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秦始皇給女性一條婚姻特權,因太前衞被漢朝廢除,如今仍不敢恢復

由 公冶爾藍 發佈於 經典

談到封建社會時期的女性地位,許多人腦海中想到的第一個詞就是男尊女卑,無論是道德捆綁女性的“三從四德”,還是一夫多妻的不合理制度、纏足的陋習,都在宣示着女性不被尊重的事實。後來程朱理學提出:“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這一系列約束更是讓女性成為了男性的附庸。

事實上,可能很多人不知道,女性也曾經擁有過至高無上的社會地位。在步入封建社會以前,原始社會是以母系關係來維繫的,在那個時期女性才是家庭和部落的統治者。孩子也由女性撫養而男性無權干涉,他們往往只知其母不知其父,那時的女性地位要遠遠高於男性。這種奇妙的社會關係在如今雲南省瀘沽河畔的摩梭人中依然可以見到蹤影。

經歷了奴隸社會後,女性地位開始旁落,她們成為和其他物品一樣的附屬品,失去了身體與人格的雙重自由,可以被隨意交換和買賣。封建王朝的建立也並沒能使女性地位得到實質性的提升,大多數婦女仍然是在夾縫中生存。

但在不同的朝代,賦予女性的權利也會有一些差別,我們印象中那個以暴君之名而著稱的秦始皇就曾為女性爭取了許多特權。可以説在商鞅變法後的秦國,女性在婚姻中擁有了自主權得到了極大的提升。《史記》中有記載:“(張耳妻)外黃富人女甚美,亡其夫,去邸父客。”這段話説的就是一女子“休”了丈夫的故事。

秦朝時期,女子如果同丈夫離婚或改嫁是一件完全可以被社會接受的事,並不會因此飽受輿論指責。其實這種開明的社會風氣是十分難得的,畢竟在很多朝代,出嫁的女子一旦被休回到孃家都會遭人白眼,更不用説改嫁,在那時看來這是一種沒有貞潔的行為。

而秦國的丈夫也不能隨便隨隨便便休妻,必須要向官府報備,有明文法律規定:“休妻不書,貲二甲。”即若休妻未經批准,需要繳納兩件兵器的罰金。這些條例都為作為弱勢羣體的女性提供了一定的保護。

除此之外,秦始皇還賦予了女性一項空前絕後的權利,但在西漢時期即因太過前衞而被停用,歷朝歷代都不再提及,即便是當今高度發達的社會也無法啓用。這條法律便是:夫為寄豭,殺之無罪。

那麼這句話究竟是什麼意思呢?簡而言之,如果丈夫有出軌的行為,妻子殺了他是不犯法的。放在今天的社會來看,這樣的規定無疑是血腥暴力的,但我們得知道秦始皇生活的時代距今已經千年之久,封建時期能提出這樣的驚人觀點,實屬難得了。

不過這條規定並非適用於所有男子,僅僅對入贅的上門女婿有效,這也説明那時候倒插門的男人是沒有什麼地位可言的。而通過三媒六聘的正常家庭,夫妻中任一方發生了婚外情都是要接受刺面、勞役等處罰的。

【來源:歷史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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