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法誰使先進的封建法治遭受污名?從虛構的包拯看封建法制的先進

對於封建法制社會,很多人的意見很大。並且在毫無緣由的情況之下,直接按照固定模式,認為這是剝削壓迫,是壓制人們的自由,更是維護封建專制統治。又有誰真正的去看過封建法治對於一個社會穩定的重要性,同時誰又能將封建法治在縱向,橫向對比當中的承認它的先進性?
儒法誰使先進的封建法治遭受污名?從虛構的包拯看封建法制的先進
因為1840年以後百餘年的混亂,我們對於自己根本不能做到正確而客觀的認知,認為西方國家的法治建設遠遠超過我們。西方國家自來就有法治建設的傳統和基因,而這一點正是我們所缺少的,我們只有人治。這一點是否正確,我認為純屬無稽之談。早在春秋戰國時代,我們就已經建立了成熟的封建法制體系,而此時的西方還是以奴隸主奴隸統治為主要的法律條文,甚至這種根本不稱其為一種法律體系。
相比於法律的規則性,我們比當時的西方還多了一個從道德上約束人們行為的理論學派,從法律和道德,從精神到物質建起了一個真正能夠維護國家行政和生活秩序的一套行為規範。而這一點,西方則不得不通過宗教去解決。這隻能體現我們文明的成熟,而無關乎我們的落後。
封建法治的陰謀保守問題出在儒家還是法家?假如都不是呢
同時,在很多人的論述當中,不是極端反感法家,就是極端反感儒家,總認為我們的社會沒有活力,是因為這兩個學派,或其中之一是封建政治的負面影響的證明。但其實這隻存在於一些人的幻想當中。從真正的歷史脈絡發展來看,儒家和法家都不構成封建保守性的理論存在。如果法家保守,以法家所創立的中央政治制度能夠時兩千多年不曾改變?
儒法誰使先進的封建法治遭受污名?從虛構的包拯看封建法制的先進
如果儒家也是單純性的保守。那麼又怎可能在歷經兩千年以後依然充滿活力。其實人們忽視了法家當中的一個流派術治派。這是申不害在韓國確立併成型的。我們在封建法制體系當中所看到的所有封建法制對於民眾的控制,對於臣下的監視,其實都是術治派的技巧與理論。而專心研究的法家勢治派和致力於建立大統一文明的法家法派截然不同。
可以説漢朝以後霸王道雜之,兼取儒法。實際上歷代王朝的統治者都堅持申不害的術治派。這會顯得自己更加神秘,會認為自己對於整個國家的統御能力更為神聖。術治派的理論或種種作為最終使法家法派的國家治理體系成為工具。儒家的道德觀念成為禮教,也是精神和思維上的工具。真正幕後的理論成為數千年來永遠不變的統治傳承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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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説是文明的一個黑洞,但是我們同樣要知道。這種黑洞僅限於一個王朝的統治意識之中,對於普通民眾,我們所接觸到的一些封建法律和封建思想,都是有利於社會穩定和社會公平的。但是由於法家術派的思想一直在整個社會之上,雖然沒有固定的理論模式,但是不論是封建帝王,官員,地主還是普通民眾,都對種種技巧趨之若鶩。
對於統治者而言,他們無疑是在統治國家的各個方面使用這一理論。對於普通民眾而言,法家術派的種種特徵也都隱藏在民間的諸多作品當中,也經常成為名人軼事和小説演繹。
包公成為術治派陰謀技巧的集大成者,忽視法家治國核心,無視儒家傳統道德,單取人心快意!
對於包公的虛構以及渲染則是其中的集大成者。在很多演藝當中,人們耳熟能詳的地方就是包公於權貴階層的種種衝突故事。把包公説成是包青天,將包公認為是正義的化身。唯獨無視當時的社會法律。並不是説包公為了正義可以破壞風法律,而是在當時包公所做的一切都是封建法律的現實體現。正是因為法家術派的理念深入人心,所以人們更願意相信這是包工的作用,而不願意相信這是制度的作用,並且為了包公的神聖性將種種權利加於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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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的標配便是尚方寶劍,三口鍘刀,丹書鐵券。彷彿包公加上這三個工具,就是世間之正義。但實際上,尚方寶劍直到明朝萬曆年間才出現,三口鍘刀在歷史上從未出現過,只存在於小説演義當中。並且將鍘刀作為刑具在古代從來都沒有過。還有丹書是在兩宋初年曇花一現,在明朝才成為長制。
並且宋朝的封建法律體系十分完整發達,在這種情況之下包公為官,也必須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以及法律的種種規定。在宋代法律當中,對於判案人員的種種標準化流程都是十分嚴謹的。包公作為公務員,是絕不可能違背當時的行政規章,把自己搞得那樣特殊。在宋代,宋代的法律體系自有其面對權貴罪犯時的處理方式。
儒法誰使先進的封建法治遭受污名?從虛構的包拯看封建法制的先進
在宋太宗時期,許王擔任開封府尹,因為犯錯被御史中丞彈劾。由於他是皇親國戚,於是便向宋太宗求情。太宗當即怒吼,即便我有過錯,也要糾察,你為開封府尹,豈能不尊奉法律?而且在宋代,宋代作為一個封建王朝,法治尤其是司法其實是獨立的,皇帝也不能夠干涉司法的正常運轉。法外開恩更是異想天開,而且宋代法律還規定了封建帝王的種種權利約束。
就是皇帝在封建政治理論上可以突破這種約束。但是縱觀宋代三百餘年,沒有任何一個皇帝敢越雷池一步,這既是司法實踐的成功,也是每一個領導者,對於司法的信仰。我們當下很多人都做不到。現在的法律是不依權貴的,宋代的執法官員同樣如此,在宋代嚴密的司法制度面前,法官依照律法就可以將罪犯繩之以法,不論他是皇親國戚還是普通平民。所以包拯的歷史原型並不是一個人,而是整個宋代法制體系的具體證明。
儒法誰使先進的封建法治遭受污名?從虛構的包拯看封建法制的先進
作為人們所津津樂道的一種現象,就是包公在判案的過程當中,訴訟雙方都被帶上公堂,跪在堂下,完全子虛烏有。在宋代除了極特別的大案要案訴訟雙方都不用下跪,只需站立回覆即可。在案件訴訟過程當中出現跪立的姿勢是在元代以後,在明朝和清朝大範圍使用併成為固定動作。
只有功成名就的讀書人才不用在公堂下跪。而且宋代是一個連見的皇帝,也可以不下跪的王朝。只是在面前皇帝的時候下跪作為禮節,皇帝在面對一個人下跪以後,必須説平身才能夠探討或者是聽取具體的意見。只是一個禮儀性的動作,而並不是一種權威和專制的霸權。
儒法誰使先進的封建法治遭受污名?從虛構的包拯看封建法制的先進
還有更為人津津樂道的是包拯在斷案期間大義滅親,甚至為了正義而忽略了法律程序正義。宋代法制體系當中是完全不可想象的。首先根本不存在大義滅親,因為宋代法律有自己的迴避制度。哪怕是同村人犯案沒有血緣關係,在判案的時候,包公也必須按照法律制度進行迴避,不可能出現在公堂前。
如果出現,這一問題是可以遭受其他人彈劾的,任何一個人都可以。而且宋代對於這項制度的把控很嚴,一旦出現案情以外的相關人員出現公堂之上,即便不發表任何言論也會被重罰,尤其是官員。大義滅親更多的是普通民眾對於固化的封建法治的一種期望和對於宋代完善封建法制的一種懷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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