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兒童入托、入學須出具預防接種證

9日,教育部官網發佈消息,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要求,進一步規範兒童入托、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提高適齡兒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加強托育機構、幼兒園和學校傳染病防控,根據《學校衞生工作條例》《託兒所幼兒園衞生保健管理辦法》,近日,教育部聯合衞生健康委印發通知,公佈《兒童入托、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查驗工作職責。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幼兒園和學校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督促轄區幼兒園和學校完成預防接種證查驗相關工作。托育機構、幼兒園和學校應當將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納入兒童入托、入學報名程序,組織開展兒童入托、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

《辦法》明確查驗單位和對象。現階段全國所有托育機構、幼兒園和小學均應當開展入托、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查驗對象為所有新入托、入學、轉學、插班兒童。

《辦法》明確查驗工作流程。托育機構、幼兒園和學校在新學年開學前,通知新生報名時須出具預防接種證,或出具接種單位提供的其他形式能夠評估兒童預防接種完成情況的資料。兒童居住地或托育機構、幼兒園和學校所在地的接種單位評估兒童預防接種完成情況,並將評估結果記錄到預防接種證。托育機構、幼兒園和學校在兒童入托、入學時,須查驗預防接種完成情況評估結果,並督促需要補種疫苗的兒童監護人及時帶兒童到接種單位補種疫苗,兒童入托、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須在新生開學後或兒童轉學、插班30日內完成。

對需要補種疫苗的兒童,疫苗補種工作由兒童居住地的接種單位或托育機構、幼兒園、學校所在地接種單位負責,完成補種後,接種單位應在預防接種證上入托、入學預防接種完成情況評估頁填寫補種完成信息,交託育機構、幼兒園和學校在當年12月底之前再次查驗。

編輯/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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