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協會網站6月11日發文稱,近年來,一種被稱為“電動平衡車”的新產品十分流行,小區裏、公園中甚至道路旁都不時可以看到它的身影。在購物網站上,電動平衡車的價格大多在幾百元到一兩千元不等,價格不是很高,獲取十分便捷,格外受到青少年追捧。
經不住7歲女兒的請求,消費者張先生春節前從網上給女兒買了輛銷量不錯的電動平衡車。疫情期間女兒不時在小區廣場騎行玩耍,然而不久意外發生,孩子突然從平衡車上摔了出去,造成左臂粉碎性骨折,給孩子造成了極大傷害。
其實,隨着電動平衡車的熱銷,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投訴和消息報道時有發生,但其風險尚未引起消費者的普遍關注,特別是未引起廣大未成年人家長的足夠關注。為此,我會從網上購買了幾款熱銷的電動平衡車,邀請有關專家對這類產品進行了分析點評。發現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電動平衡車產品屬性和適用場景不明確,消費者缺乏正確使用依據
據專家介紹,目前備受青少年追捧的電動平衡車,既不屬於兒童玩具,也不屬於運動器械,其產品屬性和適用場景缺乏相應的規範,導致消費者將這類產品誤以為是兒童玩具,忽視其中存在的風險。根據某搜索平台的搜索數據顯示,家長們往往把電動平衡車當做玩具來選擇,或者是當做可以鍛鍊孩子運動能力的運動器械來選購。電動平衡車的產品説明書則一般將電動平衡車描述為“運動娛樂工具”,有的平衡車將騎行者的使用年齡界定為“5至12週歲”。而在購物網站上,電動平衡車的銷售頁面多以青少年為人物主角兒,甚至直接將產品描述為“智能兒童平衡車”,這些都會誤導家長們將這類產品理解為“玩具”。
兒童玩具專家介紹,我國《玩具安全第2部分:機械與物理性能》(GB6675.2)中對電動童車的速度限制為“在玩具通常坐立或站立的位置加載質量為(25±0.2)kg的負荷,測定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8km/h”,而目前市面上銷售的電動平衡車大都是按照《電動平衡車安全要求及測試方法》(GB/T34668-2017)的要求,速度時限為20km/h,最高時速相當於電動自行車的速度,遠高於玩具的安全要求。而且電動平衡車完全依賴於駕駛者重心的移動來實現加速、減速和轉向,其安全性和穩定性遠低於電動自行車。如果平衡車速度過快,消費者尤其是兒童很難平穩掌控,極易因失去重心而導致摔傷。張先生女兒受傷住院後,醫生説孩子的傷勢相當於從三層樓的高度摔下來。該醫生還表示由於電動平衡車速度很快,兒童在騎行時發生事故導致住院的病例很多,且大都傷情嚴重。
二、電動平衡車作為載人移動器具,在道路上行駛存在極大交通安全隱患
按照《電動平衡車通用技術條件》(GB/T34667-2017)的定義,電動平衡車是“配備有可充電的電驅動系統,以自主或人工操控模式來保持動態平衡的輪式載人移動平台”,該標準是按照代步工具或者載人工具進行技術規範的。但在道路交通安全專家看來,電動平衡車沒有駕駛資質要求、沒有方向盤和手動剎車、行駛時速高噪音小、剎車距離普遍過大等,消費者在道路上使用,不僅增加了自身安全風險,也給其他駕駛員和行人帶來了安全隱患,因此,作為交通工具目前不被交管部門認可。現實中,因電動平衡車造成的交通安全事故也多有報道,2020年4月16日,安徽省合肥市發生一起出租車與騎着電動平衡車的8歲男孩相撞事故,送到醫院後,男孩已無生命體徵。據出租車後方的轎車駕駛員稱,出租車行駛至丁字路口時,男孩沿斑馬線騎着平衡車進入輔道,隨後兩者相撞,“男孩被撞飛了幾米遠,後來又遭到了碾壓”。2019年8月,山西一名男孩在馬路上騎電動平衡車時突然摔倒,趴在了電動平衡車上,隨後電動平衡車失去控制,帶着孩子駛向馬路中央,所幸後面的摩托車和轎車及時剎車,才沒有發生意外。
三、經營者風險提示不顯著,消費者防護意識不足
電動平衡車經營者在銷售時,為了推銷其產品往往只注重宣傳產品的便利和優勢,而對產品的風險警示和防護提示不足,很多消費者都反映他們在購買電動平衡車時,經營者一直宣稱該產品容易操作、是安全的,甚至有一些產品在廣告中展示的騎行人員也沒有佩戴任何安全護具,這就很容易讓消費者忽視安全風險,忽略佩戴安全護具。據北京兒童醫院順義婦兒醫院官網披露,2020年5月的一個晚上,該醫院綜合外科朱醫生在值班期間接待了4位由於玩電動平衡車導致摔傷來急診的孩子。他們年齡最小的只有4歲,最大的也才10歲。他們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騎行時都沒有佩戴任何護具。
為保護消費者人身健康安全,強化對電動平衡車市場監督,中消協發佈消費警示:電動平衡車產品屬性不明確,不當使用風險大。
一、電動平衡車不是兒童玩具,不建議為年齡較小的孩子購買。由於目前市場上的電動平衡車普遍不是按照玩具安全標準規範設計生產,也未列入國家玩具安全認證,從其產品説明書的相關信息看,不屬於兒童玩具產品。該類產品速度大於8km/h、沒有扶手、上身不固定、需要靠重心的細微變化來調節,平衡車的停止、前進和轉彎都是靠着身體的前後左右傾斜來控制,這就要求騎行者具有較高的身體控制和平衡能力。年齡較小的孩子由於身體協調與平衡機能還沒有發育完全,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在使用過程中容易發生意外,且有些嚴重的意外事故可能會造成不可逆的損傷,影響孩子今後的成長和生活。因此,出於安全健康考慮,不建議家長為年齡較小的孩子購買和使用。
二、電動平衡車非交通工具,切勿在道路上騎行。電動平衡車不屬於機動車,也不在幾類非機動車的產品目錄之列,而是與滑板、旱冰鞋等性質相近、功能相似,可以看作是滑行工具。《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目前,出於道路交通安全考慮,北京、上海、南京、廣州、武漢、成都等多地已經明確禁止電動平衡車上路。因此,電動平衡車不能作為交通工具使用,更不能在機動車道騎行,只能在一些專用場地或封閉場所使用。使用時應儘量選取路面平整、沒有其他車輛以及行人較少的場所,保證騎行者和他人的安全。
三、謹慎控制騎行速度,安全防護不容忽視。如果騎行電動平衡車的速度比較快,遇到緊急狀況很容易失去平衡而摔倒;若沒有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就會給騎行人員帶來比較嚴重的傷害。因此,騎行電動平衡車時應注意控制速度並與其他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無論是“新手”還是“熟手”,均應勻速慢行,切不可盲目追求“飛一般的感覺”。同時,安全防護也不容忽視。消費者在每次使用電動平衡車過程中,都應佩戴好頭盔、護膝、護肘、護腕等護具,以降低摔倒造成的傷害。此外,家長還應當承擔監護人責任,做好看護和監督工作,對未成年人的錯誤駕駛行為及時進行制止和糾正。
最後,中消協呼籲有關部門加強對電動平衡車設計、生產、銷售各環節的監管和引導。由於電動平衡車的規範生產和銷售直接關係着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因此,建議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電動平衡車的產品屬性,完善有關電動平衡車的技術要求和安全標準,尤其是要嚴控電動平衡車的最高設計車速、超速保護、低電量保護、駐坡能力及保護、充電鎖止、防飛轉保護等與消費者人身安全密切相關的技術指標,為保障消費者安全正確使用電動平衡車建立完善的技術法規和監督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