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9月15日訊 近日,教育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下稱《管理辦法》)。
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服務對象是中小學生和幼兒,從立德樹人、為人師表的角度,機構應當從嚴把握用人標準。從業人員思想政治、守法意識、品德行為、專業能力、職業身份均要過關。
教學、教研人員應熟悉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從事按照學科類管理培訓的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證書,從事按照非學科類管理培訓的須具備相應職業(專業)能力證明;要求從業人員不得為中小學、幼兒園在職教師。
《管理辦法》提出,校外培訓機構應對擬招用人員和勞務派遣單位擬派遣至機構場所工作的人員進行性侵等違法犯罪信息查詢;依法與招用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初次招用人員,應當開展崗位培訓;及時公示,教學、教研人員的基本信息、教師資格、從教經歷、任教課程等信息應在機構培訓場所及平台、網站顯著位置公示,並及時在全國統一監管平台備案,其他從業人員信息應在機構內部進行公示;要求機構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於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面向中小學生、3週歲以上學齡前兒童的線下培訓,每班次專職教學人員原則上不低於學生人數的2%、不低於兒童人數的6%。
《管理辦法》劃定了從業人員的行為“紅線”,對“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損害國家利益,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嚴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11種情形的,培訓機構應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在全國統一監管平台同步更新人員信息。如情節嚴重的,經查實、審核後,將納入全國統一監管平台的“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
《管理辦法》專門明確了從業禁止條件,機構不得招用以下兩類人員: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的、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
按照“雙減”文件要求,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負起責任、抓好落實、形成合力,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日常監管。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主管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開監督方式、暢通舉報渠道,通過年度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抽查等形式,依職責分工對機構從業人員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並作為機構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據。
培訓機構違反《管理辦法》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多次、多項違反規定等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招生,改正期間禁止開展相關培訓活動;對逾期未完成改正或拒絕改正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辦學許可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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