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非營利性乃大勢所趨

由 烏雅竹雨 發佈於 經典

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非營利性乃大勢所趨

熊丙奇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下文簡稱《實施條例》)近日頒佈,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實施條例》明確,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也不得轉為民辦學校。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兼併收購、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實施義務教育、非營利性學前教育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與利益關聯方進行交易。

《實施條例》的規定,體現了該禁則禁,該放則適當放開的治理思路。對於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將從嚴進行規範。對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則在實行分類管理的同時,結合當前民辦學校的辦學實際,允許進行合法的兼併收購、協議控制、關聯交易等。

之前,根據《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有的資本對於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還有一些幻想,比如,通過關聯交易對民辦學校提供後勤、技術服務等,從服務辦學中獲利。而《實施條例》明確禁止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與利益關聯方進行交易,這就把將義務教育民辦學校納入資本利益版圖的路都堵死了。

這體現了國家對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從嚴監管、規範的思路。一方面,通過明確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民辦學校,限制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規模。另一方面,通過禁止任何形式的控制與關聯交易,劃定了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的界限,避免非營利的義務教育民辦學校,實質上還是營利的。

那麼,舉辦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還有何意義呢?這是為學生提供多元化、差異化的教育的一種選擇,也會為整體提高我國義務教育質量做出貢獻。《實施條例》明確,國家鼓勵以捐資、設立基金會等方式依法舉辦民辦學校。

對於《實施條例》在禁止社會組織與個人對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任何形式的控制與關聯交易的同時,放開社會組織或個人對非義務教育的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民辦學校的控制限制,也有一些輿論不理解。這就要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現實出發了。

根據目前的教育發展形勢,我國要強調政府更多履行發展義務教育、學前教育的職責,在非義務的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領域,則需要繼續拓寬社會力量進入的渠道,吸引更多社會資金進入。當然,其中有爭議的是高中教育,資本進入高中教育領域,如果不能堅持做到公辦民辦獨立辦學,而是公辦高中和民辦高中不分辦學,資本通過協議控制公辦高中參與舉辦的非營利民辦高中,實行關聯交易,可能會導致高中教育產業化,進而破壞地方的教育生態。這是需要在實施《實施條例》時加以注意的。

《實施條例》明確,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教學活動,不得僅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辦學,並應當經其主管部門批准。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以管理費等方式取得或者變相取得辦學收益。

如果高中教育的不均衡發展問題,民辦高中的過度逐利等問題引發社會公眾的強烈不滿,那麼高中民辦教育的治理,就可能參照對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治理方式。這也是所有投入民辦教育的資本與民辦教育舉辦者所需要注意的,營造良好的教育生態是立法追求的目標,真正形成良好的教育生態,則需要形成全社會的合力。

來源: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