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博士生導師有了明確選聘標準

由 仝海燕 發佈於 經典

博士研究生教育是國民教育的頂端,是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體現。博士生導師是博士生培養的第一責任人,承擔着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的使命。近日,教育部公佈《關於加強博士生導師崗位管理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避免簡單化地唯論文、唯科研經費確定博士生導師選聘條件。

制定全面選聘標準,支持導師依規嚴格學業管理

教育部的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我國博士生導師達11.5萬人,其中50歲以下的佔46.7%,導師隊伍年輕化趨勢明顯。目前,博士生導師一般為教授,但近年來部分培養單位擴大了遴選範圍,一部分副教授和講師也可以招收培養博士生。

《意見》要求,博士生導師是因博士生培養需要而設立的崗位,不是職稱體系中的一個固定層次或榮譽稱號。博士生導師的首要任務是人才培養,承擔着對博士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學術規範訓練、創新能力培養等職責,要嚴格遵守研究生導師指導行為準則。培養單位要切實保障和規範博士生導師的招生權、指導權、評價權和管理權,堅定支持導師按照規章制度嚴格博士生學業管理,增強博士生導師的責任感、使命感、榮譽感,營造尊師重教的良好氛圍。

“針對目前個別培養單位博士生導師選聘制度不夠嚴格或簡單以科研經費等確定導師資格的做法,要求培養單位制定全面的博士生導師選聘標準,嚴格履行選聘程序。”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負責人介紹。

《意見》提出,培養單位要從政治素質、師德師風、學術水平、育人能力、指導經驗和培養條件等方面制定全面的博士生導師選聘標準,避免簡單化地唯論文、唯科研經費確定選聘條件;要制定完善的博士生導師選聘辦法;選聘副高級及以下職稱教師為博士生導師的,應從嚴控制。博士生導師在獨立指導博士生之前,一般應有指導碩士生或協助指導博士生的經歷。對於外籍導師、兼職導師和校外導師,培養單位要提出專門的選聘要求。

建立導師三級培訓體系,重視評價結果使用

《意見》提出,建立國家典型示範、省級重點保障、培養單位全覆蓋的三級培訓體系。構建新聘導師崗前培訓、在崗導師定期培訓、日常學習交流相結合的培訓制度,加強對培訓過程和培訓效果的考核。新聘博士生導師必須接受崗前培訓,在崗博士生導師每年至少參加一次培訓。

培養單位要制定科學的博士生導師考核評價標準,完善考核評價辦法,將政治表現、師德師風、學術水平、指導精力投入、育人實效等納入考核評價體系,對博士生導師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以年度考核為依託,加強教學過程評價,實行導師自評與同行評價、學生評價、管理人員評價相結合,建立科學合理的評價機制。

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負責人表示,強調完善考核評價辦法,建立對博士生導師的綜合考核和全面評價體系,加強教學過程評價,建立科學合理的評價機制。重視博士生導師評價考核結果的使用,鼓勵各地培養單位評選優秀導師和優秀團隊,加大宣傳力度,推廣成功經驗,重視發揮優秀導師和優秀團隊的示範引領作用。

必要時可解除指導關係,重新確定導師

《意見》提出,培養單位要重視博士生導師評價考核結果的使用,將考評結果作為績效分配、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作為導師年度招生資格和招生計劃分配的重要依據,充分發揮評價考核的教育、引導和激勵功能。鼓勵各地各培養單位評選優秀導師和優秀團隊,加大宣傳力度,推廣成功經驗,重視發揮優秀導師和優秀團隊的示範引領作用。

《意見》明確要求,培養單位要明確導師變更程序,建立動態靈活的調整辦法。因博士生轉學、轉專業、更換研究方向,或導師健康原因、調離等情況,研究生和導師均可提出變更導師的申請。對於師生出現矛盾或其他不利於保持良好導學關係的情況,培養單位應本着保護師生雙方權益的原則及時給予調解,必要時可解除指導關係,重新確定導師。對未能有效履行崗位職責,在博士生招生、培養、學位授予等環節出現嚴重問題的導師,培養單位應視情況採取約談、限招、停招、退出導師崗位等措施。對師德失範者和違法違紀者,要嚴肅處理並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追責問責。對於導師退出指導崗位所涉及的博士生,應妥善安排,做好後續培養工作。

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負責人介紹,此次《意見》突出動態調整,完善變更退出程序。一方面,推動培養單位建立動態靈活的調整辦法,充分尊重雙方意願確定導學關係,健全導師變更制度;另一方面,對於不適合繼續指導博士生的導師,要求及時退出導師崗位,並妥善做好涉及博士生的後續培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