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
江蘇省教育廳官網發佈
省教育廳等七部門關於全面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
工作的通知
具體內容如下
↓↓↓各設區市、縣(市、區)教育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人民銀行分支行、税務局、銀保監分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江蘇省預付卡管理辦法》以及《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教監管函〔2021〕2號)精神,現就做好我省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含ICP在江蘇備案)面向中小學生的線上線下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預先收取的學員培訓服務費用(以下簡稱預收費)都應納入監管。嚴格規範校外培訓收費管理,堅持校外培訓公益屬性,根據市場需求、培訓成本等因素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堅決遏制收費過高和過度逐利行為,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施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普通高中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照執行。各地要按照屬地管理等要求,通過“雙減”聯席會議和預付卡管理聯席會議等機制,在2021年底前實現監管全覆蓋。為有效預防“退費難”“捲款跑路”等問題發生,實施中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全額監管。培訓機構須開立預收費監管專用賬户(以下簡稱監管專户),將預收費資金與自有資金分賬管理。預收費應先繳至監管專户,後根據培訓完成進度,撥付至培訓機構自有資金賬户。凡未完成服務的預收費都應存在監管專户中,培訓機構不得擅用。
(二)精準監管。從監管專户向機構自有資金賬户撥款時應按實際課消,逐課撥付。如採用分批撥付的方式,監管專户上應留有餘額,且額度不低於該培訓機構屆時未消課資金總額。
(三)系統監管。要將培訓機構所開課程、收費時段、收費渠道、退費安排、使用合同文本和開具發票等事項一併納入監管,全面系統規範培訓機構預收費行為。
1.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機構收費標準要嚴格執行政府指導價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所開課程的培訓內容、開課時段、招生對象、招生簡章等應通過教育部門審核。普通高中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參照執行;
2.一次性收費(含以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費)不超過3個月或單科不超過60課時,兩者同時進行的,應選取收費時段較短的方式;
3.收費必須使用監管專户,不得使用其他賬户和渠道收費。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
4.對學員提出的退費要求,培訓機構應按合同約定確定退費金額。原則上應在5日內原渠道退款,其中未開課的,應當全額退款;已開課的,按照原約定的優惠方案扣除已消費金額後退款;
5.須使用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2021年版本);
6.培訓機構應按規定開具發票,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不得以舉辦者或其他名義開具收付款憑證,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收付款憑證。
二、建立信息化監管平台
根據《江蘇省預付卡管理辦法》要求,並結合培訓行業特點,各地應建立信息化管理服務平台,對培訓機構預收費實施監管。相關平台應具備機構上傳信息(包括機構名稱、註冊資本、監管賬户、培訓合同範本及每門課程的名稱、開課時間、任課教師、招生對象、招生規模、課時單價、課程總價等)、在線審核、在線選課、在線繳費、預收資金結算、交易記錄保存、學員查詢信息、異常監測預警等功能。平台建設可由負有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或符合監管要求的第三方開展。
(一)實行預收費銀行託管。由教育部門會同地方金融監管、人行、税務和銀保監部門選定具備託管能力且有自主開發的資金管理平台的金融機構(以下統稱託管銀行)通過管理平台對培訓機構的預收費實施監管。培訓機構在託管銀行開立監管專户。託管銀行按照法律法規和託管協議約定,協助管理監管專户,做好預付費代收撥付工作。
(二)建立信息交換渠道。託管銀行應定期向教育部門通報監管專户收款情況、撥付進度和賬户餘額等信息。使用政府部門建設平台的,託管銀行應通過系統對接的方式,做好信息推送;使用第三方平台的,託管銀行應向教育等部門開通查詢權限,並主動報送相關信息備查。
在平台投入使用前,各地可採用全額保證金模式進行過渡,即要求培訓機構與託管銀行簽訂協議並報縣級教育部門備案,開立風險保證金專用賬户,按總額不得低於該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週期(3個月)費用總額的標準,存入保證金,並簽署放棄提款權利協議。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
三、完善工作機制
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政策性強且涉及廣大學員和培訓機構的直接利益。各地要結合實際,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完善監管、引導、督查考核等工作機制,推動預收費監管早落地、見實效。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把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切實做到認識到位、措施到位、責任到位。要按設區市統籌、以縣為主的管理原則,抓緊制定工作方案,啓動監管平台選建工作。各部門要將預收費監管列入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專項檢查、年審年檢和教育督導範圍,確保培訓服務交易安全,切實維護大局穩定。
(二)強化協同監管。各地教育部門要做好牽頭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運營和預收費日常監管,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定期通報研判線索,強化風險排查和源頭化解;地方金融監管、人民銀行和銀保監部門負責指導銀行等機構配合教育部門依法做好預收費託管、風險保證金存管、培訓領域貸款業務合規管理工作,相關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和協議約定辦理;税務部門負責對校外培訓機構納税情況進行監管,對發現的涉税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嚴肅查處違反價格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完善配套機制。各地應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要求培訓機構在辦學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及標準,在學員卡、合同、繳費憑證等載明監管專户賬户等信息,督促培訓機構將所有課程納入監管。要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納入監管的培訓機構名單、課程、價格等內容,開通投訴舉報電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要指導託管銀行和培訓機構規範簽訂託管服務協議,為實施監管提供支撐。要健全風險預警機制,對培訓機構監管專户實行動態監測,制定風險定級標準,根據風險程度,向社會發布風險警示。要建立健全校外培訓機構信用監管機制,加強預收費行為信用管理,依法依規認定失信行為,強化失信聯合懲戒。要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自律公約、宣傳培訓等工作,引導培訓機構主動接受監管,自覺規範運營。
(四)做好督導考核。各地要壓實縣級屬地責任。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條線督導檢查,充分發揮督導、巡察等作用,通過掛牌督辦、對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考核等方式,傳導壓力,推動工作。要對相關部門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造成監管缺失、羣眾反映強烈或產生較大輿情的地方及相關責任人將進行嚴肅問責。託管銀行應當將協助預收費資金查詢、託管、凍結等工作納入考核,建立獎懲機制,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助配合造成嚴重後果的,銀保監部門可依法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五)重視宣傳引導。各地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提升培訓機構規範經營意識。加強對家長的風險防範引導,宣傳國家政策要求、消費注意事項等,引導家長理性選擇校外培訓,合理預付培訓費,主動索要發票等收付款憑證,及時舉報違法違規行為,正當合法維權,共建共享校外培訓市場良好消費環境。
各地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分類管理等規定,參照本通知相關要求,對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監管。
省教育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國家税務總局江蘇省税務局、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
2021年11月24日
來源:江蘇省教育廳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