津條款的第四條規定:“距聯軍佔領之天津街市三十基羅邁當(公里)以內,中國不得置守衞兵。”第五條規定:“天津街市及督署所佔境內,中國可設立警察,但不得過三千三百名之數。”
“警察”?警察是什麼?
警察這個名稱,對當時的中國人來説,很新鮮也很陌生。為此,《申報》請人專門寫文章解釋警察為何物。文章説:
“今日泰西各國皆設警部,凡朝廷出一政,布一令,可以奉命而行;人民犯一法,觸一禁,可以躡蹤而得。地方有闕失,風俗有敗壞,警察吏皆可指摘其弊,匡救而整理之。蓋所以輔地方有司之不及,與我古昔成周之法實相同也。日本自明治維新後,亦仿西法設立警察署。大抵巡邏城市者曰巡察;特遣偵探者曰檢察;其職總以保護人民為要領。保護人民有四:一去害;二衞生;三檢非違;四罪犯。”
這就是生活在那時的中國人對警察的理解。
1902年正是中國近代警察制度的開創之年。張之洞的湖北曾於1898年出現過保衞局,但當時的慈禧太后認為其“跡近植黨”,所以這一新鮮事物便於當年旋起旋滅了。四年後,到了1902年,警察一事於“都城既由王大臣督同各員首先創辦,名稱當然還不叫警察。此外,如保定等處亦漸次仿行,而湖北之武昌府尤辦理認真不肯稍涉苟且”。在都城北京辦警察(保衞局)的代表人物是肅親王善耆,在直隸保定的是袁世凱,在湖北武昌的是張之洞。袁世凱不是最早在中國創辦警察的人,但他是最早使之制度化的人。他是怎麼做到的呢?
四個字:拿來主義。按袁世凱本人的話説就是“仿照西法”。仿照到何種程度呢?別的不説,連最簡單的警察指揮口令都是直接使用英語,並未漢化。為此,袁世凱起用了能夠説流利英文的曹嘉祥為保定警務局總辦。
不過,僅僅起用會説英語的人和照搬英語指揮口令並不能説明袁世凱對中國近代警察事業的貢獻,他最大的貢獻是制定了警務章程,從而使警察制度化。該章程共五章,即招募、局制、職守、辦法、賞罰。每章有若干節,共計85節。章程規定,除總局外,在城內“東西南北四街要衝地方各設一局,四關設一局”,形成一總局五分局的警務架構。袁世凱根據章程,於光緒二十八年四月(1902年5月)“挑選巡兵五百人,分佈城廂內外”,兩個月後,他看到“地方漸臻靜謐,宵小不至橫行”,認為“已頗有成效”。
袁世凱是中國近代學堂的創始人,他知道辦警察一事,後備人才最為關鍵,人才的培養也離不開學堂。為此,他在保定創辦了中國第一家巡警學堂,並制定了警務學堂章程。該章程規定:凡警務官長必須學堂出身。因此在學堂中,特設官學講堂。學生課堂分初級、中級、高級三種課程,全部學完需七個月時間。袁世凱接收天津後,設立天津警務學堂,後與保定巡警學堂合併,成立北洋警務學堂,曾請日本人川島浪速(川島芳子之父)為監督。“到清末,天津有警察約5000人,專業消防隊員120員,蒸汽消防車3台,人力消防車4台,運水搬運車10輛。”
袁世凱把自己在直隸辦警察的事情上奏後,慈禧太后非常重視,認為警察“於保衞地方一切,甚屬妥善”,要求“各直省督撫仿照直隸章程,奏明辦理,不準視為緩圖,因循不辦”。由於慈禧太后的命令,各省紛紛仿效直隸辦理警察和警務學堂,因此,也把袁世凱造就成了中國近代警察制度化第一人。
到1902年7月初,袁世凱的保定警務局已經訓練巡警3000人。據《申報》透露,這3000人中,“袁慰帥(袁世凱)擬以一千人留駐保定,尚有二千人,俟外人將天津如約交還。即當開往巡察”。7月12日,各國公使照會清政府,同意將都統衙門(列強統治天津的機構)裁撤併將天津交還,同時還附有29項條件。其中第四條依舊規定:“距聯軍佔領之天津街市三十基羅邁當(公里)以內,中國不得置守衞兵。”第五條規定:“天津街市及督署所佔境內,中國可設立警察,但不得過二千三百名之數。”這兩條規定,等於是向清政府關上一扇門的同時,又打開了另一扇門。而這扇打開的門,恰好是袁世凱精心準備的,我有警察,警察不是“兵”,於是,順利接管了被列強佔領的天津。試想,如果不是袁世凱提前辦理巡警,後來接收天津哪會那麼順利?
由此可見,袁世凱是中國建立正規警察制度警察隊伍的第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