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鋭評研究生給考研機構差評被起訴,消費者評價權應有更明晰的保障

極目新聞評論員 屈旌

北京一高校研究生張銘(化名)在知乎留言區發表了對“文科考研網”的評價,他與另一名網民“馬倩”一同被起訴。法院一審判決他們構成名譽權侵權,在知乎網顯著位置持續登載致歉聲明24小時,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分別向文考網賠償經濟損失2500元;分別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開支772.5元。(據1月17日澎湃新聞)

名譽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格權,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名譽權。法律明文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而評價權是當下消費者所擁有一種新興權利,是隨着電子商務的興起應運而生,《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最高法也曾給出司法解釋,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享有公正評論的權利是一種“公正評論權”。

這起案件,本質上是消費者行使評價權與商家主張名譽權之間的衝突。之所以引發關注,是因為,在知乎網站上通過問答的形式,對某種商品、服務作出評價,是一種相當普遍,司空見慣的行為。大部分人也默認,這屬於消費者正當行使評價權--我購買了你的商品或者服務,體驗不好,感受不佳,當然有權利給差評。但事實上,由於知乎網站本身並不屬於電子商務平台,又可以採用匿名機制,很多時候無法判斷,這類評價是否真實可信,是否構成侮辱誹謗,畢竟,因為商業競爭而惡意差評的事情,也並不罕見。因此,消費者的評價權有沒有超出邊界,經營者的名譽權是否真實地受到損害,無論在法理上,還是在情理上,都一定會因為立場不同而存在爭議。

而本案中一個重大的爭議點就在於,兩名網民所説的“……文考虎視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誰敢實名誰必定被網暴……”“爛、白給都不要、噁心”等評價,是否主觀上存在過錯,是否存在侮辱、誹謗等行為,是否客觀上損害了商家名譽,降低其社會評價,很明顯,法院一審認為侵權了,而大多數網友認為“這很正常”、“做得不好還不能説了?”“這樣以後誰還敢給差評?!”

在這種與日常生活非常貼近的案件中,如果司法判決與公眾認知出現極大的衝突,很容易對多數人的安全感造成衝擊,讓他們無所適從,感到擔憂和氣憤,甚至質疑司法的公正性。所以,對於此類案件,司法機關應該在判決時更為審慎,並且不僅僅要給出結果,更應給出説理釋法的專業引導,回應輿論關切,凝聚法治共識。

而這一案件從側面也反映出,評價權作為一種新興權利,事實上並沒有得到充分的行使和保障。很多網友表示,自己在平台給出差評,要麼被刪除,要麼遭遇騷擾,而在其他網站匿名評論,現在還有被起訴的風險,那這個評價權不是名存實亡嗎?

保障消費者的評價權,是保障市場交易公平公正的重要一環,無論是刪除差評、有償好評,或是惡意差評、刷單炒信,都是對消費者評價權的扭曲和濫用,都應該通過法律的完善和技術的升級,去予以遏制和糾正。只有商家和消費者都認可和善用這一評價體系,它才能真正地發揮作用,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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