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學一年被開除,00後起訴復旦!

考上大學一年後,00後被開除學籍。學生不服,起訴高校!

據上觀新聞報道,近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網站公佈了一則裁定:駁回王某某的再審申請。

高中就讀於衡水一中

卻違規在貴州參加高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2014年9月,14歲的王某某户籍從河北省秦皇島市遷至貴州省貴陽市,於次年考入貴陽一所高中,並進行了學籍註冊。

入學一年被開除,00後起訴復旦!

但是,他沒有在這所高中就讀,而是前往衡水一中學習。直到2018年1月,高考前最後一學期才回到貴陽。按照貴州省相關規定,王某某高中期間 未曾在省內連續就讀3年,不符合高考報名條件。

但王某某在高考報名資格審查中提供虛假材料,違規獲取了貴州省高考資格。王某某的《貴州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表》“個人簡歷”一欄,填寫為“201508—201806貴陽市XXX中學”。

2018年6月,王某某取得高中畢業證,並於當年7月被複旦大學錄取。

入學一年

被高校開除學籍

王某某入學一年後的2019年9月19日,復旦大學收到貴州省招生考試院的通報,指出王某某存在的違規行為,建議復旦大學依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 取消王某某的學籍

復旦大學隨即展開調查,衡水一中出具了情況説明,確認王某某於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在衡水一中就讀。在聽取了王某某的陳述和申辯後,經復旦大學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復旦大學於2020年1月9日作出《關於取消王某某學籍的決定》

王某某不服,將復旦大學告上法庭。

法院:不符合誠信高考的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學校有權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也提到,“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行為,應當如實記入考生考試誠信檔案。其中,入學後發現的, 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

庭審中,雙方的爭議焦點就在於是否存在“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情形。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某是否填寫有關衡水一中的學習經歷,將直接改變高考報名的資格審查結果。因此,王某某填寫的信息不符合誠信高考的承諾。復旦大學作出被訴取消學籍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並無不當。據此,法院判決王某某敗訴。

王某某不服,上訴於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某某仍然不服,向上海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也被駁回。

人民日報、中國青年報

來源:蚌埠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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