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教育部官方公眾平台“微言教育”獲悉,為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國家衞健委、教育部對2008年印發的《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2021年版)》(以下簡稱《辦法》),並於近日印發。
《辦法》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管理本地區中小學生健康體檢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醫療衞生機構承擔中小學生健康體檢,指導醫療、疾控等機構加強對學生健康體檢數據的分析利用,做好相關疾病的防治,維護學生身體健康,推進學校衞生與健康教育工作。中小學校負責本校學生健康體檢的組織實施。開展健康體檢服務的醫療衞生機構(包括教育行政部門所屬的區域性中小學衞生保健機構,以下簡稱健康體檢機構)負責配合相關部門開展中小學生健康體檢工作。
《辦法》規定,中小學校每年組織1次在校學生健康體檢,健康體檢場所設置在醫療衞生機構內或學校內。健康體檢項目分為基本項目和可選擇項目。基本項目包括形態指標檢查、內科檢查、外科檢查、耳鼻喉科檢查、眼科檢查、口腔科檢查和實驗室檢查。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在保障基本項目的基礎上,可以適當增加可選擇項目。
《辦法》要求,在獲得學生及其監護人知情同意的情況下,健康體檢機構以個體報告單形式向學校反饋學生個體健康體檢結果,由學校向學生及其監護人反饋。健康體檢機構分別以學校彙總報告單、區域學校彙總報告單形式向學校和區域教育行政部門反饋學生健康體檢結果。個體報告單、學校彙總報告單和區域學校彙總報告單均應於相應規定時間內反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出現健康問題的學生建立檔案並隨訪。
《辦法》還對健康體檢機構的機構條件、人員要求、場所設置和儀器設備等進行了細化完善,增加了質量控制與感染管理、信息管理與安全等方面的內容。
瀟湘晨報記者陳茜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