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奴婢羣體的基本情況和社會地位探析

導語

奴婢羣體在中國古代社會中一直存在,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羣體有不同的特點。

唐宋時期社會階級結構有重大調整

,宋代的奴婢羣體發生了重大變化:

契約化明顯,受僱傭的良人奴婢成為主體。

宋代奴婢的日常生活與前代無甚差別,不同的是僱主需要奴婢付給報酬。宋代的奴婢羣體社會地位較前代來説有了很大提升,

身體權和人身自由受到法律保護

。但這只是相對比而言的,大部分奴婢實際仍然處於社會底層。

一、宋代奴婢羣體的新變化

宋以前的奴僕有

官、私奴婢之分

,官奴婢隸屬於官府,主要由戰俘和因罪沒官者構成,他們在各級官府中從事各種各樣的服役勞動;私奴婢則屬個人所有,主要來源於破產的農民,他們為個體家庭提供服務,依靠主人生活。奴婢的主要役使方式並沒有太大變化,供豪富之家娛樂、承擔家政勞動,還從事農業、手工業和商業活動。

《漢書》中有"官奴婢三萬人,養馬三十萬匹"

的記載,唐代也規定對有手藝的官奴婢要

"以其所能各配諸司"

。由秦漢至隋唐,奴婢整體的社會地位都是比較低下的,處於社會的底層,法律中被當作物品對待。統治者為維護統治需要,禁止抑良為賤,二者界限逐步加強。

到唐代時,良賤身份等級制度在法律中完全確立

,奴婢的法律地位也降到了最低。

宋代奴婢羣體的基本情況和社會地位探析

(圖一 服侍統治者的官奴婢)

在北宋,法律意義上的官私奴婢這個階層仍然存在,但從文獻記載來看,戰俘或因罪而沒為官奴婢的不多,官奴婢來源枯竭,數量減少,已不再是奴婢的主要組成部分。另外在宋文獻中,經常出現

"主僕名分"、"奴主之分"

之説,可以看出以契約形式與僱主結成主僕關係的

僱傭奴婢開始增多

宋代社會環境與其有很大關係,一方面擁有世襲特權的門閥士族衰落,官僚地主興起,但普遍

"三世而後衰微"

,對奴婢的控制減弱;另一方面租佃制確立,契約關係發展,勞動者人身依附關係減弱,獲得了一定程度的自由權。主奴雙方通過僱傭契約確認權利義務,奴婢通過出賣勞動力來換取僱主的報酬,僱主則通過提供報酬來換取奴役奴婢的權利。這樣的僱傭奴婢正是適應了宋代社會環境的產物。後文的討論也主要集中在這一羣體上。

二、宋代奴婢羣體勞作和報酬

擁有良人身份的奴婢,在宋代成為了

佃農、人力、女使

,這些僱傭奴婢的日常生活就是在主家辛勤勞作。

司馬光在《書儀》中寫道:"凡內外僕妾,雞初鳴鹹起……男僕灑掃廳事及庭……女僕灑掃堂室……主父、主母既起……及夜,則復拂牀展衾。"

在服侍完主人之後,奴僕才能做自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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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 勞作的佃農也是奴婢羣體)

奴婢要隨時準備應對主人召喚,基本是沒有私人時間的,其人身自由掌握在主家手中。鑑於男女之防,奴僕在主家也不能隨意活動。

"男治外事,女治內事"

,男、女僕的工作有分工,各自負責,相應的活動範圍被限定在自己的勞作區域。

除了這些簡單的工作之外,奴僕還需要完成主人委派的其他工作。男僕不僅要負責打掃庭院,還要充當主家的護衞,夜裏巡邏庭院,保護主家安全,在主人外出時,身為主人隨從,奴僕也要時刻注意周邊環境,保護主人安全。

若奴僕有一技之長,個人能力比較突出,將會從事更為專業的工作

。會園藝的花匠,則要專門照顧主人家的花圃園林;能歌善舞的女僕,則要鍛鍊技藝,豐富主人的娛樂生活,在客人面前表演替主家爭光。而且由於宋代奴僕的良人身份,奴僕可以代表主家與官府交涉,代主家承佃和承買官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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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 表演才藝的女僕)

宋代奴僕的勞動不是無償的,僱主要給予奴僕相應的報酬,稱為

僱值、身子錢

。奴僕所獲得的僱值除了受市場一般價格影響之外,也受到主家財力狀況的限制,而且在同一家庭之內,從事不同工作的奴僕所獲得的酬金是不一樣的。

"男僕有忠信可任者重其祿,能幹家事次之"

主人的賞賜

也是奴僕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但這種賞賜具有不穩定性,只有得到主人喜愛或者有功的奴僕才有機會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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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四 專門伺候主人紙墨的男僕)

宋代在女僕僱傭期滿要離開主家之前,一般會獲得財物賞賜作為

"奩具之資"

,而且女僕若育有主人子嗣,可以和孩子一起獲得主人部分財產。在

《羅柄女使來安訴主母奪去所撥田產》

一案中,婢女來安為羅柄生有一子,雖夭折,但羅柄仍將部分田產贈與來安,羅柄死後舊主母趙氏指使人搶奪,以致爭訟,司法官員將田產判與來安。

三、宋代奴婢羣體的社會地位

兩宋時期被僱傭的良人成為了奴婢羣體的主體,不再適用於針對賤人奴婢所做出的法律規定,因此統治者對奴奴婢羣體的法律地位做出了新的規定,奴婢羣體的社會地位也隨之發生變化。主人擅自殺害賤人奴婢,要受到法律處罰。而作為被僱傭的良民奴婢自然更受到保護。宋代歷任統治者就有意識的保護奴僕的生命及身體,屢次

下詔禁止私自殺害、懲罰奴僕

宋太宗認為

"僮使受傭,本良民也"

,即使私自盜走主人財物也

"勿私黥之"

。為防奴婢冤死,要求官府對生病或者死去的奴僕進行檢驗。對於私自殺害奴僕的僱主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主毆人力、女使有愆犯……併合作雜犯。"

從這條規定來看,僱主毆殺有過的僱傭奴僕,就要被處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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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五 影視劇中的女使形象)

唐朝

"奴婢賤人,律比畜產"

,奴婢完全隸屬於主人,終身為奴,毫無人身自由可言。但在兩宋時期,奴婢羣體具有獨立人格,而且主人犯罪時,也不再被連帶而沒官,可被遣散還家。

韓侘胄獲罪被處罰時,官府"放逐羣婢,願認父母者,聽以身首服飾去"。

兩宋時期法律規定私人僱傭奴僕時要有

牙保作為中介以保證奴僕來源的合法性,而且要簽訂契約,寫明僱傭期限以及報酬

,以防止僱主無限期佔有、奴役良民。南宋時法律中進一步明確

"僱人為婢,限止十年。期限內轉僱者,年限、價錢各應統計"。

僱傭契約到期之後,奴僕自願選擇出路,主家若是強留便屬於違法。

宋代奴婢羣體整體社會地位有提升,但仍有限,

大多數奴僕仍然處於社會的底層

。主奴相犯,奴僕的量刑明顯更重。宋代有許多官員因擅自虐殺奴僕而受到處罰,但不會被判處死刑,而是以削減官職、流放配役為主要懲罰方式。如

南宋時官員許良輔"因決打女使戴榮奴身死,特降一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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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六 慶元條法事類)

相比官員來説,普通民眾之傢俬自虐殺奴僕則可以被判處死刑。在主僕名分的影響下,奴僕侵犯主人受到的處罰明顯比常人更重。

宋真宗時奴僕張和殺害主人,皇帝親自下詔施以凌遲酷刑。

此類犯罪為當時人們深惡痛絕,

《慶元條法事類》中有"人力、女使若犯主不得以

論"的規定。

結語

宋代基本上舍棄了籍沒罪犯為奴婢和以戰俘為奴婢的做法,賤人奴婢的生成途徑基本不存在,所以宋代奴僕羣體基本由僱傭奴僕構成。也就是説主要由良人構成,這意味着

奴婢身份的良民化,標誌着良賤身份等級制度在宋代的衰亡,這是唐宋變革之際階級結構重整的重要表現。

奴婢羣體獲得更多的法律保護,法律地位有所提升。但是"主僕名分"存在,奴婢與僱主法律地位絕對的不平等,特別是宋律對於

奴殺傷主人的嚴格規定更是是為了維護宗族家長的權威,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

。因此,對於宋代奴婢羣體的變化是社會階級結構變化的結果,社會地位的有限提升也是統治階級在維護統治秩序的前提下推行的。

參考文獻

1.(宋)謝深甫:《慶元條法事類》,中國書店出版社1990年版。

2. 朱瑞熙:《宋代社會研究》,中州書畫社1983年版。

3. 戴建國:《唐宋變革時期的法律與社會》,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

4.(宋)洪邁:《夷堅志》,中華書局出版社198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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