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户端北京3月25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韓颺)當下教育焦慮與日俱增,家長們都不想讓孩子輸在起跑線。隨之,孩子們被“安排”上各種課外培訓班,這些課程往往價格不菲,動輒上萬。2020年初,受疫情影響,女兒李小的英語培訓學校暫停了外教課程,家長老李要求退費,此時李小已完成二分之一課程,培訓機構以不符合雙方約定的退款條件等理由拒絕退款。剩餘的學費真的無法退回嗎?
2016年9月,老李與一家少兒英語培訓學校簽訂《課程配置表》,約定其為女兒李小提供英語培訓服務,支付課程費29800元。《課程配置表》背面學員須知部分,違約責任第1款明確規定,乙方已完成課時達到總課時數二分之一及以上或本協議有效期執行達到一半及以上,培訓機構不予退費。
2020年初,家長老李要求退費,此時李小已完成了總課時數的二分之一,協議有效期也已執行過半。同年9月27日,培訓學校的校區負責人程成向老李出具了一份“退費協議”,內容為“在讀學員李小報名我校英語課程,現申請退費,退費時間協商為2020年11月辦理退費,退費金額5673元”。2020年12月,培訓學校向李大退還了472.75元,之後未繼續履行退費協議。
老李將培訓學校訴至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庭審中,培訓學校的代理人辯稱,學校負責人程成與老李簽訂退費協議繫個人行為,且協議上沒有培訓學校的公章,該協議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本案雖不符合《課程配置表》約定的退費條件,但程成作為培訓學校的負責人向老李出具的退費協議,代表培訓學校的職務行為。”房山區人民法院長陽人民法庭法官助理趙琪表示,如果工作人員以培訓學校的名義與家長協商對合同作出變更時,變更的內容是該工作人員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或者家長有理由相信該工作人員足以代表培訓學校對合同作出變更,那麼變更後的合同對培訓學校發生效力。
趙琪同時指出,《民法典》規定了合同的無效事由,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及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因此,程成與家長簽訂的退費協議不具備合同無效的事由,故培訓學校應當履行退費協議,向家長退款。
最終,房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該培訓學校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退還老李剩餘費用5200.25元。
趙琪表示,通常來説,培訓學校與家長簽訂的合同是事先擬好的格式合同。根據民法典規定,培訓學校在採用格式條款,與家長訂立合同時,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方式提示家長注意合同中免除或者減輕責任的條款;同時,按照家長的要求,對條款予以説明。
趙琪指出,如果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培訓機構沒有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導致家長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家長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對於家長來説,如果培訓學校給定的合同明顯不公平,可以提出異議,協商變更條款內容。培訓學校也需要注意留存履行提示或説明義務的證據。”趙琪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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