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簡稱《通知》),要求各地按照規定的管理權限全面落實教育收費管理主體責任,正確處理好政府與社會、受教育者的關係,正確處理好教育收費與財政撥款、學生資助的關係,正確處理好簡政放權和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關係,進一步完善教育收費政策體系、制度體系、監管體系,提升教育收費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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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義務教育學校不收取學費、雜費
堅持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公辦義務教育學校不收取學費、雜費。各地要嚴格執行義務教育法,鞏固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堅持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嚴禁隨意擴大免費教育政策實施範圍。
對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標準按照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執行;對生均教育培養成本不足部分,應嚴格落實非營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嚴禁收取與招生入學掛鈎的捐資助學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學校或其他社會組織,收取的學雜費不應包括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課程按規定免除的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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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不得強制或暗示購買指定資料
學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提供學習、生活所需的相關便利服務,以及組織開展研學旅行、課後服務、社會實踐等活動,對應由學生或學生家長承擔的部分,可根據自願和非營利原則收取服務性費用。相關服務由學校之外的機構或個人提供的,學校可代收代付相關費用。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具體政策,由各省制定。
國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確規定由財政保障的項目不得納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學校不得擅自設立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不得在代收費中獲取差價,不得強制或者暗示學生及家長購買指定的教輔軟件或資料,不得通過提前開學等形式或變相違規補課加收相關費用。校內學生宿舍和社會力量舉辦的校外學生公寓,均不得強制提供相關生活服務或將服務性收費與住宿費捆綁收取。學校自主經營的食堂向自願就餐的學生收取伙食費,應堅持公益性原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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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跨學年預收學費、住宿費
各地應按照規定的管理權限和屬地化管理原則,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教育培養成本和羣眾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公辦學校學費(保育教育費)、住宿費等收費標準,建立與撥款、資助水平等相適應的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學校收費政策有變化的,應在招生簡章發佈前向社會公示。鼓勵各地適應彈性學制下的教學組織模式,探索實行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經批准實行學分制收費的學校,學生按學分制培養方案正常完成學業所繳納的學費總額原則上不得高於實行學年制的學費總額,加修其他專業課程或重修課程,學校可按所修課程規定的學分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學費、住宿費的收取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按照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學期)預收。學生如因故休學、退學、提前結束學業或經批准轉學,學校應根據實際學習時間合理確定退費額度。各地要全面落實國家各項資助政策,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解決實際問題,不得因學費標準調整影響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來源:教育部網站、新華網、廣東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