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羹堯其人如何?獲罪過程怎樣?92款大罪是什麼?如何判決?
作者:史遇春
要説年羹堯的罪行,先從年羹堯其人説起。
年羹堯。
生於清聖祖(愛新覺羅·玄燁)康熙十八年(公元1679年);清世宗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被賜死獄中,終年48歲。
字亮工,號雙峯,原籍鳳陽府懷遠縣(今屬安徽),後改隸漢軍鑲黃旗。
自幼讀書,頗有才識。
康熙三十九年(公元1700年)中進士,時年22歲。
改庶吉士,授職翰林院檢討。
曾多次擔任四川、廣東鄉試考官,累遷內閣學士。
官至四川總督、川陝總督、撫遠大將軍,加封太保、一等公,可謂高官顯爵集於一身。
運籌帷幄,馳騁疆場:曾配合各軍平定西藏亂事;又率領軍隊平息青海羅卜藏丹津;在多次戰爭中立下赫赫戰功。
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入京時,得到皇帝特殊寵遇。
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農曆十二月,風雲驟變,被雍正帝削官奪爵,並列大罪九十二條。
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在獄中被賜自盡。
説完年羹堯的概況,還要簡單介紹一下其家世背景。
年羹堯家世背景。
關於年羹堯的遠祖,特別需要介紹一下的,是他的太祖父年遇春。
年遇春,本姓嚴,其父是元朝武將,元末守滁陽殉職。父亡之後,嚴遇春避難,去了懷遠,居住在縣北許家河柘塘村。明朝初期,上報户口、入籍定居過程中,因為鄉音的原因,錯把“嚴”弄成了“年”,遂稱年遇春。這是年氏的起始,也是安徽懷遠年氏的一世祖。
明朝的户部尚書年富(奇怪的是,年羹堯竟然為自己兒子起名年富),即出於年遇春一族。
年羹堯的父親年遐齡,曾任筆帖式、兵部主事、刑部郎中、河南道御史、工部侍郎、湖廣巡撫;加封一等公、太傅。(這樣看來,年羹堯是實實在在的官二代!)
年羹堯的兄長年希堯,曾任工部侍郎、內務府總管大臣、景德鎮御窯廠監造;其兄年法堯,著有定番州志;另有兄年則堯、年述堯,資料不詳。
年羹堯的長妹年氏,其夫為胡鳳翬[huī]。胡鳳翬曾任蘇州織造;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正月解任,朝廷命江蘇巡撫張楷、繼任蘇州織造高斌清查胡鳳翬任內的織造關税錢糧,並降旨詰責,遂於同年三月三十日與年氏、其妾三人自縊。
年羹堯的次妹年氏,雍正帝在藩邸時的側福晉;雍正即位後,封她為貴妃,諡敦肅皇貴妃;生三子一女,皆殤。
年羹堯的正室,納蘭性德〔大學士明珠的兒子,清初著名詞人,就是那句當下被説濫了的“人生若只如初見”詞句的作者。〕的女兒。
年羹堯的繼室:滿清宗室輔國公蘇燕之女。
説完年羹堯,為什麼要説他的家世背景呢?
就是要大家清楚,看人時,不論是古人,還是今人,都要全面,不能執於一端,以點帶面。
這裏所説的全面,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知人論世:要知人,要先看其所處的時代,看社會環境,看政治氛圍。
其二,要看其家庭背景:上看其祖父、父親;內看其兄弟姐妹;外看其泰山姻親;下看其兒子女兒。
其三,要看其為人處事:既要觀察其表面文章;也要洞悉其暗中手段。
如此,大約才能看得透徹、看得清楚。
説完年羹堯,再説説其獲罪的概況。
年羹堯獲罪概況。
年羹堯才氣凌厲,憑藉着皇帝對他的優待和殊遇,加之他帶兵打仗屢建功勳,故而,驕傲自大,放縱專橫。
年羹堯在向各個總督和巡撫行文時,直斥他們的姓名。
上請朝廷,遣發侍衞隨從軍隊,作為自己出行時的前後導引,讓這些人為自己執鞭墜鐙。
年羹堯入覲皇帝時,讓總督李維鈞、巡撫範時捷等人,下跪道旁,對自己進行迎送。年羹堯到達京師之後,橫行於天子所行之道。王公大臣,出郊迎接年羹堯,以示隆重和尊敬,這很不成禮義。
年羹堯在邊地,蒙古王公貴族拜見他時,都要跪地;就連額駙阿寶也要如此。
年羹堯曾向朝廷舉薦陝西布政使胡期恆、景灝,説是這兩個人可委以重任;皇帝立即授職景灝為四川巡撫,又拔擢胡期恆為甘肅巡撫。他劾奏四川巡撫蔡珽之後,蔡珽被逮押治罪。
年羹堯的僕從桑成鼎、魏之耀全都因為跟隨其在軍中,屢屢得到升擢。桑成鼎官至布政使;魏之耀官至副將。
年羹堯還上請朝廷,要求派遣數十名將吏從軍,皇帝都予以許可。
年羹堯入覲皇帝回去之後,立即劾奏罷黜驛道金南瑛等人,又上請以從軍主事丁松代理糧道事務。
以上種種,是年羹堯事發的外在事件,猜想,雍正帝對年羹堯的不滿已經不是一日兩日了吧。
於是,皇帝借奏章錯誤一事,責讓年羹堯,並命令胡期恆率領其所劾奏官吏前來京師覲見。
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農曆正月,原四川巡撫蔡珽被逮押至京師,雍正帝宣召蔡珽覲見。蔡珽在雍正帝召對之時,詳細講説了年羹堯的殘暴、貪婪,並述及年羹堯誣陷官吏等情狀。
隨後,雍正帝特旨寬宥了蔡珽之罪。
這一指標性的動作表明,皇帝已經公開和年羹堯撕破了臉面,當然,也是皇帝在狠狠抽打年羹堯的臉頰。
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農曆二月初二,天有異象,出現了所謂的日月合璧、五星聯珠的奇觀。為此,年羹堯上疏慶賀,其中有“夕惕朝乾”之語。雍正帝為之大怒,説是年羹堯故意把這個詞語倒置,他諭示道:
“年羹堯不用‘朝乾夕惕’來期許朕,那麼,年羹堯在青海建立的戰功,也在朕認可與不認可之間,這也還是未定之數。”
這個時候,正好胡期恆也回朝了。
胡期恆入內覲見雍正帝,雍正帝以胡期恆奏對悖謬,削奪了他的官職。
接着,雍正帝又下令,重新議定在打箭爐外增加和裁汰官兵的諸多軍務,並不再採納施行年羹堯的建議。
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農曆四月,雍正帝諭示:
“年羹堯舉薦、劾奏的事項和人員非常不恰當;他派遣將士,在南坪建造城池,其間,從不愛惜當地少數族裔,結果導致這些民眾驚慌失措、滋生事端,他反而説是投降的民眾再次叛亂,並以此欺瞞朝廷;青海的蒙古民眾遭受饑饉,他隱瞞災情,密不上報;他荒怠輕忽、翫忽職守、昏聵無用,不可以繼續擔任總督,改授他的職務為杭州將軍。”
隨即,雍正帝命令岳鍾琪代理總督一職,並命令年羹堯上繳撫遠大將軍的印信。
這個時候,年羹堯大概還沒有清醒過來,他還沉醉在自己的威勢之中,他還對自己與皇帝的所謂“情分”深信不疑,或許,他還有其它種種想法……
在職務被取代之後,年羹堯竟然上疏,説是:
“臣不敢久居於陝西,也不敢馬上奔赴浙江,現在在儀徵(今屬江蘇)水陸交錯溝通之處,等待朝廷的聖旨。”
很明顯,年羹堯的行為,説嚴重一點,他這是違抗朝命;説天真一點,他這是在等待雍正帝改變主意;説臭屁一點,他還在自大、還在端架子。
年羹堯行走半途,駐留不前,上疏請旨的行為,更是惹惱了雍正帝。雍正帝異常震怒,下令催促年羹堯立即往浙江赴任。
基於朝廷風向已變,皇帝的意向已經明確,另外,由於年羹堯的權勢、氣焰;由於年羹堯的行為處事所累積的不滿、嫉妒、仇恨等也開始發酵升騰,這個時候,一切都對年羹堯十分不利。
所謂牆倒眾人推,一時之間,朝廷之中,對年羹堯的劾奏蜂起。
山西巡撫伊都立、都統前山西巡撫範時捷、川陝總督嶽鍾琪、河南巡撫田文鏡、侍郎黃炳、鴻臚少卿單疇書、原任直隸巡撫趙之垣等人,交互向皇帝上書,揭發羹堯的罪狀。
另外,侍郎史貽直、高其佩赴山西查證範時捷劾奏年羹堯派遣兵士圍郃陽民堡、殺戮無辜民眾一事,也以讞辭入奏,雍正帝命令將此事分案議罪。
至此,朝廷又罷黜年羹堯杭州將軍一職,授予其閒散章京,自二等公爵遞降至拜他喇布勒哈番。
所謂拜他喇布勒哈番,亦作拜他拉布勒哈番,爵名,清初九等世爵之第七等;乾隆元年 (公元1736年)定漢文名為“騎都尉”;為公、侯、伯、子、男五等封爵之下四級世職的第二級;又分為二等,敍正四品。
最後,將年羹堯的職位全部削盡。
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農曆十二月,年羹堯被逮押至京師,下王大臣、三法司、九卿會同審問。
下面,就來説一説處理年羹堯案件的具體查辦機構。
年羹堯案查辦機構
年羹堯的形跡及行事,由王大臣、三法司、九卿會同議處查辦。
一、王大臣
所謂王大臣,為雍正帝即位初至成立軍機處前,所設立的辦事機構;其全稱為:大清國總理事務王大臣。
二、三法司
所謂三法司,清代承襲明代的三法司體制,審判機關仍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但此時,三個機關的職權與明代已大不相同。
清代的刑部仍為中央審判機關,但職權範圍遠遠超過明代,不僅享有審判權,還享有複審與刑罰執行權。
清代的大理寺,地位遠不如前代,其職責主要是複核刑部擬判死刑的案件。
都察院是法紀監督機關,既審核死刑案件,另外參加秋審與熱審〔明、清時期,規定每年小滿後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立秋在六月內者以七月一日止)以天氣炎熱,凡流徙、笞杖,例從減等處理,稱為“熱審”。〕,還監督百官。
由於外省刑案統由刑部核覆,不提交會審者,督察院、大理寺無由過問,應會審者亦由刑部主稿,在京師的訴訟刑獄,不管有沒有奏諮,都由刑部審理,所以,三法司中,刑部職權特重。
三、九卿
所謂九卿,明、清時期,有大小九卿之別。
明代的大九卿為六部尚書(刑、工、吏、禮、户、兵)及都察院都御史、大理寺卿、通政使;小九卿為太常寺卿、太僕寺卿、光祿寺卿、詹事、翰林學士、鴻臚寺卿、國子監祭酒、苑馬寺卿、尚寶司卿。
清代皇帝的諭旨中常以六部九卿並提,可見不把六部計算在九卿之內。九卿究竟指哪些官,説法不一致。其小九卿則指宗人府丞、詹事、太常寺卿、太僕寺卿、光祿寺卿、鴻臚寺卿、國子監祭酒、順天府尹、左右春坊庶子。
同月,經王大臣、三法司、九卿會同查辦議處後,得出了結論,並上奏朝廷,年羹堯犯行如下:
大逆之罪5款;
欺罔之罪9款;
僭越之罪16款;
狂悖之罪13款;
專擅之罪6款;
貪黷之罪18款;
侵蝕之罪15款;
忌刻之罪6款;
殘忍之罪4款;
共計大罪92款。
下面,就來簡要説一説年羹堯的92款大罪。
年羹堯的92款大罪。
一、大逆之罪5款:
1、與靜一道人、鄒魯等人,謀為不軌;
2、奏繳硃批諭旨,故意匿藏原折,詐稱毀破,輒敢仿寫進呈;
3、見浙人汪景祺《西征隨筆》詩詞譏訕朝廷君上,及其所作《功臣不可為論》語多狂悖,不行劾奏;
4、家藏鎖子甲二十八,箭鏃四千,又私貯鉛子(即鉛丸),此皆軍需禁物;
5、偽造圖讖妖言。
二、欺罔之罪9款:
1、擅調官兵,捕拿郃陽鹽梟,致死無辜良民八百餘口,奉旨查詢,始奏並無傷損一人,後又止奏出傷六人;
2、南坪官弁築城,縱容其私人邊鴻烈等,騷擾、激變番民,不即參奏;
3、捏造事端,參奏都統武格等在鎮海堡失律(指行軍無紀律,也指出戰失利);
4、從西安解任時,私囑咸寧令朱炯,買人保留;
5、通同趙士河作弊,縱令劉以堂詐冒已故保題武功令趙勳之名姓,赴武功縣任,巧飾具奏;
6、將幕賓張泰基父子、趙士河之弟趙淇、及伊兄年法堯、並高之傅等,共十八案,冒入軍功;
7、家人魏之耀,家產數十萬金,妄奏毫無受賄;
8、西寧效力者,實止六十二員,冊報一百零九員;
9、退役王治奇名字冒入軍功,令他人頂替,選授廣德州州判。
三、僭越之罪16款:
1、出門黃土填道,官員補服淨街;
2、驗看武官,用綠頭牌引見;
3、會府龍牌前,設牀正坐;
4、擅穿用四衩衣服,用鵝黃小刀荷囊;
5、衣服俱用黃包袱;
6、官員饋送,俱雲恭進;
7、伊子穿四團龍補服;
8、凡與屬員物件,令北向叩頭謝恩;
9、總督李維鈞、巡撫範時捷跪道迎接,受之不辭;
10、令蒙古扎薩克郡王額駙阿寶下跪;
11、行文督撫,書官書名;
12、進京陛見,沿途墊道疊橋,鋪面俱令關閉;
13、坐落公館,牆壁俱彩畫四爪龍;
14、轅門鼓廳,畫四爪龍,鼓吹樂人穿緞蟒袍;
15、私造大將軍令箭,又將頒發大將軍令箭燒燬;
16、賞賜動至千萬,提督叩頭謝恩。
四、狂悖之罪13款:
1、兩次恩詔到陝,並不宣讀,亦不張掛;
2、奏摺在內房啓發,並不穿朝服拜送;
3、不許同城巡撫放炮;
4、勒娶蒙古貝勒七信之女為妾;
5、以侍衞擺對,前引後隨,又令墜鐙;
6、大將軍印,不肯交出;
7、妄稱大將軍所行之事,俱循照俗例而行;
8、縱容家僕魏之耀等,穿朝服補服,與司道提鎮同坐;
9、在儀徵地方,違旨逗留;
10、勒令川北總兵王永吉告老;
11、與行止妄亂之沈竹、戴鐸、結黨懷欺,煽惑眾聽。
12、袒庇私人馬德仁,阻回甘撫石文焯參劾奏疏;
13、將奏本內朝乾夕惕,故寫作夕惕朝乾。
五、專擅之罪6款:
1、郃陽縣建築城堡,不行題請,擅發銀兩。
2、將侍衞李峻等題請,委署守備,奉旨不準題補,又不即行調回;
3、擅用私票一萬二千張,作引十二萬道行鹽;
4、將奉旨停捐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俸工,仍令照舊公捐;
5、拿獲私鹽李乾勝,擅令銷案;
6、面囑董玉祥,將患病守備何天寵不令照例填注軍政;囑李維鈞,勒令陸篆接受王允猷虧空。
六、貪黷之罪18款:
1、題補官員,受謝儀四十餘萬兩;
2、勒索捐納人員額外銀二十四萬兩;
3、趙之坦罷職,發往軍營,勒饋金珠等物,價值二十餘萬兩;
4、取受樂户竇經榮銀兩;
5、受宋師曾銀一萬兩並玉杯等物;
6、遍置私人,私行鹽茶;
7、私佔咸寧等十八處鹽窩;
8、取受鴻臚寺少卿葛繼孔饋送古玩;
9、受傅澤澐賄,明知虧空,不行查參;
10、勒令西安、甘肅、山西、四川四省效力人員,每員幫銀四千兩;
11、受參革知府欒廷芳賄,欲帶往陝省;
12、將搶掠各番衣服等物,奄為已有;
13、私徵新撫各番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租糧;
14、蒲州盤獲私鹽,計值一萬兩,入已;
15、差家人高四販買馬匹;
16、令家人顏泰將馬匹發興安各鎮,勒取重價;
17、委莊浪縣典史朱尚文,赴湖廣江浙販賣四川木植;
18、令馬起龍賣茶,得銀九萬九千餘兩。
七、侵蝕之罪15款:
1、冒銷四川軍需一百六十餘萬兩,又加派銀五十六萬兩;
2、冒銷西寧軍需四十七萬兩;
3、運米四萬石至軍前,冒銷腳價四十餘萬兩;
4、侵用康熙六十年(公元1721年)至雍正三年(公元1724年)俸工銀十四萬九千餘兩;
5、借名建築布隆吉爾城垣,冒銷錢糧;
6、隱匿夔關歷年税銀八萬八千兩,又加派軍需糧規五萬餘兩;
7、將拿獲私茶、罰贖銀四萬餘兩入已;
8、侵用河東鹽政盈餘捐修銀五萬六千餘兩;
9、將現貯西安未運米一萬石,捏稱運至西寧,冒銷腳價四萬六千餘兩;
10、將寧夏各衞所貯倉耗一萬四千石,並不題報,並留寧拴養馬匹工料銀一萬五千兩入已;
11、侵用城工餘剩銀一萬六千餘兩;
12、買貯鹹長等八縣米、浮銷價銀一萬五千餘兩;
13、抄沒塔兒寺硼砂茜草等物,私自變價一萬四千餘兩;
14、侵用紀廷詔等捐解銀一萬兩;
15、砍取桌子山木植,借稱公用,存貯入已。
八、忌刻之罪6款:
1、現任職員陵虐遣調,任用私人,奪缺委署;
2、軍前官兵支給口糧,不先諮明晉撫,欲致其遲誤獲罪;
3、將綽奇會商軍餉清字諮文差趙成謊説非交代事件,欲致嶽鍾琪遲誤軍需。;
4、捏參夔州知府程如絲販賣私鹽,殺傷多人;
5、欲薦李維鈞為巡撫,設計誘陷原任巡撫趙之坦;
6、遏抑中書阿炳安等軍功共六案。
九、殘忍之罪4款:
1、郃陽鹽梟案內,出示訪拏曹豬頭,該縣將良民無辜曹豬頭錯解,並不覆實,即行枉殺。
2、無故將筆帖式戴蘇鎖拿監禁;
3、急欲出缺,劾金南瑛等七員庸劣病廢;
4、將台吉濟克濟扎卜等不善安輯,致伊等困苦失所。
以上為審判機構查實認定的年羹堯所犯的92款大罪。
年羹堯以上92款大罪,供狀清楚明白,審判機構上報,根據律令須作判決。
審判機構對年羹堯92款大罪判決建議。
凡是謀反之罪,不分已行未行,全都凌遲處死;又大不敬者處斬;又詐傳詔旨者處斬;又大逆知情故縱隱藏者處斬;又官員交結、紊亂朝政者處斬;其妻子兒女全都被髮配為奴僕;其財產全都籍沒入官。
官吏人等,凡挾詐欺公、妄生異議、擅為更改、變亂成法者處斬;製造讖緯妖書、妖言者處斬;將公家官位私自授予他人者處斬;偽造茶鹽引者處斬;凡在外大小各衙門官員,但有入遞進呈實封公文至御前、而上司官長令人於中途邀截取回者處斬;侵盜公家錢糧入已、數額價值滿三百兩者處斬。
以上種種罪行,只要有其中之一,就是朝廷律令所不容寬恕的;然而,年羹堯所犯之行,竟至九十二款。對此,內外文武諸臣,合口齊聲,恥同覆載,伏請皇上:
將年羹堯立正典刑,以申國法;
其父、及兄弟子孫伯叔、伯叔父兄弟之子、年十六歲以上者,俱按律處斬;
十五歲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及子之妻妾、給付功臣之家為奴;正犯財產入官;
仍將臣等審訊年羹堯惡跡,昭示中外,以為天下萬世人臣反逆不道、欺罔貪殘者戒。
針對審判機構關於年羹堯一案的相關上奏,雍正帝降旨,最後裁定。
雍正帝對年羹堯判決的最終裁定。
年羹堯不臣之心顯然,但因其喪心病狂、昏憒顛倒所致。鄒魯乃無知小人,相與謀逆之情雖實,而事蹟尚未昭著。朕念年羹堯青海之功。不忍加以極刑,著交步軍統領阿齊圖,令其自裁。
年羹堯剛愎殘逆之性,朕所夙知,其父兄之教,不但素不聽從,而向來視其父兄、有如草芥;年遐齡、年希堯、皆屬忠厚安分之人,著革職,寬免其罪,一應賞賚御筆衣服等物,俱著收回。
年羹堯之子甚多,惟年富居心行事,與年羹堯相類,著立斬;其餘十五歲以上之子,著發遣廣西雲貴極邊煙瘴之地充軍。
年羹堯之妻,系宗室之女,著遣還母家去。
年羹堯及其子所有家貲,俱抄沒入官。
其現銀百十萬兩,著發往西安,交與嶽鍾琪、圖理琛、以補年羹堯川陝各項侵欺案件。
其父兄族人,皆免其抄沒。
年羹堯族中有現任候補文武官者,俱著革職。
年羹堯嫡親子孫,將來長至十五歲者,皆陸續照例發遣,永不許赦回,亦不許為官。
有匿養年羹堯之子孫者,以黨附叛逆例治罪。
著內閣明白記載。
鄒魯著改為立斬;其親弟兄子侄,著僉妻發往黑龍江、給與披甲之人為奴。
其餘皆從寬免。
(全文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