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設最低消費標準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蒲曉磊

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反食品浪費法草案進行分組審議。

“到飯店去吃飯,很多飯店都有包廂費,必須要花夠多少錢才行。實際上,有些都是浪費掉的。因此,建議在草案裏增加具體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設置包廂費最低標準。”包信和委員説。

包信和補充説,考慮到包廂服務更好,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在消費者點餐前明確告知,會適當提高菜品的價格,“享受比較好的服務,就要多付錢,這是實事求是的,但是不能設置最低消費標準,這會促使大家多點菜,造成浪費”。

衞小春委員認為,目前,餐飲服務提供者設置最低消費是造成食品浪費的重要原因,草案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也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款,建議增加這方面的內容。

當然,解決食品浪費問題,僅靠餐飲服務提供者取消包廂費還遠遠不夠,而是需要相關利益主體共同關注並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與列席會議人員指出,制定反食品浪費法,明確各相關主體的責任,建立長效機制,發揮法律的引領和規範作用,為全社會確立餐飲消費、日常食品消費的基本行為準則,勢在必行。

應列舉浪費主要情形並規定兜底條款

關於食品浪費,草案下了這樣一個定義——對可安全食用或者飲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利用。

衞小春説,草案關於食品浪費的定義比較原則,顯得學理化,建議改為更加明確具體的表述。比方,“本法所稱的食品浪費是指對尚可食用的食品不珍惜、不合理使用、不必要的廢棄,給國家、社會、單位、家庭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行為”,這樣規定更明確。

古小玉委員同樣認為,草案關於食品浪費的定義不夠準確,希望能夠再斟酌。食品浪費本身是一種行為,是一種現象,在這方面還是應該表述得更準確、更清楚一些。

歐陽昌瓊委員説,草案關於食品浪費的定義過於概括、籠統,缺乏可操作性。食品浪費肯定不是僅限於餐桌上的浪費這一個環節,至少應該包括生產、流通、消費和回收利用等環節。食品浪費,是指不按照節約標準、不合理生產、流通、消費和利用食品的行為。從這個角度定義,食品浪費首先是一種不符合標準、不合理的行為;其次,本法應當列舉食品浪費的主要情形,同時加上兜底條款。這樣法律的操作性才會更強些。

收取處理廚餘垃圾相應費用或難落實

草案第七條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對造成明顯浪費的消費者收取處理廚餘垃圾的相應費用。

鄭淑娜委員説,上述規定的落地有着不小的難度,比如,如何認定是浪費?收費的額度如何劃定?而且,這一規定可能會為個別無良商家打開一個斂財的思路,成為收費結賬的一個固定項目,這樣就與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馳了。這個規定的初衷是好的,要給消費者警示的作用,但是對這個規定還要再研究權衡一下,到底是利大還是弊大。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劉政奎説,餐飲服務提供者收取處理廚餘垃圾相應費用的做法,在實踐中不好操作,且容易引起糾紛。建議另外增加一條,對餐廚垃圾處理費用實行按量階梯收費,以督促餐飲服務者主動提醒消費者防止食品浪費,同時也可以防止學校和設有食堂的單位食品浪費。

進一步強化宣傳重點抓好青少年教育

與會人員建議,要進一步加強宣傳教育,移風易俗、樹立良好社會風尚。尤其是重點抓好青少年教育,推動全社會形成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的氛圍。

呂世明委員説,制定反食品浪費法,可以為增強公眾反食品浪費意識提供法治保障。建議加大對青少年的教育引導,要從小、從源頭抓起,教育引導青少年自覺養成艱苦樸素的生活習慣,推動形成人人自覺的社會文明意識。

肖懷遠委員説,勤儉節約、反對浪費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有着深厚的社會文化土壤。之所以會出現浪費,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擺闊氣、講排場、好面子等不良的消費心態導致。要通過立法、執法加強宣傳引導,在全社會形成節約光榮、浪費可恥的習慣和心理,特別是通過青少年把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傳下去。同時,對一些短視頻平台等媒體中出現的“大胃王吃播”節目,發現一起處理一起,為反食品浪費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久而久之必有比較好的效果。

公職人員應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表率

多位常委會委員在分組審議時提出,要加強約束公務用餐,通過公職人員的表率作用來帶動全社會提升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意識。

劉玉亭委員説,現在的條文對部門的職責、主體的責任,行業、學校、社會等等進行了規定,這是必要的,但是反食品浪費是全社會的事,每個社會成員都有責任。應該在全社會形成崇尚節約、反對食品浪費的氛圍、理念和文化。公職人員應該起表率作用,建議在這方面再加強一下。

李培林委員説,草案第六條規定,公務活動用餐應當推行標準化飲食,科學合理安排用餐數量、形式。但現在這方面還沒有“標準化”的定義,很難做到“定食”。事實上,“標準化飲食”的提法挺好,但需要進一步對這一概念進行準確界定,然後通過公務消費率先推行,進而在全國推廣,形成長久自覺節約糧食的習慣。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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