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税務總局近日發佈了《關於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税人個人所得税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優化了税款預扣預繳方法,並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個税納税人對實行一年的累計預扣法已經基本熟悉。這種方法使大部分僅有一處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税人預繳税款與全年應納税款一致,次年就不用匯算清繳。但也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即有部分固定從一處取薪且年收入低於6萬元的納税人,雖然全年算賬不用繳税,但因其各月間收入波動較大或者前高後低等原因,年中無法判斷全年所得情況而在某一個或幾個月份被預扣預繳了税款,年度終了後仍需申請退税。那麼,如何減輕這部分納税人的辦税負擔?
根據公告,對上一完整納税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税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後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
“具體來説需同時滿足3個條件。”國家税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一是上一納税年度1月份至12月份均在同一單位任職且預扣預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二是上一納税年度1月份至12月份累計工資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各類工資薪金所得,且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税收入)不超過6萬元;三是本納税年度自1月份起,仍在該單位任職受僱並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比如,小張為A單位員工,2020年1月份至12月份在A單位取得工資薪金50000元,單位為其辦理了2020年1月至1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全員全額明細申報。2021年,A單位1月給其發放10000元工資,2月至12月每月發放4000元工資。在不考慮“三險一金”等各項扣除情況下,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小張1月份需預繳個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無需預繳個税;全年算賬,因其年收入不足6萬元,故通過彙算清繳可退税150元。採用公告規定的新預扣預繳方法後,小張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計減除費用6萬元而無需預繳税款,年度終了也就不用辦理彙算清繳。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税務學院院長白彥鋒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這項改革進一步簡化了税收徵管程序,方便了納税人,給廣大中低收入羣體更多便利和税改實惠,使符合條件的納税人提前獲得可支配收入的支配權。”
白彥鋒認為,由於中低收入羣體的邊際消費傾向相對較高,這一新規可以促進及早消費和投資,加快國內大循環速度。(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董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