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離職職工未休年假,是否要給“三薪”?

市人社局説,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假的,應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未休年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詳見↓

折算方法:(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提示】離職職工未休年假,是否要給“三薪”?

所謂“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一般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依據第四十四條第(一)、(二)、(四)、(五)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也包括用人單位未依據上述依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而“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是指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到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的條件下未予以安排。符合上述特徵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職工當年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所以,當勞動者被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能否安排年休假的情況應該被重視。多數情況下,因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安排但不安排年休假的,均需要支付職工當年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當然,也不能排除具體實踐中可能發生的特殊情況。

另外,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則可能有幾種情形,一種是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此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通知期內安排職工休假,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而不安排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當年度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第二種情況是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旦勞動者據此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理由成立,則勞動者無需提前通知解除,即用人單位由於其自身原因造成未安排當年度年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當年度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實踐中,存在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此時,用人單位無法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的事實由於勞動者的違法行為造成,故此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勞動者當年度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同理,用人單位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的,因勞動者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其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資料:市人社局

來源:上海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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