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的朝代那麼多貪官

兵部掌管國家武備、軍政、及武官的選任。設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二人,正四品下。下轄“兵部”、“職方”、“駕部”、“庫部”四司:“兵部”司掌管各軍事單位的編制定額及其審定,武官選拔和兵馬調遣等軍政事務。
當時的朝代那麼多貪官
設郎中、員外郎各兩人,另有主事四人、令史30人、書令史60人、制書令史13人、甲庫令史12人、亭長八人、掌固12人;“職方”司設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管軍事地圖繪製、城鎮邊關成防、交通道路把守、及四夷番邦歸化等事。
另有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書令史九人、掌固四人;“駕部”司設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管皇帝出行輿輦車乘、軍馬飼牧、傳驛等事。
當時的朝代那麼多貪官
另有主事二人、部令史十人、書令史24人、掌固四人;“庫部”司設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管兵器庫兼皇家儀仗隊,主要職責是向出征將士提供武器輜重、鎧甲,以及行軍作戰所需的纛(音道,軍中使用的大旗)、旗、幡(直着掛在旗杆上的長條形旗子)、槊(長杆的矛)等軍禮器具。
當時的朝代那麼多貪官
另有主事二人、令史七人、書令史15人、掌固四人。刑部掌管法律條令、司法審判、刑獄訴訟等司法事務。設尚書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下轄“刑部”、“都官”、“比部”、“司門”四司:“刑部”司設郎中、員外郎各一人,職責是依照“律”(國家正式頒佈的刑事律法)、“令”(關於國家體制和典章制度的法規)、“格”(國家機關各部所遵循的行政法規)、“式”(國家機關行政運行規範及公文程式)四類法律,審核、查驗由大理寺和各地司法機關審理的各類法律糾紛和訴訟。
當時的朝代那麼多貪官
另設刑部主事四人、令史19人、書令史38人、亭長六人、掌固十人;“都官”司設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管對犯罪人員的案卷輯錄、提出或免除訴訟、對在押犯人提供衣食醫藥,並負責處置受到連坐的家人。
另有主事二人、都官令史九人、書令史12人、掌固四人;“比部”司設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管對各類賦斂、經費、俸祿、罰沒、贓贖等各類財產收入的審計彙總,是執行國家經濟立法和經濟司法的專職行政部門。
當時的朝代那麼多貪官
另有主事四人、令史14人、書令史27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司門”司設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管各地出入門關的人員的身份審查,及所攜帶或遺留物件的登記造冊。另有主事二人、令史六人、書令史13人、掌固四人。
工部掌管全國山林沼澤、屯田漁獵、工程建設,以及諸機關辦公用紙張、筆墨的供應等事宜。設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下轄“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工部”司設郎中、員外郎各一人,主要負責城池宮殿的土木工程建設。
另有主事三人、令史12人、書令史21人、計史一人、亭長六人、掌固八人;“屯田”司設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管天下屯田以及在京文武官員的俸田等事宜。
當時的朝代那麼多貪官
另有主事二人、令史七人、書令史12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虞部”司設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管首都地區的山澤、苑囿、狩獵等事,同時負責向京城供應蔬果、薪炭等物。
另有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書令史九人、掌固四人;“水部”司設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管全國河流、堤堰、船舶、捕魚、漕運等事。另有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書令史九人、掌固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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