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廣西南寧鐵路運輸法院公開一起考試作弊案審理情況,引發熱議。廣西一女子羅某在參加考試時,手機在關機狀態下響起鬧鈴,自治區教育廳由此認定她考試作弊。羅某不服,訴至法院。法院認為,無論開機與否,羅某的行為均屬於考試作弊。
考試時手機鬧鈴響起,考生被禁考3年
2019年11月2日,羅某參加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廣西考區考試。考試期間,她放在考試座位上的手機,鬧鈴在關機狀態下響起。自治區教育廳認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在考試過程中,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羅某在考試過程中攜帶手機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作弊。
此外,《教師資格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2020年1月22日,自治區教育廳作出處理決定:羅某的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考生起訴廣西自治區教育廳
羅某不服,將自治區教育廳告上南寧鐵路運輸法院,要求撤銷對她的處理決定書。她認為自己是無心的過失,攜帶關機的手機,不存在作弊。一審法院認為,手機屬於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無論開機與否。自治區教育廳認定羅某攜帶手機參加考試的行為屬於考試作弊,並無不當。根據適用國務院發佈的《教師資格條例》,對羅某的考試作弊行為進行處理適用法規正確。2020年9月22日,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羅某的訴訟請求。
堅稱未利用手機作弊,考生二審仍敗訴
羅某不服,上訴至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她認為,自己攜帶處於關機狀態下的手機進入考場,此時手機不屬於“具備發送或者接受信息的功能”,事實上她並未利用手機作弊。二審法院認為,自治區教育廳對羅某作出“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的處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此外,《教師資格條例》是國務院發佈,屬行政法規,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是教育部發布,屬部門規章。根據優先適用法律、法規的原則,自治區教育廳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對羅某的作弊行為進行處理並無不當。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網友:支持法院!
帶手機進考場而被記作弊的事件並非個例。據中國網消息,曾有考生因手機鬧鈴響導致考研成績作廢。
評論區中,不少網友再三提醒:一定記得通訊工具放考場外!
對此,法官也表示,在參加考試前必須認真瞭解考場規定,嚴格遵守考場規則,誠信參考,千萬不要攜帶任何考場“違禁物品”。遵守法律、敬畏規則、注意細節,切莫因“疏忽大意”,給自己留下遺憾!
來源:湖南考試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