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時代的侷限性,可以説西周的分封制應該是最符合當時實際情況的制度模式,它是對夏商兩代制度的總結和改善的結晶。但是想一下子從分封直接不經過過度進入到郡縣,就當是的社會和經濟基礎而言,既無可能!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總結夏商曆史經驗,分封諸侯藩屏王室
周代分封制的制定,實際上出自周公之手。周公是一個極注意總結歷史經驗的政治家。據《尚書·多士》及《無逸》《君奭》《多方》《立政》諸篇,周公每援引夏商二代故實於誥語之中,以示勸懲告誡之意。周公這點是周人集團注意總結夏商曆史經驗的反映,如文王、武王、召公都是如此。《逸周書·世俘》載武王之言曰:“古朕聞文考,修商人典,以斬紂身。”
《史記·周本紀》載武王曾“問箕子殷所以亡”。《尚書·召誥》載召公之言曰:“我不可不監於有夏,亦不可不監於有殷。”任何一個有遠見卓識的政治集團都注意總結歷史經驗,為的是從中汲取有益的教訓,用以指導自己的政治活動。
周公能成功制定分封制,應該與周人作為一個這樣的集團所培養出的政治智慧有關。周公制定分封制的主要目的乃分封諸侯以藩屏王室。所謂藩屏,實有兩層意義。
其一,在戰略形勢上以諸侯屏周,即通過分封,使諸侯在地理形勢上從四面八方拱衞周室;其二,在鞏固政權上以親戚屏周,即分封同姓子弟為諸侯,使周人親戚成為輔弼王室的基本政治力量。分封諸侯以藩屏王室的,同對夏商曆史經驗的總結有關。
周人從總結夏商的歷史經驗中認識到,諸侯在戰略形勢上對王室有藩屏的作用。試看湯滅夏的歷史,《詩·商頌·長髮》:“韋顧既伐,昆吾夏桀。”韋、顧、昆吾乃夏之異姓諸侯,時為夏的北方屏障。只有滅了三國之後,商湯才可平步中原,進覆夏社。《孟子·滕文公下》載:“湯始徵,自葛載,十一徵而無敵於天下。”也證明商湯進覆夏社之前,曾先後對夏桀所依恃的諸侯次第予以翦除。從湯滅夏的歷史可證,諸侯對王室有拱衞藩屏的戰略作用。
《尚書·多士》載周公之言曰:“惟殷先人有冊有典,殷革夏命。”周公必能從湯滅夏的歷史經驗中洞見此理。周滅商的歷史乃周公耳聞身歷,經常引為鑑戒。《尚書·酒誥》曰:“今惟殷墜厥命,我其可不大監?”據《大誥》:“惟殷邊侯甸。”是殷商王畿邊域上駐有侯甸一類諸侯。《尚書·君奭》載周公述及殷事有曰:“小臣屏侯甸”。屏即藩屏之屏,是周公視此類侯甸為殷商藩屏。
《禮記·玉藻》曰:“諸侯之於天子……其在邊邑,日某屏之臣某。”殷邊侯甸的性質與此相類。是以周公有“屏侯甸”之言。當週文王伐商時,曾敗黎、伐邗、伐崇,此三國南北一線當商都之西,實際上起着藩屏商都的作用。是以文王戡黎,祖伊恐懼。
由於文王翦除此三國,故武王伐紂,得長驅直入,徑抵朝歌,未遇阻擋,因為商都已失去西部的諸侯屏障。周滅商的歷史亦可證諸侯對王室有拱衞藩屏的戰略作用。但是,夏商兩代不可能有意識地用分封諸侯的辦法使之為王室藩屏,而是由於王國的特殊地理位置及其與諸侯的關係,使它自然處於諸侯的拱衞藩屏之中,或者説,諸侯藩屏王室的作用,是某種客觀的形勢決定的。
周初由於武庚之亂的現實,促使周公積極地從鞏固政權方面去總結吸取夏商的歷史經驗,並以此為指導有目的的通過分封諸侯的辦法人為地造成以諸侯屏周的戰略形勢。通過一些諸侯國封地的選擇,如魯、衞、齊、晉、燕等,確實反映出周公有意識地按諸侯屏周的戰略形勢分封諸侯。
周人大封子弟,使周室基業穩固,王室得藩屏之利,乃是吸取夏商末廣建子弟,以至後嗣無人,守業不永的歷史經驗。以上二例可證周公分封諸侯以屏周室的舉措,確係總結夏商曆史經驗的結果。
其次,從夏商的歷史經驗中認識到,必須眾建親戚子弟為諸侯,使之濟危解難,扶翼王室。由於夏商未廣建同姓親戚為諸侯,以致王室孤立,禍至無援,如太康失國,桀放南巢,紂敗牧野,都有這方面的原因。因而周人認為,應眾建親戚子弟為枝輔,以備後世王室有難,使諸侯合力相助。
如《左傳·僖公二十四年》:“昔周公吊二叔之不鹹,故封建親戚以蕃屏周。”杜注:“周公傷夏殷之叔世,疏其親鹹,以至滅亡,故廣封其兄弟。”昭公九年:“文武成康之建母弟,以蕃屏周,亦其廢墜是為。”杜注:“為後世廢墜,兄弟之國當救濟之。”昭公二十六年:“並建母弟以蕃屏周……且為後人之迷敗傾覆而溺入於難,則振救之。”
周代的歷史證明,這種封建親戚子弟以藩屏王室的做法,後來確實奏效,同姓諸侯為王室匡危濟難,成為維護周室統治的基本依靠力量。周人自己就曾對此作過肯定性評價,如康王曾以自己即位時的切身體驗論及此,《尚書·康王之誥》載康王之言曰:“昔君文武丕平富,不務咎,底至齊信,用昭明於天下。則亦有熊羆之士,不二心之臣,保乂王家,用端命於上帝。皇天用訓厥道,付舁四方,乃命建侯樹屏,在我後之人。今餘一二伯父,尚胥暨顧,綏爾先公之臣服於先王。雖爾身在外,乃心罔不在王室。用奉恤厥若,無遺鞠子羞。”
大意講文王、武王的成功除因本身的聖明外,還因有得於羣臣的輔弼,是以封建諸侯以藩衞後人。下面康王用自己即位多得同姓諸侯襄助之力的切身體驗,肯定了諸侯擁戴扶翼王室的意義。這是康王用自己身歷的事實對同姓諸侯扶翼王室作用的肯定。
夷、厲、宣、幽以迄惠、襄諸世能危而復安,衰而復振,乃是由於諸侯們“用力於王室”,“能率先王之命”的結果,從而證明周初封建諸侯,為使“後人之迷敗傾覆而溺人於難,則振救之”的目的,確實奏效。王子朝講這番話,是由於自己爭位失敗,故歷引前朝故實,希望諸侯們扶助自己。這裏需要指出的是,周人能對夏商的歷史經驗如此成功地予以總結,還與他們利用血緣關係鞏固政權的親親觀念有關。
總之,周初制定分封制的目的之一,是分封諸侯藩屏王室。這是周公出於鞏固周代政權的目的,通過對夏殷歷史經驗的總結而做出的。分封諸侯是建立周人統治下的政治秩序的需要
這裏所謂周代政治秩序,主要指周天子及諸侯卿大夫士等等級階級維繫起的政治隸屬結構,其建立是經過天子建國,諸侯立家的分封程序而形成,或者可以説,推行分封制完全是出於建立周代政治秩序的需要,因而,分封制乃是周代政治秩序建立的基礎。
周初分封主要是周公東征之後,即《尚書大傳》所説周公攝政,“一年救亂,二年克殷,三年踐奄,四年建侯衞。”據《史記·周本紀》説,武王克商,“封諸侯,班賜宗彝,作《分殷之器物》。”是武王已開始分封諸侯。只是武王封了哪些諸侯,具體如何,都已不可詳考。但武王於克商之後就已開始為建立起周人下的政治秩序而分封諸侯是可以肯定的,並且周公曾參與其事,如後舉《史牆盤》可證。至周公東征之後,大封子弟姻戚為諸侯,周代政治秩序至此也基本上建立起來。
從有關記載推測,周人遠在武王克商之前已有分封親戚大臣之舉。《穆天子傳》卷二:“大王亶父之始作西土,封其元子吳太伯於東吳。詔以金刃之刑,賄有周室之壁。封其壁臣長季綽於春山之蝨,妻以元女,詔以玉石之刑,以為周室主。”如果此記載可信,則太王居岐始,已然封國。至文王造國,更廣封子弟,《詩·大雅·文王》:“娓娓文王,令聞不已。陳錫載周,侯文王孫子。”鄭箋解“侯”為君。是文王子弟多有受封賜而君國食邑者。
又《左傳·僖公五年
》曰:“
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為文王卿士,勳在王室,藏於盟府。”《尚書·君奭》
曰:“文王尚克修和我有夏
,亦惟有若虢叔……”孔傳
:“虢
,國。
”又鄭玄《周南召南譜》
:“文王受命,作邑於豐,乃分岐邦周召之地,為周公旦、召公奭采邑。”
由此可證在武王克商前,周人已有分賜采邑封國之事。至武王克商,開始用分封的辦法爭取殷貴族的歸順合作,如《逸周書·武寤》:“王不食言,庶赦定宗。”朱右曾注:“庶赦,猶如脅從罔治;定宗者,定其宗主,立武庚也。”是周人為招誘殷人歸降,曾早有封立武庚的許諾,是以後來有三監之封。據《史記·宋世家》及《尚書大傳》俱謂武王封箕子於朝鮮。又銅器銘文《史牆盤》:“子武王既哉殷,微史烈祖乃來見武王,武王則令周公舍宇於周,俾處甬。”此銘亦可證武王之世的分封,周公曾參與主持其事。
這類分封,不僅為了爭取殷貴族的歸順合作,更主要是為了使之被納入到周人由此建立起的政治秩序之內。
根據《史記·周本紀》,周初的分封可分兩類,其所述如下:“武王追恩先聖王,乃褒封神農之後於焦,黃帝之後於祝,帝堯之後於薊,帝舜之後於陳,大禹之後於杞。於是封功臣謀士,而師尚父為首封。封尚父於營丘,日齊。封弟周公旦於曲阜,曰魯。封召公奭於燕。封弟叔鮮于管,弟叔度於蔡。餘各以次受封。第一類褒封,主要是封先聖王后裔,第二類乃封功臣謀士。第二類除管、蔡應封於武王時外,齊 魯、燕皆應成王之世周公所封,此處所説不足據。
兩類分封對建立周代政治秩序的意義在於:首先,試論所謂褒封。此“褒封”,有其特定含義。《公羊傳·隱公元年》何注:“有土嘉之曰褒,無土建國曰封。”既以“有土”與“無土”對言,可見“褒封”本不同於“無土建國”。褒封對象乃先聖王后裔,他們應有原來的土地、人民承襲下來,不會是周人新封,不過又以褒封的形式對其原有的傳統權力予以肯定。其中陳曾因功為武王特封。
《左傳·襄公二十五年》曰:“昔虞閼父為周陶正,以服事我先王,我先王賴其利用也,與其神明之後也,庸以元女大姬配胡公,而封諸陳。”但據《大戴禮記》及《世本》等,陳乃是胡公先世居地,非武王所封。其他如神農、黃帝、帝堯、大禹之後,也應是對其承襲下來的土地、人民及傳統權力的肯定,是即所謂褒封。
周代褒封,在做法上可能受到前代的啓發,如《史記·夏本紀》曰:“湯乃踐天子位,代夏朝天下,湯封夏之後,至周封於杞也。”湯代夏之後,曾對前代統治者後裔採取安撫政策,周人由此受到啓發,不僅安撫的對象更為廣泛,而且又發展出褒封的形式。武王褒封先聖王之後應有兩個目的。
第一,爭取中原先住舊族的支持合作。試看褒封的對象神農、黃帝、堯、舜、禹等乃是舊日在部落族盟時代及國家初期有影響有勢力的中原舊族。周人自不窯竄入戎狄
,長期居於西方戎狄之中
,至文王時代勢力開始伸向殷商治下的中原地區
,至武王克商才完全進入中原
,急需要這些有影響的中原舊族的支持合作
,以使周人立穩根基。第二
,褒封固然是對先聖王后裔傳統權力的肯定
,但更重要的是將他們因此也納
入到周人建立起的政治秩序之內。
其次,周公大封諸侯對周代政治秩序的建立具有重要意義。武王克商雖然分封一些諸侯,但此時還不存在着大封諸侯的條件,因為這時周人並未真正撫有東土。王國維《殷周制度論》説:“武王克紂之後,立武庚,置三監而去,未能撫有東土也。”《史記·周本紀》説:“封商紂子祿父殷之餘民。武王為殷初定未集,乃使其弟管叔鮮、蔡叔度相祿父治殷。”這表明周人當時還不能取代商人而直接控制東方。只能在承認原殷商勢力的前提下,派周人親信予以監督。由於使管、蔡相武庚治殷,周王也只能通過三監間接地實現對殷商故地的控制,無法越過三監直接貫徹其統治,如:《逸周書·大匡》説:“惟十有三祀,王在管。管叔自作殷之監,東隅之侯鹹受賜於王。王乃旅之以上。陳誥用《大匡》。”朱右曾注:“孔日:東隅,自殷以東;旅謁,各使陳其政事。愚謂東諸侯被紂化久,故訓以正之,鹹與維新也。”《逸周書·文政》:“惟十有三祀,王在管,管、蔡開宗循王。”
由這些材料可見,第一,殷都以東的地區實際上仍在武庚及原殷商諸侯的佔據控制之下,周人惟能施以監督撫慰之策,並未真正實現對這一地區的統治。第二,管叔所居之地,乃是周王施政發令所能直接達到的極東之地。過此以往,周人可能就無法直接深入了,所以,武庚雖然受周人之封,但殷商故地的原有秩序基本上未受到改變而被保持下來。
周克商之後,急待解決的有兩個問題。第一,武庚所代表的是剛剛被周人取代的殷商殘餘勢力,最具有政治上潛在的復辟可能性,因而武庚的存在是周初如何鞏固政權所面臨的極大問題,至周公東征平叛使之解決。第二,武庚之亂表明,原殷商及其勢力深厚地區,用類似褒封的辦法,即在不改變其原有秩序結構的情況下,是無法使之真正被納入到周人的政治秩序之內的。
這就提出了另一個新的問題,即如何用新的政治措施來應付武庚亂後所面臨的形勢。周公決定採用分封同姓姻戚於東方建國的辦法,試圖以此分解打亂殷人原有的內部秩序和組織結構,使周人勢力深入進去,並在二者間進行新的政治組合,即建立以周人為統治者結合並控制殷人及其他土著居民的封國實體。
周公分封同姓姻戚於東方建國的方法,不僅加強了對原殷商控制下廣大東方地區的統治,使之納入到周人的政治秩序之內,而且在中國古代政治發展史上具有新的開創性意義,即對被征服地區的處理,由舊式的簡單征服貢納方式轉變為改設行政機構進行統治管理。原始社會的部落征服,從未打破部落的界限而使征服者的勢力深入到被征服者的部落組織之中,“這些被征服的部落仍受他們自己的酋長管理,並可遵循自己古時的習慣,有時有一個貢物徵收者留駐於他們之中。”
這是由於部落間無法超越血緣隔閡所決定的簡單征服貢納方式。直至商代,這種狀況並沒有多大改變。商代的服屬諸侯,有些是部落,有些是部落發展轉變成的方國。在這種自然長成的結構基礎上,還無法超越同族人聚居的簡單組織方式。它們服屬於商王朝,大多是通過各種形式的歸附或征服的途徑。除了臣服與貢納關係外,商幾乎無法再越過邦族界限而施以進一步深入的政治管理措施;在各邦各族內部則基本上保留了原有的制度結構。這是邦族隔閡仍未能被衝破的結果。周公分封,則初步打破了邦族界限,使周人 、殷人及其他土著居民共同納入一個封國中,使不同邦國的成員經過一定的行政組合過程組合為一個政治共同體,使政治關係進一步沖淡舊有的邦族因素作為封國建立的共同基礎。
這樣,周代政治秩序的建立就由於邦族隔閡的被沖淡而具有更為廣泛的社會政治基礎。另外,分封制已不同於簡單的征服過程只注意於掠奪貢納,其主要目的已集中於加強被征服地區的政治管理,試圖通過必要的行政建置措施使之成為周室控制下的地方政權單位。
如東方的齊、魯、衞、燕諸國就是通過分封手段建立起的諸侯封國,它們實質上是周室在東方建立的地方政權,受封的諸侯已是代表天子統治地方的派出機構首腦,舊的諸侯對中央的相對獨立性也因分封的關係進一步被削弱了。
所以,周公分封不僅成功地解決了對原殷商統治下東方地區的控制問題,用分封建國的方式使之真正被納入到周代的政治秩序之內,而且對周代政治體制的建設方面也有極大貢獻。
總之,臣服周室諸侯的夏商舊國,雖非周人所新封,但也被納入以分封制為基礎而建立起的周代政治秩序之內,正是這樣的政治秩序規定了舊邦君主的身份及其所屬邦國的地位。這又具體涉及到五等爵制的作用問題。
五等爵制對周代政治秩序的建立,有極大作用。周初以前的王號尚不具有爵位上的獨尊意義。如王國維《古諸侯稱王説》曾據彝器指出:“蓋古時天澤之分未嚴,諸侯在其國自有稱王之俗。”近年又有學者據甲骨文指出商代有方國君長稱王的現象。由於商代沒有爵制,因而外服諸侯的等級身份不那麼明顯,也沒有在商王勢力所及的統治範圍內真正用等級名號維繫起一個秩序系統,是以出現這種多頭稱王的現象。周初結合分封制制定了五等爵制。
《國語·周語中》載周襄王之言曰:“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規方千里以為甸服……其餘以均分公侯伯子男。”它對諸侯國的地位及國君的身份有明確的等級規定,使天子與五等諸侯間的名分區別嚴格起來。在周室政令所及的範圍內唯天子可以稱王,此外稱王則是僭越違禮。王號開始具有爵位上的獨尊意義,是周代政治秩序較商代為嚴密的顯著標志。
五等爵制與分封制密切相關,但除周人新封諸國之外,夏商以來的舊國應如何被納入到分封制的等級秩序之內呢? 這就是五等爵制所解決的問題。
夏商以來舊國原有土地、人民,並非周人所封,但以周人新封諸侯為規格模式的五等爵制,為眾多夏商舊國按照自己的土地規格套合相應爵等提供了統一標準。這樣,通過五等爵制便使大多夏商舊國被納入到周代分封制政治秩序之內。
否則,眾多的夏商舊國本非周室所封,是無法被納入到分封制的政治秩序之內的。所以,五等爵制在配合分封制共同建立起周代政治秩序方面,其意義是很大的。如《左傳·隱公十一年》:“滕侯,薛侯來朝,爭長。”滕乃姬姓封國,周襄王十六年(前636年)所謂的“文之昭”。薛據定公元年乃夏商舊國。
滕與薛爭長,表明亦通過五等爵制而取得周代的侯爵,因而得與滕侯在盟會上爭位序。又《國語·越語下》載范蠡之言曰:“昔吾先君,固周室之不成子也,故濱於東海之陂。”按“周室之不成子”乃是子爵的謙虛説法。此言是講,越雖非周人所封,但爵位相當於周室子爵。由於五等爵制使大多非周人新封的夏商舊國獲得周室爵號,對於周室召集諸侯舉行大規模政治活動提供了統一的秩序根據,如在朝聘盟會上可使所有諸侯國因爵列尊卑而講禮於等。
《左傳·莊公二十三年》:“朝以正班爵之義。"《左傳·昭公十三年》:“是故明王之制……間朝以講禮……講禮於等。”所謂“班爵”“等”,都是按爵位排列位序,如《儀禮·覲禮》説:“諸侯覲天子,上介皆奉其君之旗置於宮,尚左,公侯伯子男皆就其旗而立。”周天子也可以按爵等統一班貢賦之制。《左傳·昭公十三年》説:“昔天子班貢,輕重以列,列尊貢重,周之制也。"
總之,五等爵制既把眾多的夏商舊國納入到分封制的等級序列內,又配合分封制維繫起一尊於周天子的嚴格政治秩序。
綜合上述,可見周代政治秩序的建立,乃是推行分封制的結果;周公分封對周代政治秩序的建立有決定的意義。封建親戚是對氏族血緣關係的利用改造
1、氏族血緣關係在中國奴隸社會的殘餘影響。按照恩格斯的觀點,社會分工及由此發展起的商品生產是導致氏族制解體的重要經濟原因。就是説,商品生產是斬斷氏族血緣關係的一把利劍,商品生產越是發達,氏族血緣關係的破壞越是徹底。中國奴隸時代由於商品生產沒有充分發展起來,所以氏族血緣關係的殘餘影響一直存在着。但它已不再是氏族民主和平等的基礎,而成為階級社會的專制工具,統治階級往往利用它的影響力量維護和鞏固自己的統治。
如夏代少康中興曾依靠同姓斟灌氏、斟那氏的力量,就是利用血緣關係聯繫紐帶,號召同姓親族為恢復夏代統治進行的政治聯合。至商代,血族團體的存在仍較普遍,是以周初分封,魯、衞、晉三國有殷民六族、七族及懷姓九宗之封。在商代選官用人制度上,血緣關係的親疏也是一個重要因素。
武王伐商聲討紂罪,在《太誓》中説:“毀壞其三正,商湯其王父母弟。”在《尚書·牧誓》中説:“昏棄厥遺王父母弟不迪,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長,是信是使,是以為大夫卿士。”武王數紂罪責以不用親族,那麼紂以前列王當然以同姓親族為選官用人的重要原則。
2、周人封建親戚對血緣關係的利用改造。
夏商兩代出於政治目的對血緣關係的利用,仍限於利用它自然引起的感情聯繫作用,來號召和籠絡同姓親族,並未進一步加工改造為制度化形式。周人則遠勝二代,為更有效地利用血緣關係鞏固政治統治,把它改造成適應奴隸主階級需要的,有完整體系和嚴格等級的宗法制。這是奴隸社會統治者對血緣關係利用改造的最高水準,宗法制的產生與分封制密切相關。周人分封的主要對象是親戚,春秋時富辰曾對“封建親戚以藩屏周”有過透徹的論述。
《左傳·僖公二十四年》載其言曰:“召穆公思周德之不類,故糾合宗族於成周而作詩曰:‘常棣之華,鄂不韡韡,凡今之人,莫如兄弟。’其四章曰:兄弟閲於牆,,外禦其侮。’如是則兄弟雖有小忿,不廢懿親。……周之有懿德也,猶曰莫如兄弟,故封建之;其懷柔天下也,猶懼有外侮。扞禦侮者,莫如親親,故以親屏周。”由富辰之言可知,周人封建親戚的目的,就是要利用親戚間因血緣關係而具有的感情聯繫,築起一道捍衞周室的屏藩。
富辰之言中提到“扞禦侮者,莫如親親。”説明封建親戚乃是周禮親親觀念在分封制方面的一個體現。除此封建親戚的説法外,其他記載述及分封制時,都要指出親親的原則。《白虎通·封公侯》直言王者封親屬是“親親之義”。
親親與尊尊是周禮的兩個重要內容,親親反映的是周代社會的血緣關係方面,尊尊反映的是周代社會政治關係即階級關係方面。親親與尊尊都貫穿着嚴格的等級原則,即《禮記·中庸》所説:“親親之殺,尊賢之等,禮所生也。”可見已不能把親親等同於原始社會的血緣關係。
周人用親親的原則推行分封制之後,建立起尊尊的秩序,即主要由天子諸侯卿大夫士等統治階級維繫起的等級結構。其間已有嚴格的等級制規定,用來表現彼此間的政治關係,並且明令不得以血緣關係代替或干擾政治關係,即《穀梁傳·文公二年》講的“不以親親害尊尊”。
可見周人雖然利用血緣關係推行分封制,但一旦建立起分封制下的政治秩序,又強調血緣關係服從政治關係,所以,周人封建親戚乃是為了利用血緣關係鞏固周代政權。但既對血緣關係進行了改造,又對它加以必要的限制。周人的這種做法,反映出周人集團具有強烈的政治意識與高超的統治藝術,因而在政治制度的建設方面,其成就是空前的。
如果説封建親戚是周人試圖利用血緣關係推行分封制以鞏固周代政權的必然結果,那麼,由於血緣關係的影響所決定,周人必須用封建親戚的方式在周人統治集團內進行利益分配,以調整克商後的內部關係。就是説,必須處理好周人內部可能因血緣關係的影響而引發的問題。因為既然血緣關係仍在社會生活中發生作用,周人同姓親族的利益分配要求是首先應予滿足的,所以,周人必須對克商所得的政治經濟利益首先在周人內部予以分配,使統治集團的大部分成員分享勝利成果,用以保持團結和調動周人統治成員的政治熱情;同時也藉此鞏固同姓親族這個首先可供利用的社會基礎,換取他們的支持。
封建親戚乃是這種利益分配形式中的一項主要內容。《左傳·僖公五年》説:“國君不可以輕,輕則失親,失親患必至。”即指明國君統治首先依靠的基本力量是親族集團。周人早期也有傳弟的習慣,故周初武王曾有意與周公“兄弟相後”。後形勢危殆,“周公屏成王而及武王”,踐祚攝位,引起身為武王長弟有望繼位的管叔不滿,終致叛周作亂。
周公有鑑於此,決意廢兄弟相及之制,確立嫡長子繼承製,使君位素定,從制度上杜絕非分覬覦君位的可能,以及可能由此導致的爭位內亂。但對嫡長子以外的諸子,也儘量予以妥善安排,是以有分封母弟之制。一方面使他們的權力要求得到一定滿足,另一方面則意在把他們封出去,以減少對君位可能構成的最直接威脅。
古代土耳其帝國皇帝的兄弟們,都具有繼承皇位的資格。因而某位皇帝繼位後,為防止兄弟爭位,除採用殺掉的辦法外,或把他的兄弟們派為遠離首都的地方官。周公分封母弟的意義與之相類。《史記·管蔡世家》謂武王諸子受封后,“皆就國,無為天子吏者。”即通過分封使之遠離天子之國。所以,封建母弟之制,顯然是為了處理好統治集團核心由於血緣關係會引起的權力分配問題。
總之,血緣關係的存在,一方面使周人能夠利用它推行分封制以鞏固國家政權,另一方面又使周人不得不用分封的方式,在統治集團的血緣親屬範圍內進行各種利益分配,協調同姓親族成員的關係,以維護統治集團的團結和政權機構的穩定,以更有效地發揮其統治機能。井田制是分封制形成的社會經濟基礎
中國古代社會乃是建立在農村公社基礎之上的古代東方型奴隸社會。井田制是農村公社土地制度在中國的具體表現形式,它構成中國奴隸社會的經濟基礎。但夏商周三代的政治上層建築形式卻各不一樣。周代由於推行分封制,更使它表現出與夏商兩代的極大區別。
其原因是因為中國奴隸社會的政治上層建築形式在產生之後有自己相對獨立的演變過程,而周代的分封制則是奴隸制上層建築形式在自己發展過程中的最高表現形態。因為任何政治上層建築形式固然是由一定的經濟基礎所決定,但在一定經濟基礎上形成的特定上層建築形式,可以因發展階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從中國奴隸制經濟基礎井田制的發展方面説,周代井田制由於生產力的發展,表現出與夏商二代不同的顯著特點為,其一,土地分配的單位不同,夏商為五十畝和七十畝,周是百畝;其二,剝削方式不同,周代結合國野制兼用夏、商的貢、助,是即所謂“徹”法。所以,三代雖同以井田制為經濟基礎,但周代較夏商又有所發展。因而周代在政治制度上發展起迥異於夏商二代的分封,從經濟基礎的發展變化上看,也自有其合理的歷史原因。
首先,井田制在經濟上帶來的自給自足性與孤立性特徵是各諸侯國在政治上處於相對獨立狀態的根本原因。
周代以井田製為基礎的村社組織一般被稱為邑、裏等,這是一些大小不同的包含若干農户的生活、生產單位。關於這些村社的組織形式與社會功能,我們可以從有關記載中看到,如《孟子·滕文公上》説:“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方里而井,並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
透過這些材料,我們還是可以得出一個大致合理的認識,這就是,周代的村社除具有土地定期分配這一本質特徵外,還具有下述一些特徵:第一,它基本處於封閉式的孤立狀態;第二,它負有組織管理生產的功能;第三,它是一個耕織結合的自給自足生產單位;第四,它在某些方面仍帶有若干原始共產主義性質,具有從多方面組織村社內部公共生活的功能,諸如舉辦村社教育、互助救濟、宗教祭祀等。
總之,周代的村社是具有獨立組織和自足功能的社會單位。同時,村社的封閉孤立狀態,使人們的眼界習慣地侷限於自己生活的狹小範圍內,如《國語·齊語》説:“與其為善於鄉也,不如為善於裏;與其為善於裏也,不如為善於家。”村社的這種性質必然導致各地區之間缺乏經濟聯繫,無法使彼此衝破各自的狹隘侷限而相互溝通。
它不僅是夏商時期邦國林立分散局面的根本原因,即使在周代分封之後,仍然使得各諸侯國成為一個個相對獨立的政治、經濟單元,形成“諸侯專一國之政” 的局面。村社的這種性質不僅容易造成政治、經濟上的分散性,而且也對周代社會制度的各方面發生深刻影響。
其次,井田制土地分配製度對分封制土地分配方式的形成,有決定性意義。
井田制村社土地分配方式是當時社會生活中反覆經常出現的一種經濟關係,《周官·地官·遂人》曰:“以歲時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就説明土地分配關係的經常性,因而它必然在社會制度的其他方面產生自己的影響,分封制便是如此。
在五等諸侯的封土方面,顯然帶有井田制土地分配方式中的這種影響。它不僅根據爵等高低決定封土多少,同時還配合以土地的自然肥瘠率作為差等,如《大司徒》説:“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參之一;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叁之一;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
孫詒讓《周禮正義》解“食”字為土地的自然肥瘠率,即可食者半,三之一,四之一,猶上地、中地、下地,或不易、一易、再易之地,並且説:“五等侯國所食之地,大多小少,非徒地有廣狹,蓋亦兼以肥磽制其等。”甚是。當然,井田制的調劑方式為求平等原則的實現,至五等封土配合面積大小施以肥瘠差率,乃是為求等級制原則的徹底貫徹,二者在本質上已發生根本區別。
井田制土地分配關係是當時唯一可以取得土地佔有的支配形式。周初分封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封功臣謀士”,其賞功酬勞的性質極為明顯,是以《禮記·樂記》説武王克商,“將帥之士,使為諸侯”,孔疏:“以報勞賞其功也。”在“土地財產和農業構成經濟制度的基礎”的古代,用以賞功酬勞的主要物質手段只能是土地。
這種大規模土地封賞與村社土地分配製度有直接關係。因為在井田制盛行而商品經濟又未發達起來之前,在村社形態決定的國家既是主權者又是土地所有者的情形之下,一切正常的土地佔有方式除掉分配之外,不可能再有第二種方式。分封制就是這種歷史的及經濟的原因必然造成的結果。
最後,井田制農業生產方式使分封制政治結構具有明顯的經濟特徵。井田制作為周代社會的經濟基礎,它的首要意義在於井田農業生產的收入對整個社會在各方面具有決定性意義。
第一,井田農業生產的收入是全社會收入的基本來源,它幾乎承擔了國家和社會各方面的全部需求。第二,井田農業經濟不僅從物質上保證了國家和社會各方面活動的需要,而且也從物質上制約了政治、文化、宗教等活動的舉行規模。第三,井田農業經濟對各方面物質需求的保證,可以導致社會的和諧、穩定與繁榮。有必要特殊提出來的是孟子,他是戰國諸子中唯一較集中論述過井田制的人,例如他説“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祿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面定也。”可以認為,孟子乃從分田制祿的角度,具體説明了井田制是其所謂仁政的經濟基礎。
國家監督管理農業生產乃是村社組織管理農業生產職能的集中表現,它不僅在國家官吏的有關職守與活動中被肯定保留下來,又通過分封制加在每個封君身上。因為通過分封把土地封賜給諸侯卿大夫各級封君作為“祿”,要使這個祿變為可以直接享用的物質成果,必須經過農業生產的過程。切身的物質利益與傳統的生產習慣,必然促使各級封君以監督的形式積極參與自己土地上的農業生產。
天子籍田千畝,諸侯籍田百畝,卿大夫有行邑制度,如《左傳·定公五年》載“季平子行東野”,季恆子“行東野及費”,東野與費乃季氏采邑。這種行邑制當如前述天子巡守一樣,包括對采邑的農業生產的監督視察。《詩》農事詩裏有關貴族對農業生產參與監督的記載,也反映了這種事實。分封制政治結構本來具有自己獨特的經濟特徵,即天子諸侯卿大夫既是握有政權的各級統治者,又是佔有土地的各級奴隸主,這種政治、經濟權益一體化的壟斷特徵,是秦漢以後所無法比擬的。
因為秦漢以後已由此富貴合一變為富貴分途,官僚未必一定是地主,地主也未必一定是官僚。由於監督管理農業生產的職能,使這種經濟特徵更為強烈,這與井田制經濟基礎的特點有關,因為它的村杜特徵帶給國家的影響,必然要求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各級統治者具有監督管理農業生產的職能。這最終又決定了分封制政治結構直接與井田制農業經濟結合的特點。綜上所述,分封制在許多方面受到井田制的制約與影響,如分封制政治局面無法徹底克服井田制決定的經濟分散特點而使政治統治高度集中,土地分封方式基本是在井田制土地分配方式的影響下形成的,分封制的政治結構由於井田制帶來的監督管理農業生產職能而強化了經濟特徵,等等。總之,無論從內容上還是形式上,分封制都是以井田制經濟基礎所提供的各種社會條件為依據而形成發展起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