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准入門檻、明確懲戒權 解讀教師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中新網北京12月1日電 (記者 高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日前公佈。其中,涉提升教師准入門檻、明確中小學教師為“國家公職人員”等內容引發關注。

中國教育學者、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就此接受中新網記者採訪,就《徵求意見稿》中的一些內容進行了解讀。

提高教師學歷標對門檻是大勢所趨

《徵求意見稿》要求,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學前教育專業專科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中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師範專業本科或者其他相關專業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碩士研究生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

現行教師法的相應要求為: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對於這一調整,熊丙奇認為,《徵求意見稿》規定的教師准入門檻,與現行教師准入門檻尤其是小學教師准入門檻相比,可謂大幅提高。

“現行教師法的准入學歷標準,在上個世紀90年代時是合適的,而在高等教育毛入學率已經達到54.4%的高等教育普及化時代,明顯‘偏低’了。雖然學歷並不能反映一個人的全部能力和素質,但對於教師職業來説,適當提高最低學歷要求,可整體提高教師隊伍素質。”熊丙奇説。

以學前教育為例,教育部統計數據顯示,2019年,中國幼兒園園長和專任教師中擁有專科學歷的佔57.83%,擁有本科學歷的佔25.47%,擁有高中畢業學歷的佔14.89%,高中階段以下畢業的佔1.54%,擁有研究生學歷的僅為0.28%。熊丙奇建議,“要普及有質量的學前教育,我國有必要把學前教育專任教師的學歷門檻提高到專科及以上,建立以本專科為主的幼師隊伍。”

他同時指出,“在高等教育普及化時代,提高教師准入門檻的同時,也要防止教師招聘用人中的唯學歷導向。”

明確為“國家公職人員”提升對公辦中小學教師保障力度

《徵求意見稿》提出,“公辦中小學教師是國家公職人員,依據規範公職人員的相關法律規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辦中小學教師的保障和管理。”

現實中,雖然教師待遇參照公務員執行,但在一般人看來,作為事業編制的教師和國家公職人員仍有所不同。

熊丙奇認為,《徵求意見稿》明確了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的身份,將提升對公辦中小學教師的保障力度。

“我國一些中小學教師存在職業倦怠感,一定程度上是因為待遇沒有得到充分保障,以及教育教學權利沒有得到充分落實。在保障教師待遇方面,《徵求意見稿》將從前的‘教師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修訂為‘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並逐步提高。’明確提出關於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收入的規定,這對於提高教師地位有重要意義。”熊丙奇説。

“懲戒權”首度入法還要細則支撐

《徵求意見稿》提出,教師的基本權利包括“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對學生進行表揚、獎勵、批評以及教育懲戒”。

熊丙奇表示,教師擁有教育懲戒權,在之前發佈的教育文件中已經有過明確。但在教師法《徵求意見稿》裏提出,尚屬首次。

近些年,由於缺乏法律條款的明確支持,再加上擔心被家長誤以為體罰學生,個別學校和老師不敢、不願對一些需要矯治的學生行為進行懲戒,導致教師對學生的懲戒權一定程度上受到削弱。

熊丙奇指出,懲戒權是教育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行使這種權利的主體範圍不能侷限於家長。

“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可對有不良行為的學生進行教育懲戒,這既是育人的一部分,又是維護課堂教學秩序的需要。教育懲戒不是體罰、變相體罰,而是正常的教育手段和方式,也是教師的合法權利。”熊丙奇説。

他同時指出,這方面的法律條文“落地”更需要相應細則和實施機制的全面跟上。比如,如果家長對教師行使懲戒有疑問,要有一套可遵循的程序去進行調查,此外還可以接受進一步申訴或進行仲裁,如此才能明確權責。

“與教師法開始實施的1994年相比,中國教育形勢已經發生巨大變化,對教師也提出更高的要求。修訂教師法勢在必行,而最為關鍵的是,如何切實做到依法治教,讓法律確定的教師待遇、權利能切實落實並得到保障。”熊丙奇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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