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教育部等4部門印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

  近日,教育部、中央編辦、民政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強調任何學校、學生及家長堅持自願原則參加競賽活動;競賽活動的組織舉辦要做到“八個不得”等要求。具體內容跟教育小微一起來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減輕因競賽帶來的學生過重負擔,近日,教育部、中央編辦、民政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對2018年9月教育部發布的《關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印發了新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一步健全面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管理制度,堅持素質教育導向,更好地發揮競賽活動的育人功能。

  《管理辦法》在近三年來競賽活動管理實踐基礎上,結合“雙減”政策最新要求,充分吸收了各方反映的意見建議,調整優化了競賽評審認定流程,細化了競賽組織要求。《管理辦法》由總則、申報條件、認定流程、組織要求、日常監管等部分組成。其中,總則部分對競賽活動提出了總體管理原則;申報條件明確了競賽活動主辦方應具備的各項條件和申報所需材料;認定流程明確了教育部等部門認定審核競賽活動的各項環節和時間節點;組織要求對競賽活動主辦方在競賽組織過程中的報名參賽、專家選聘、命題閲卷、評審評獎、公開公示等環節做出了詳細規定,並明確競賽及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嚴禁收取任何費用;日常監管強調了競賽活動的日常管理要求,明確了查處違法違規競賽活動的部門職責和任務分工。

  《管理辦法》強調,任何學校、學生及家長堅持自願原則參加競賽活動。競賽活動的組織舉辦要做到“八個不得”——

  一是堅持公益,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二是競賽各項工作不得進行委託、授權;

  三是任何單位、組織及個人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

  四是不得指定參與競賽活動時的交通、酒店、餐廳等配套服務;

  五是不得通過面向參賽學生組織與競賽關聯的培訓、遊學、冬令營、夏令營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

  六是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輔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

  七是不得面向參賽的學生、家長或老師開展培訓;

  八是不得借競賽之名開展等級考試違規收取費用。

  同時,將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國際性競賽同步納入規範管理,加大了違規競賽查處力度,使競賽活動管理更加規範化、科學化、常態化。

  下一步,教育部等部門將指導各地認真貫徹《管理辦法》要求,加強部門合作,廣泛接受監督,對違法違規競賽堅決嚴厲打擊,切實規範面向中小學生的各類競賽活動行為,助力“雙減”落地落實,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

  一起來看《管理辦法》全文——

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

管理辦法

  為規範管理面向中小學生(包含在園幼兒,下同)的全國性競賽活動,防止活動項目過多過濫,切實減輕中小學校(包含幼兒園,下同)、中小學生和家長負擔,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試行)》《關於清理規範創建示範活動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工作。

  第二條  競賽活動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規定,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和青少年成長規律,體現發展素質教育要求,促進中小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

  第三條  從嚴控制、嚴格管理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原則上不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競賽活動。

  第四條  教育部負責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的牽頭管理工作,並委託專業機構承擔具體受理、初核工作。中央編辦、民政部、市場監管總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教育部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的組織主體(主辦方)應為在中央編辦、民政部登記註冊的正式機構,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主辦方必須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具備較強的專業影響力和學術團隊。舉辦競賽過程中經查實有違法違規行為,致競賽活動被教育部終止的,其主辦方不得再次申請舉辦競賽。

  第六條  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依據文件的效力等級不得低於國務院部門規章或部級規範性文件。

  第七條  申請舉辦競賽活動,應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1.組織主體(主辦方)的正式申請函件,以及法人登記證書等複印件;

  2.活動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文件;

  3.活動的具體實施辦法,包括名稱、目的、時間、對象、程序、管理團隊、專家團隊、承辦單位、資金來源、實施預算、比賽用具、保障條件、迴避方式、安全應急處理機制、異議處理機制等內容,如涉及命題試卷、專家盲評等事項,還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4.舉辦方的有關承諾書,包括本辦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條所列舉的事項;

  5.教育部或受託專業機構認為應該作出補充説明的其他材料。

  6.上年度經教育部批准並舉辦了競賽的主辦單位,還應提供上年度賽事總結和財務決算。

  第三章  認定流程

  第八條  自2022年起,每三年組織一次申報受理和審核。受託專業機構屆時將集中受理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關於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的申請,申請單位應按本辦法要求如實提交相關材料。

  第九條  中央編辦負責對主辦單位為事業單位的登記註冊情況予以確認。受託專業機構負責對主辦單位為社會組織的登記註冊情況進行查詢確認。受託專業機構集中對申請舉辦的競賽活動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條  審核結束後,受託專業機構將審核意見報教育部,教育部按規定程序研究,對同意舉辦的,將競賽活動信息在教育部官網公佈。

  第十一條  受理和研究過程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同意舉辦的競賽活動,有效期限原則上為3年,在此期間每年舉辦不得超過1次。

  第四章  組織要求

  第十三條  申請舉辦競賽的部門、單位、社會組織對競賽活動的全過程承擔主體責任。

  第十四條  競賽應堅持公益性,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競賽各項工作由組織主體(主辦方)及承辦單位直接負責實施,不得進行委託、授權。組織主體(主辦方)應周密制定競賽活動實施辦法,確保任何單位、組織及個人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成本費、工本費、活動費、報名費、食宿費、參賽材料費、器材費和其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不得指定參與競賽活動時的交通、酒店、餐廳等配套服務;不得通過面向參賽學生組織與競賽關聯的培訓、遊學、冬令營、夏令營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輔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參賽的學生、家長或老師開展培訓;不得借競賽之名開展等級考試違規收取費用。贊助單位不得借贊助競賽活動進行相關營銷、促銷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學生或組織學生參賽的學校轉嫁競賽活動成本。

  第十五條  堅持自願原則,不得強迫、誘導任何學校、學生或家長參加競賽活動。

  第十六條  競賽應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學生平等開放,不得設置任何歧視性條件。

  第十七條  主辦單位應嚴格專家選聘,選擇熟悉中小學教育教學情況和了解青少年成長規律,在相關領域有專業影響力的專家。科學管理專家團隊,遵守利益迴避性原則,命題和評獎等重要環節應建立隨機抽選專家機制。

  第十八條  競賽過程要遵循科學規範的程序、加強學術誠信的要求,明確競賽內容範圍要求,嚴格命題閲卷(評審認定),競賽結果須經過專家團隊嚴肅評審,公開結果及申訴渠道,杜絕弄虛作假、學術不端、有失公允的情況發生。

  第十九條  競賽以及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在競賽產生的文件、證書、獎章顯著位置標註教育部批准文號以及“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等字樣。

  第五章  日常監管

  第二十條  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實行清單管理制度,清單每三年動態調整一次,在教育部政府門户網站公佈並正式印發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中小學校、各類教育機構和其他機構不得組織承辦或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清單之外的競賽活動,不得為違規競賽提供場地、經費等條件,一經發現,將予以嚴肅處理。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屬地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違規競賽嚴肅查處。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並通過調研、巡查等方式,密切與舉辦方、中小學校以及家長、學生的聯繫,廣泛接受社會投訴舉報。

  第二十二條  舉辦方在組織實施競賽活動中出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違反作出的有關承諾等情況的,教育部將通知舉辦方及時進行整改並上報整改情況。

  第二十三條  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將由教育部正式發函主辦方,撤銷其競賽活動,並要求主辦方切實做好善後工作。有關撤銷的決定等將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教育部門依法依規對違法違規開展競賽的行為進行監管查處。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對競賽活動主辦方違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民政部門對競賽活動主辦方違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因教育教學工作需要,教育部及其直屬事業單位舉辦的競賽活動按照《教育部評審評比評估和競賽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區域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負責區域內面向中小學生競賽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由中方機構作為主辦方舉辦的國際性競賽,按照本辦法執行。境外國際性競賽在中國境內舉辦時,應由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中方機構合辦或承辦,並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教育部。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8年9月13日印發《關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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