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讀“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系列評論
近年來,在地方落實改革、推進民辦教育新發展過程中,會發現仍存在一些法律規定不明確、部門銜接不順暢等問題。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對於實踐中的焦點、難點、重點問題給予積極回應,充分重視了各級各類民辦教育的作用,對舉辦者、教師、學生等社會各方利益訴求給予充分關注,對民辦教育的發展帶來五大利好。
一是有利於舉辦者安心辦學。《實施條例》的修訂標誌着民辦教育頂層法律設計已經完成,為舉辦者“為誰辦學、能辦什麼學、怎樣辦學”提供了穩定的法律預期,有利於優化教育營商環境。舉辦者辦學初心更加堅定,民辦教育也要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育公益性,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舉辦者辦學方向更加明確,《實施條例》鼓勵以捐資、設立基金會等方式依法舉辦民辦學校,鼓勵各類民辦職業教育發展,鼓勵民辦學校利用互聯網技術為完善終身學習體系貢獻力量。舉辦者融資辦學得到保障。本次修訂打破了舉辦者的融資禁區,鼓勵金融創新助力民辦教育做強做優。舉辦者公平競爭成為可能,通過明晰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簡稱、辦學許可證自動延期、舉辦者變更等問題,為舉辦者辦學設定紅線,明確依法依規辦學預期。
二是有利於教師安心教學。《實施條例》將民辦學校教師門檻由教師資格擴展至其他專業資格資質,並創新教師聘任方式,有利於民辦學校立足自身特色廣納賢才。《實施條例》進一步夯實教師保障,一方面從學校角度,在現有法律和政策基礎上強調民辦學校保障教師待遇的責任,並要求建立教師保障專項資金;另一方面從政府角度,採取政府補貼、以獎代補等方式鼓勵、支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保障教師待遇,進一步維護民辦學校教師權益。
三是有利於學生放心上學。在入學方面,破除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入學門檻,在同級同類學校中公辦與民辦同期招生,讓同地區孩子平等享受入學權利,得到公平招生錄取,避免民辦學校“提前招生”“掐尖招生”“內部招生”。民辦學校招收學生應當遵守招生規則,維護招生秩序,公開公平公正錄取學生。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科知識類入學考試。在待遇和資助方面,政府應保障民辦學校學生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參加先進評選以及獲得資助、獎勵等方面與公辦學校同等待遇,應當按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標準予以保障。
四是有利於政府用心促學。《實施條例》從法律層面加大對民辦教育的扶持力度,體現了促進健康發展的決心。在價值導向上,明確扶優扶特扶需、非營利優先的基本原則;在扶持方式上,多部門多渠道多方式協同發力,在生均經費補貼、閒置國有資產使用、税費優惠、土地租讓、金融創新、購買服務等多方面給予實質性支持;在扶持內容上,事中扶持與事後保障兼而有之,在傳統扶持內容中強化風險處理,鼓勵政府發動社會力量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會或專項基金,鼓勵保險機構設立適合民辦學校的保險產品,探索建立行業互助保險等機制,建立多層次辦學風險防範機制,保護相關主體基本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五是有利於社會關心督學。《實施條例》諸多條文提及信息公示與披露制度、信用監管制度,這是民辦教育監管理念與監管方式由政府管理向社會監督的重大變革,也是“放管服”改革在教育領域的有益嘗試。《實施條例》提出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公示制度,將信息公示的內容進一步從法律層面具體化,包括民辦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質量、資產負債、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的情況,以及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變更、學校章程內容及修訂、關聯交易情況等。
(作者系對外經貿大學教育與開放經濟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
《中國教育報》2021年06月17日第2版
作者:曲一帆
來源:中國教育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