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攸關食品安全的生產日期上,一旦廠家、商家胡作非為,消費者知情權便形同虛設。
中秋節還沒到,有些月餅卻急不可耐“早產”了。在廣西貴港,有市民買月餅時發現,部分月餅生產日期被標註到9月10日。對此,月餅生產廠家回應,生產日期本在9月1日,而9月10日系新員工操作噴碼手誤,多打了個“0”。但廠家僅憑一面之詞,即便召回問題月餅,也難平息公眾質疑。
生產日期重要,是因它和食品保質期限“掛鈎”。月餅生產日期‘早產’,一旦消費者按“早產”日期推斷月餅保質時間,可能誤食過期月餅,從而危害身體健康。
月餅生產日期,也關係到市場供銷。月餅是中秋節的“標配”,為滿足市場需求,廠家要提前把月餅備足,並在存量基礎上按銷售波峯分批備貨。對商超而言,掌握好銷售時機也極有必要,比如提前將月餅上架,形成錯峯銷售,最大程度佔據月餅銷售時間節點。此外,月餅生產儲存技術進步,也給商品預先生產、提前上市創造有利條件。
“早產”月餅出現,是否是廠家為及早佔領市場,在噴碼生產日期時將時間延後,以便月餅上市時顯示其乃最新出爐?這一操作被市民發現,或許是廠家、商家配合的“疏漏”導致:廠家不小心將月餅出廠,而商家不夠仔細,把本應推後上架的月餅提前展銷?如果是這樣,那麼廠家為使月餅保質,是否會無視防腐劑添加標準而過量使用呢?
廠家回應難以取信,也和之前殭屍月餅數度“重出江湖”,辜負人們對食品安全的信任有關。有網友調侃,月餅在倉庫多放兩天晚些上架,或月餅被召回後繼續銷售,正好就在9月10日,也就不是“早產”了。調侃或許博人一笑,但能看出,在攸關食品安全的生產日期上,一旦廠家、商家胡作非為,消費者知情權便形同虛設。公眾質疑“早產”月餅,除了生產日期所謂“失誤”,也懷疑月餅產銷可能存在貓膩。
根據食品標籤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包裝生產日期(製造日期),是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明確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顯然,月餅“早產”不符合國家標準。
按照國家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食品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與之對應的,食品生產企業要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也應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生產日期或者保質期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如果“早產”月餅其他流程規範,只是新人操作失誤,其得以流入市場,產銷環節的自我核驗顯然失靈。
根據《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偽造或者虛假標註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中,對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等情形也有對應處置規定。
如今,相關部門不妨介入調查,澄清真相,給公眾信實説法。至少通過追溯,能夠知曉這究竟是偶發生產事故,還是月餅產銷環節有漏洞。若有違法經營,究竟到了什麼程度?造成哪些安全隱患?是否有彌補可能?另外,“早產”月餅出現,是監督不夠細緻,還是產銷多方合力隱瞞?即便有憑證記錄無誤,監管部門也不可放鬆,應通過蛛絲馬跡,甄別細節,得出全面客觀結論,回應公眾內心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