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侃爺和阿迪鬧劇的冷思考

由 簡振武 發佈於 經典

編者按: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 懶熊體育(ID:lanxiongsports),作者:陳鋒,創業邦經授權轉載

沒能熬過“七年之癢”,肯尼耶·韋斯特(Kanye West,現改名為Ye)和阿迪達斯最終還是分道揚鑣,但這場鬧劇可能還沒有畫上句號。

10月25日,阿迪達斯發佈公告,稱“Ye最近的言論和行為是難以接受、帶有仇恨和危險的,這違反了公司關於多樣性、包容、相互尊重和平等的價值觀。經過徹底調查,公司當即決定終止與Ye的合作,停止生產Yeezy系列產品,不再給Ye及其公司支付任何款項,阿迪達斯將終止Yeezy業務,即時生效,此舉預計將對公司2022年的淨收入造成高達2.5億歐元的損失。”

值得一提的是,阿迪達斯還在公告中寫到,“在與Ye的合作中,阿迪達斯是現存產品以及新、老配色所有設計版權的唯一擁有者。”而這起的鬧劇正是源於此前Kanye指責阿迪達斯沒有開設Yeezy專賣店並抄襲Yeezy的產品設計,甚至通過社交媒體單方面持續發炮,將他與品牌之間的不愉快和矛盾擺到了枱面上來。

這一矛盾還沒解決,Kanye又接連發表“白命貴”(White Lives Matter)以及反猶太言論,導致被Instagram和推特禁言,巴黎世家也與Kanye解約,雙方不久前才推出過聯名產品。這一連串言論和行為最終也成為壓倒Yeezy系列的最後一根稻草。

阿迪達斯單方面宣佈終止Yeezy系列,按照Kanye的脾性,很可能不會善罷甘休,雙方可能還要對簿公堂。潮流與運動品牌的聯名合作已成為一種時尚,Yeezy曾被稱作最成功的合作之一,也得到粉絲們的認可,一樁美好的聯姻,為何會撕破臉皮、鬧到這種地步?其中的商業安排和法律問題值得分析和探討。

一、聯名合作模式

本案中,Kanye作為許可人(licensor),授權阿迪使用Yeezy商標和產品設計,阿迪作為生產方(producer),以自己的商標與Yeezy合作,並負責生產和銷售雙方聯名的Adidas Yeezy系列產品。

聯名合作是雙方的品牌、設計、生產和銷售等優勢的組合,這種方式與單純的商標許可模式既相關,又有所不同。例如,在體育商業開發領域,作為許可方的體育機構或運動員是商標權利人,許可企業開發、生產和銷售帶有該商標的產品。作為被許可方的企業,自主運營、自負盈虧,生產的產品只帶有許可方的商標並向許可方繳納特許權費用(royalty),合作模式相對簡單。像奧運會或國際足聯世界盃的特許經營,授權企業生產和銷售帶有賽事會徽或吉祥物的周邊產品,屬於簡單的商標許可合作模式。

而聯名方式是雙方在品牌、設計、生產和銷售領域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其模式更加複雜、涉及的領域更加廣泛。以Adidas Yeezy系列產品為例,作為許可方,Kanye不但將Yeezy商標許可阿迪使用,而且也為該系列產品提供設計支持。阿迪作為生產方負責生產和銷售雙方聯名的合作產品,除向Kanye繳納商標使用費外,還會繳納一定的設計費用或有一定比例的產品銷售分成。

Kanye可藉助生產方的生產和銷售能力增大品牌與設計的曝光度和產品的銷售量,以此獲得更多的特許權費或分成收入;阿迪通過使用Kanye的品牌和設計,可以提高自身的品牌價值、獲取更高的市場份額和增加產品銷售收入,同時也可以形成更好的品牌組合並消除競爭對手的合作機會——阿迪當初就是在Kanye終止與耐克的合作後建立的這一合作關係。

▲Ye在Ins上喊話阿迪達斯:做我的非獨家生產和分銷夥伴,我給你們分20%銷售額。

二、許可方的授權

在這一聯名合作項目中,Kanye許可使用的第一項權利是Yeezy商標,這與上述提及的商標許可模式相同。商標的權屬關係較為明晰,非註冊商標屬於在先使用人,註冊商標屬於商標註冊人,Kanye對Yeezy商標擁有所有權,在法律上沒有疑問。除Yeezy商標外,Kanye還是該聯名系列產品的設計師,該產品設計的權利人是否就是Kanye?這在法律上較為複雜。

按一般的邏輯推理,Kanye作為聯名系列產品的總設計師,產品設計所有權應該歸其所有,也許Kanye就是這麼認為的,因此指責阿迪的Adilette 22 Slide等產品抄襲Yeezy產品設計,稱其為“假冒椰子”並提出終止合作和要求阿迪做出賠償。

但產品設計(design),無論註冊與否,都作為一種專門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其設計所畫的草圖或製作的模型不再享有版權,也就是説設計師作為這些草圖或模型的作者,不是設計的版權所有人,按照這些草圖或模型製作出的產品,也不侵犯設計師的版權。只是在製作出的成品是藝術品的情況下,設計師才作為作者享有版權。

藝術品與產品具有本質區別。前者不可複製,同一個藝術家也不能創作出完全一樣的繪畫、書法或雕塑作品;而後者的設計雖也富有美感,但依託於產品,可以通過工業手段複製,與藝術品產生質的差異,本案中的聯名系列產品顯然是工業產品,而不是藝術品。因此,Kanye作為設計者是否擁有產品設計的所有權?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也就是説,非藝術品設計的所有權不像版權那樣依法屬於作者,僅因為是產品的設計師而主張設計的所有權於法無據。設計的所有權屬於誰應依據合同的約定,例如在委託設計的情況下,合同可約定設計的所有權屬於委託人;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歸屬設計者。

Kanye作為設計師,如果不是合同約定的設計權利人,儘管這些設計出自他的手,對產品設計也不享有權利。特別是在阿迪支付了設計費的情況下,按慣例應該獲得設計的所有權。這種情況下,Kanye對阿迪抄襲產品設計的指責無從談起,阿迪本身就是設計的所有權人。

▲根據Ye 9月初的説法,他希望阿迪將利潤分成從目前的15%提升到20%。

三、聯名產品的知識產權

Adidas Yeezy系列產品被市場所接受,不但受益於Kanye天才的設計能力,也離不開阿迪作為生產商在產品質量、品種和營銷推廣方面做出的貢獻,應是雙方共同努力的結果。除雙方的商標可各歸其主外,其聯名產品設計的知識產權必將是雙方爭奪的對象。

生產方基於具備的能力並投入了大量的資源推出聯名產品,如果阿迪不是生產商或沒有為Yeezy產品的生產或銷售做出的努力,就不會有聯名系列產品的今天。阿迪做出這番努力,也是為了獲得長遠或更大的利益,而不僅是眼前的收益。例如,聯名產品的設計可用於其他產品,或即使不再與Kanye合作了,也可以從這一項目中繼續受益。因此,阿迪作為運動品牌的專業生產商,不會輕易放棄聯名產品設計的知識產權。

Kanye作為設計師,當然也不希望自己付出辛勞的設計成果付之東流,從與阿迪聯名合作的項目中可以獲得收益,但不能允許阿迪將設計用以項目外的產品,更不能允許在合作結束後,阿迪可以繼續使用這些產品設計,甚至妨礙Kanye在與其他方的合作中使用這些設計元素。因此,雙方爭奪聯名產品設計知識產權的談判會異常艱難。

談判的基礎應該基於雙方為合作支付的對價。如果生產方只支付少量的特許權費,這只是設計的使用費用,不能獲得許可方該成果的所有權。反之,如果由生產方委託設計並支付了設計費用,應理所當然獲得設計成果的知識產權。

雙方共有並不是一個明智的折衷方案。合作結束後雙方分道揚鑣,共有知識產權卻留下隱患。依據法律規定,一方使用共有知識產權,應徵得另一方同意;在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排他或獨家授權他人使用,也不得轉讓該知識產權,這會對知識產權使用造成障礙。

考慮到雙方共同做出的貢獻,更合適的安排可以是:合作產品設計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合作結束後,如果權利方轉讓或授權使用相關的知識產權,原合作方具有優先權,支付買斷或使用相關知識產權的費用。

▲Ye最近的反猶言論引發抗議,也有人支持他。有人開始建議阿迪直接解約。

四、市場營銷風險

對許可方來説,聯名合作還可能面臨市場營銷風險。根據市場營銷組合(marketing mix)的理論,對產品、價格、銷售和推廣加以最佳組合和應用,以滿足目標市場的需要,是合作項目成功必不可少的條件。

產品質量不過關、目標市場不對路、銷售和推廣不到位,都會影響聯名產品的銷售,因此選擇適合的生產商非常重要。Kanye擅長運動與休閒鞋、服裝和配飾設計,選擇與耐克或阿迪合作,就是基於對這些運動品牌產品質量與市場銷路的信任。

但是,許可方還應對生產方在營銷推廣和產品銷售方面提出要求,在協議中約定營銷預算的數額、經銷方式和銷售目標等,否則許可方也會面臨無法達到目的的風險。本案中,Kanye抱怨阿迪沒有開設Yeezy系列的專賣店,就屬於這方面的問題。對這一風險的規避,還可以要求生產方繳納一定數額的最低保證金(minimum guarantee),以確保許可方的基本收入。

五、結語

Kanye在聯名合作中對阿迪的上述指責和抱怨,在潮流與運動品牌聯名合作中具有共性,雖然並未窮盡所有的問題,但包括了這類合作最易於出現爭端的領域。

聯名合作不同於簡單的商標許可,所包括的領域更廣、容易出現的問題更多,應該從法律和商業層面認真分析,事先在合作協議中做出安排,免得出現問題時無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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