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將出台《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

  近日,教育部、中央編辦、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加強教育行政執法 深入推進校外培訓綜合治理的意見》,《意見》是第一個關於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的專門文件。教育部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意見》針對各地治理工作實踐,着重解決不能執法、不願執法、不會執法的問題。

  一是進一步“確權”“授權”。依據《行政處罰法》《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對學校具有執法權的基礎上,對校外培訓機構同樣擁有執法權,並明確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中負責校外培訓監管的機構承擔具體的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職能。

  二是強調法定職責必須為。行政執法權是行政管理權的重要部分,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切實增強依法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意識和能力。

  三是明確分級負責。從部、省、市、縣四個層面,明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方面的職責。

  四是確定管理主體。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先證後照,對於數量較多的線下機構,堅持重心下移的原則,明確日常執法檢查、一般違法案件查處以縣級為主。對於少量的線上機構,則由負責審批的省級查處。

  《意見》着重解決一些地方沒有機構、沒有力量執法的問題。

  一是明確要求省、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校外培訓監管機構,承擔本地區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職能。

  二是要求加強執法力量配備,科學設置崗位,統籌各方力量,充實一線執法人員。

  三是強調上級機構可按程序調用下級執法人員和資源,確保形成執法合力。

  四是要求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加強執法人員教育培訓,提升專業化水平。

  《意見》明確了相關任務:

  一是明確要制定執法清單。執法清單是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的重要依據,是規範執法的前提。教育部將出台《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並動態調整,各地要出台細則並抓好貫徹執行。

  二是全面推行“三項制度”。校外培訓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是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重要措施,校外培訓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是行政執法活動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證,校外培訓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是確保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有效的關鍵環節。只有全面推行校外培訓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才能逐步推進校外培訓行政執法規範化、科學化、現代化。

  三是創新執法方式。適應形勢發展,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探索“互聯網+執法”和信用監管方式。《意見》印發後,還將配套出台執法流程、執法文書,全面推進規範執法,不斷提升執法能力和公信力,切實維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隊伍的良好社會形象。

  “雙減”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涉及眾多利益羣體,涉及眾多部門職責,必須由各地黨委和政府高位統籌、各部門通力合作,才能確保高效執法、形成震懾。

  一是加強黨對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地方黨委政府要把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推進校外培訓綜合治理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層層壓實責任,保障必要的經費及交通、通信、取證等所需的條件裝備。

  二是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常態化執法,定期梳理羣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適時部署集中專項整治,對違法違規問題“亮劍”執法。對潛在風險大、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要加強日常監管和執法巡查,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違法風險。

  三是健全監督機制。要求各地健全校外培訓監管執法監督機制,加強和完善執法案卷管理和評查、執法考核評議等制度。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加強以案釋法。建立校外培訓社會監督員隊伍,拓寬社會監督渠道。

  四是加強督導問責。嚴格執行《教育督導問責辦法》,充分發揮督學作用,對落實中央決策部署不力、校外培訓治理不到位及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情形的,依法對被督導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對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嚴懲重罰,形成警示震懾,切實維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

  (總枱央視記者 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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