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深圳經濟特區社會建設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公開徵求意見。條例提出的“建立義務教育學校教師交流制度”,引發業界廣泛關注。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實際上,教師交流在我國已探索多年,對於義務教育資源均衡配置發揮重要作用。記者調研瞭解到,實踐中教師交流還存在一些困難,如教師對職業發展和家庭安置等存在顧慮,部分地區出現交流輪崗“功利化”跡象等。專家認為,在落實“雙減”政策的背景下,教師交流制度的健全完善,有助於促進教育公平、破解擇校難題、緩解“教育焦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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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交流制度”引關注,促進教育資源均衡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建設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共5章73條,在“民生建設”一章中,公共教育被放在第一節的位置,其第9條規定,“市、區教育部門應當推行大學區招生和辦學管理模式,建立義務教育學校教師交流制度。”
教師交流制度引發廣泛關注。一位深圳市民表示,“教師交流制度”是落實“雙減”的配套舉措,有利於更加均衡地配置優質教育資源、搬除育齡青年面臨的“學區房大山”。
深圳市教育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深圳此前出台中小學校長教師輪崗交流工作的指導意見,引導跨市支教、市內交流、到聯盟學校交流、高級崗位跨校聘任交流等四類交流形式,未來要持續細化相關制度安排。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在條例説明中説,經過40多年的改革發展,深圳經濟特區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民生保障還存在短板,社會建設還有弱項;
通過建立義務教育學校教師交流制度等措施,合理均衡配置教育資源,優化教育結構,促進教育公平。
實際上,教師交流制度在我國已探索多年。
2014年8月,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於推進縣(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意見》,在同一所學校連續任教達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年限的專任教師均應交流輪崗。
今年2月發佈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指出,推進縣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支持建設城鄉學校共同體。
今年以來,各地關於教師交流的規定不斷細化。上海今年出台指導意見,對於教師交流要求各區採取絕對流動和相對穩定的舉措,明確交流輪崗的對象和條件。常州近期發佈通知要求,在流動範圍之內的專任教師每6年須交流輪崗或支教一次。
上海師範大學國際與比較教育研究院宋慶清認為,定期流動制度不僅有效地提高了教師的教學能力和綜合素質,而且打破了中小學的封閉辦學狀態,為學校發展注入了活力,有效實現了城鄉、校際師資配置的動態均衡,保障了義務教育的公平和均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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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落實仍需“闖三關”
近年來,義務教育教師隊伍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整體素質不斷提升,但城鄉之間、學校之間義務教育師資水平總體上仍存在明顯差距,仍然是制約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突出問題。
校長教師交流輪崗是加強農村學校、薄弱學校校長教師補充配備,破解擇校難題,促進教育公平,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重要舉措。
記者調研瞭解到,校長教師交流輪崗涉及編制核定、崗位設置、職務(職稱)晉升、業績考核、薪酬福利、評優表彰等關係廣大校長教師切身利益的方方面面,許多校長、教師雖交流意願積極,但又對長遠的職業發展和家庭安置等存有顧慮。政策推進落實仍需“闖三關”。
——交流輪崗有“功利化”跡象。為激發校長教師參與交流輪崗的熱情,不少地區將任職資格、評優評先、職稱評定等與交流輪崗經歷掛鈎。但內驅力不足、晉升驅動下的交流輪崗,在一些地方成為“鍍金”平台。一位中部省份教師説,“我們這裏有幾個同事,去的時候是中層,回來就提拔成校長了。”
一些“差校”教師校長往往更願意流動,與政策預期有所出入。有的畢業生趨向於先考鄉村教師,工作一段時間再輪崗或借調到城裏。交流輪崗變相成為一些薄弱學校向優質學校輸送優秀教師的培養基地,成為鄉村教師職業發展的“跳板”。
——“應付式”交流輪崗時有存在。一位東部地區教師説,學校為了應付上級督導檢查,“調動幾個人就算輪崗了”。一些地區“教師交流輪崗方案”,要求骨幹教師按照每年不低於骨幹教師總數15%的比例進行交流輪崗,但實際上並沒有派出骨幹教師交流。
——“配套弱”降低交流積極性。一位一線城市市屬公辦學校在編初中教師告訴記者,同事們對於跨區流動有顧慮,比如交通和生活成本有所增加,有學校“排位低”的老師被交流,到崗後工作積極性進一步降低。
記者瞭解到,不少教師參與的是1年期的交流,但從摸清學生情況、建立關係到真正進行教學,需要經歷一段磨合期,往往上學期剛搞清楚狀況,下學期結束就要走了,輪崗不符合教學規律也難產生顯著效果。對於校長的輪崗交流,則缺乏雙向選擇空間。一位輪崗交流的校長説,自己正準備深化學校工作,又被調整到另一所中學當校長,遺憾而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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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細化交流輪崗,完善制度設計
不少業界專家認為,近年來有關部門推進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制,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時,還需不斷完善制度設計,推動教育資源均衡發展,激發不同學校辦學活力。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教師發展研究所副所長卿素蘭等專家認為,我國教育法律法規倡導校長教師交流,並沒有將之作為義務進行強制,再加上其他主客觀原因,導致校長教師流動政策實施步履維艱,甚至變成“趨利行為”。
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表示,擇校説到底是擇師,師資力量均衡,辦學質量也趨向均衡。我國在借鑑發達國家的做法時,還需要借鑑其制度建設,建立長效機制。
專家介紹,從世界範圍看,教師交流政策實施較成熟的國家,往往兼顧政府、學校和教師利益的平衡,以調動各方參與交流的積極性。部分發達國家推進義務教育均衡,必須要有效保障教師待遇,如鄉村地區教師待遇要高於城市地區,教師在享有相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義務,輪換即基本義務之一。
與此同時,落地細化交流輪崗配套機制。如在頂層設計上,若交流輪崗期限3年或更長,有利於教育部門長遠規劃,也利於教師安心工作;解決好交流輪崗教師在住房、交通、專業發展等方面存在的困難;持續落地教師“市管校聘”“縣管校聘”等機制,讓教師由“學校人”變為“系統人”,制定教師資源統一調配製度等。
一些教育業界人士認為,教育資源均衡配置並非“削峯填谷”,而應“揚峯填谷”。建議在充分了解校長教師和區域內各學校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建立科學的流動教師評價制度,真正讓校長教師專長和學校發展需求相匹配,實現人崗相適、人盡其才。(半月談記者:孫飛 白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