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教育被罰款20萬元 謊稱“與港澳高校長期保持合作”

  中國網財經8月30日訊(記者 鍾文鑫)據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網站消息,北京海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海天教育”)因謊稱“與多所港澳高校長期保持戰略合作”被罰款20萬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是京海市監處罰〔2022〕3424號。

  決定書顯示,經查,當事人(海天教育)主要經營考研、留學(含語言培訓)、高考志願填報輔導等業務。當事人公司有兩個網站,兩個網站的主辦單位均為海天教育,審核通過日期均為2021年10月26日。

  另查,2021年10月26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現場檢查發現在其中一個網站的港澳研究生模塊裏,有一個海天教育港澳名校留學業務優勢部分,在該部分裏有“海天教育與多所高校長期保持戰略合作”宣傳語。

  當事人稱:根據公司與左燕霞簽訂的《合作協議》,由左燕霞負責來完成港澳高校與公司的合作事宜。於是,公司就把這句話寫在了官網上面,但是後來因為各種原因,海天和港澳高校的合作事宜也沒有落實。

  為了進一步核實上述宣傳內容的真實性,在2022年2月25日對當事人被委託人進行的第2次詢問筆錄中,執法人員再次詢問否能夠提供“海天教育與多所高校長期保持戰略合作”的證明材料,當事人被委託人表示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宣傳語有可能對消費者造成誤導,誤導消費者認為當事人已經與港澳地區的多所高校建立了戰略合作從而選擇當事人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當事人有可能利用上述宣傳語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亦有可能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因此,當事人的上述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管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處罰款200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户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天眼查顯示,海天教育成立於2013年10月30日,註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

  海天教育官網顯示,公司致力於全產業鏈綜合型智慧教育,總部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項目涉足國家碩士研究生考試培訓、法考培訓、網絡課堂、圖書出版發行、廣告製作、網絡科技、數字化DDN現場直播教學系統等多個領域。

海天教育被罰款20萬元 謊稱“與港澳高校長期保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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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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