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中國古代那些“鳥事兒”

由 撒宏才 發佈於 經典


自古以來,愛鳥護鳥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這種優良傳統可追溯至數千年前的三皇五帝時期,那時候,掌管山澤鳥獸的官員為“虞”、“山虞”。
《史記》記載:“舜曰:‘誰能馴予上下草木鳥獸?’皆曰益可,於是以益為朕虞……”
舜帝問文武百官:“誰能掌管草木鳥獸的馴化?”
眾人都説大臣“益”可以勝任,於是舜帝任命“益”為虞官,在朱虎、熊羆的輔佐下管理山林川澤,馴化動植物。
西漢辭賦家揚雄在《羽獵賦》一文中稱:“昔者禹任益虞而上下和,草木茂。”

説明大禹在位時期,“益”仍在擔任虞官,山林川澤治理的非常好。
西周時期沿用虞官制度,春秋戰國時改稱“虞人”,對山林川澤的管理更加細化,除了虞人,還設置“跡人”官職,跡人專職負責保護野生動物,嚴禁捕殺雛鳥幼獸,使用毒箭狩獵、掏取鳥卵等行為。
王室貴族的狩獵活動必須服從跡人的命令,非法狂捕濫殺鳥獸行為得到了有效遏制。
春秋時期的諸侯國也有自己的保護野生動物規定,如齊國對山林採取定期封禁或開放的措施。
《管子》記載:“苟山之見榮者,謹封而為禁。有動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者,左足入,左足斷,右足入,右足斷。”
意思是春天到來,山林草木泛青,開始封山,嚴禁進入。
有膽敢犯禁者,左腳先踏入山林,就斬斷左腳,右腳先踏入,就斬斷右腳。
秦朝時期,《秦律》中的《田律》嚴格規定:春二月鳥獸繁殖期,嚴禁上山砍柴;嚴禁在澤中割草,燒灰做肥料;嚴禁採挖剛發芽的植物;嚴禁使用阻塞河道,設置鳥網、漁網、陷阱捕獵動物。
至夏七月,開始解除封禁。
漢朝時期,出現專門保護鳥類的法令。
《漢書》記載:“夏六月,詔曰:‘前年夏,神爵集雍。今春,五色鳥以萬數飛過屬縣,翱翔而舞,欲集未下。其令三輔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彈射飛鳥。具為令!’”
元康三年(公元前63年)夏六月,漢宣帝下詔:前年夏天,瑞鳥神爵大量聚集,今年春天,又出現數以萬計的五色鳥飛臨京城屬縣,在空中翱翔飛舞,但是沒有落下來,令京畿三輔百姓,不得在春夏之交拆毀鳥巢取卵,嚴禁以彈弓、石塊等射殺飛鳥!

《朝野僉載》記載:唐中宗時期,“安樂公主造百鳥毛裙”,一些貴族以及平民紛紛效仿,造成“山林奇禽異獸,搜山蕩谷,掃地無遺”、“江嶺奇禽異獸毛羽,採之殆盡”。
唐玄宗即位後,下詔燒燬宮中的奇裝異服,嚴禁國人穿着以鳥獸毛羽裝飾的衣物。
文人雅士同時也倡導珍愛鳥類,唐代詩人白居易寫詩勸阻人們不要射獵鳥類——“誰道羣生性命微,一般骨肉一般皮。勸君莫打枝頭鳥,子在巢中望母歸!”
宋朝很多皇帝都倡導愛鳥護鳥,建隆二年(公元961年),宋太祖趙匡胤在工部下屬設虞部侍郎,掌管山澤、苑囿、草木、薪炭、供頓等事務。
同時下了一道聖旨《禁採捕詔》:嚴禁在春天“採捕魚蟲,彈射飛鳥”,保護“鳥獸蟲魚”等野生動物的“胎卵”。
同時規定,有司官員每年都要重申發佈這條禁令,確保令行禁止。
太平興國三年(978年),宋太宗趙光義也頒佈了一道禁捕詔書:將太祖皇帝的《禁採捕詔》時間“陽春”改為“二月至九月”,嚴禁民眾捕獵鳥獸,“探巢摘卵”。

州縣官吏要嚴格督促在各鄉管理事物的差役,主動察訪偷獵行為,發現頂風作案、屢教不改者從重處罰。
與此同時,各州縣要在偷獵行為易發區域的“要害處”,“於粉壁,揭詔書示之”,張貼朝廷的禁令詔書,加強對民眾的宣傳教化,促使民眾自覺保護鳥獸。
文學家歐陽修奉勸人們不要把鳥類放在籠中,讓小鳥在大自然自由自在生存——“百囀千聲隨意移,山花紅紫樹高低。 始知鎖向金籠聽,不及林間自在啼。”

南宋時期,宋高宗趙構繼續執行宋初的《禁採捕詔》,後又加以補充,如禁捕青蛙、禁食珍稀鳥獸、禁止以鳥羽獸毛製作衣物及裝飾物。
元朝也有一位愛鳥的皇帝——元英宗碩德八剌,至治三年(1323年)四月,元英宗頒佈詔書,命“釋放籠中鳥”,讓鳥類自由繁殖。
元朝還規定,嚴禁獵捕天鵝、鷹隼等大型鳥類。
明朝弘治年間,明孝宗朱佑樘多次把皇家園林的虎、鷹、猴、鴿等野生動物放生,同時下詔,嚴禁藩屬國進獻珍稀的鳥獸。
清朝帝王有玩鷹的習俗,康熙帝在位時期,下旨取消了為皇室貢鷹的制度。

古人為保護鳥類不遺餘力,我們今天能夠看到鳥獸自由地繁衍生息,生物呈多樣化,與古人的努力是分不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