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將於今年 9 月 1 日生效。該司法解釋將民間借貸範圍明確擴大到組織之間的資金融通,即,除依法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的資金融通行為。
該新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明確了民間借貸的兩條利率紅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 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 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個年利率 24%、年利率 36%,就是兩條利率紅線。即:
1、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若超過年利率 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已支付的超額利息(超過年利率 36% 部分的利息)可以要求出借人返還。
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 24% 的,借款人應當按約定支付利息,法院會支持出借人收取此部分利息的要求。
3、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 24%,但未超過年利率 36%的,對於年利率 24% 至 36% 之間的這段利息約定,由借貸雙方自行處理,法院不會支持任何一方。即,借款人已按約定支付利息的,不能要求出借人返還年利率 24% 至 36% 之間的這段利息;借款人尚未按約定支付利息的,出借人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只會判令借款人按年利率 24%付息的,而不會判令借款人另行支付超過年利率 24%部分的利息。
舉例説明:1)甲借給乙 10 萬元,借期一年,約定年利率 30%,若乙到期未付利息,甲向法院起訴後,法院只會判令乙還本並按年利率 24% 支付利息;若乙到期按年利率 30% 支付了 3 萬元利息,就不能要求甲返還已收的該部分利息。
2)甲借給乙 10 萬元,借期一年,約定年利率 40%,若乙到期未付利息,甲向法院起訴後,法院同樣只會判令乙還本並按年利率 24% 支付利息;若乙到期按年利率 40% 支付了 4 萬元利息,乙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甲返還 4000 元利息(超過年利率 36% 部分的已付利息,即 40%-36%=4% 再乘以 10 萬元=4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