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户端北京4月6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樊未晨)記者從教育部獲悉,為了落實學校的保護職責,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健康成長,教育部今天發佈了《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徵求意見稿。該規定明確,學校不得組織、安排學生從事搶險救災或者商業性活動,不得公開學生個人的考試成績、名次,不得對外宣傳學生升學情況;在獎勵、資助、申請貧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學生個人及其家庭隱私。
不得限制學生課間出教室活動 不得佔用節假日集體補課
據瞭解,該規定明確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對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統稱學生)在校期間合法權益的保護,適用本規定。並明確將從人身安全、人格權益、平等保護、自由保障、受教育權、義務教育、休息權利、財產權益、肖像和知識產權、參與權、申訴權等方面對學生進行保護。
其中特別強調,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長期停課、勸退等方式,剝奪學生受教育權,不得開除或者變相開除學生。對轉入專門學校的學生,應當保留學籍;對轉回的學生,不得拒絕接收。
同時規定,學校應當按規定科學合理安排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保證學生有休息、參加文娛活動和體育鍛煉的機會和時間。學校不得要求學生在規定的上課時間前提前到校參加統一的課程教學活動,不得限制學生課間出教室活動。
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組織學生集體補課;不得以集體補課等形式侵佔學生休息時間。
學校應當加強作業管理,指導和監督教師按照規定科學適度佈置家庭作業,不得超出規定增加作業量,加重學生學習負擔。
因管理需要暫扣學生物品的,應當在影響消除後返還學生或者其家長,暫扣時間超過一個月的,應當告知家長。暫扣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學期。
學校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向學生提供有償的課程或者課程輔導
該規定提出,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課程方案,按照要求開齊開足課程、選用教材和教學輔助資料。學校開發的校本課程或者引進的課程應當經過科學論證或者經過主管部門認證。學校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向學生提供有償的課程或者課程輔導。
學校應當禁止學生攜帶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進入學校或者在校園內使用,對經允許帶入的,應當統一管理,禁止帶入課堂。
《規定》同時要求學校應當加強師德師風建設,預防和制止教職工違反職業道德和法定職責,實施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學校應當管理和監督教職工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下列行為:利用管理學生的職務便利或者招生考試、評獎評優、推薦評價等機會,以任何形式向學生及其家長索取、收受財物或者接受宴請、其他利益;向學生推銷或者要求、指定學生購買特定輔導書、練習冊等教輔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務;組織、要求學生參加由其組織、參與或者有利益關聯的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與校外機構、個人合作向學生提供其他有償服務;誘導、組織或者要求學生登錄特定經營性網站,參與視頻直播、網絡購物等活動;非法提供、泄露學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學生信息謀取利益;其他利用學生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教職工應及時制止發欺凌行為
該規定提出,學校應當落實法律規定建立學生欺凌防控、預防性侵害、性騷擾等工作制度,建立對學生欺凌、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的零容忍處理機制。學校應當教育、引導學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學關係,組織教職工學習預防和處理學生欺凌的相關政策、措施和方法,對學生開展相應的專題教育,並應當根據情況給予相關學生家長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教職工發現有學生實施欺凌行為等應當及時制止,比如,毆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體或者恐嚇威脅的行為;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人格尊嚴的行為;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蔘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通過網絡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佈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譭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
教職工不得與學生髮生戀愛關係
該規定在防治性侵方面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職工與學生交往行為準則、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規定、視頻監控管理規定等制度,建立預防、報告、處置性侵害工作機制。
學校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預防並制止教職工以及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實施以下侵害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比如,與學生髮生戀愛關係、性關係;撫摸、故意觸碰學生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向學生作出具有調戲、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向學生展示傳播包含色情、淫穢內容的信息、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持有以未成年人為題材的淫穢、色情視聽、圖文資料;其他構成性騷擾、性侵害的違法犯罪行為。
學校應當根據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對學生、家長開設常態化預防性侵教育,增強學生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教職工違反規定從重處理
該規定還明確,學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職責,違反本規定侵犯學生合法權利的,主管教育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視情節和後果,依照有關規定和權限分別對學校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或者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或者責令學校給予處分;同時,可以給予學校1至3年不得參與相應的評獎評優,不得獲評各類示範、標兵單位等榮譽的處理。
學校未履行對教職工的管理、監督責任,致使發生教職工嚴重侵害學生身心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有包庇、隱瞞不報,威脅、阻攔報案,妨礙調查、對學生打擊報復等行為的,主管教育部門應當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或者責令學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查處,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因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後果而承擔領導責任的校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校長職務。
另外,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對在園、在校未成年人的保護,參照適用本規定,並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特點,有針對性地加強保護。
對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及其教職工違反保護職責,侵害在園、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處理,應當適用本規定並從重處理。
據悉,本次徵集意見將截止到2021年4月23日。公眾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大木倉衚衕35號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法制辦(郵編:100816)。來信請註明“《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徵求意見”字樣。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