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經常看古裝劇的人你會發現其實很多時候電視劇對我們現在常説的“縣長”一職的概念是很模糊的,比如有的時候會把古時候的縣長叫做“縣令”,或者有的時候叫做“知縣”。或許在許多編劇的眼裏,這兩者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因為都是管理一個縣,都是一個地方的地方父母官,所以很多人會將其混淆。
然而,事實上縣令和知縣的區別卻不是這麼簡簡單單就能夠搞明白的,兩者之間雖然只差了一個字,而且行政職能差不多,但是兩者之間卻還是有很大的區別的。
“縣”的誕生
戰國初期,魏文侯命令法家李悝針對當時魏國的不利局面進行改革,李悝是法家門人,一生法家經學可謂是博古通今,針對魏國的一些弊端他進行了大刀闊斧的變法,歷史上稱其為“李悝變法”。
李悝變法的成果就不説了,歷史已然證明了一切,而對歷史貢獻最大的莫過於“郡縣制”的誕生。在春秋戰國早期,當時郡縣制並未實行,當時採取的是列土封疆的分封制,這種制度在周朝時期倒還行得通,可是到了大爭之世的戰國時期就已經嚴重阻礙了國家的強大。
後來的商鞅在李悝原有的基礎上完善了“郡縣制”,將全國劃分為中央—郡—縣三層管理制度,後來到秦始皇嬴政統一六國,在全國範圍內推行郡縣制,他將當時的秦國劃分為三十六個郡,直接聽命中央。
以上就是縣的由來,而要知曉兩者之間的區別,首先就要清楚縣的誕生,然後我們在此基礎上闡述兩者之間的區別。
縣令和知縣的區別
雖然兩者都是地方父母官,可是縣令和知縣還是有些許不同的,不過卻還是有些許不同,首先就是在年代之上的不同。
縣令的叫法起源於春秋戰國時期,此時的中國正從分封制的行政制度開始逐步轉換為郡縣制,原來分封的諸侯到地方上治理地方,所以這個時候的行政長官的名稱就是“縣令”,當然在《晉令》上記載更加明確了縣令的職能,因為不是每一個地方官都叫做“縣令”,當時法律規定了人口超過一萬的縣方可以稱之為“縣令”,反之只能被稱作縣長,而這種叫法從戰國一直延續到了隋唐時期。
到了宋代,縣一級的行政單位則發生了改變,以前的縣令改名稱為“知縣”,“知”諧音為“執”,很好理解,也就是執掌、管理的意思。
從這個時候開始,知縣正式代替縣令成為了縣級的長官,直到清朝滅亡。其次,知縣和縣令也還有別的不同,在未實行科舉制之前,縣令一職大多是由地方勢力所擔任的,在“科舉制”誕生之前,秦漢到南北朝時期的選官制度為“察舉制”,而當時的縣令則是由盤根錯節的地方勢力推薦的。
察舉制如果實行的好,那麼無疑會對國家也有很大幫助,可是“察舉制”之下更多的還是依靠裙帶關係上位的,這樣子的情況除了是對一縣百姓的不負責任,更主要的是對於中央王朝來説也是不利於控制的,所以在宋代以前的軍閥割據也是如此造成的。
而到了宋朝之後,趙匡胤鑑於之前的藩鎮勢力的尾大不掉,開始執行一系列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而知縣一職和之前也有了不同,之前知縣大部分是地方本土勢力擔任,而到了宋朝以後,知縣一職則是由中央直接選派官員去地方上擔任。
無論是從資質上還是從能力上來説,由朝廷任命的官員都要比地方官員強,最重要的是他們深得皇帝的信任。所以我們常常也能看到一些知縣不僅僅可以管理地方的政事,還可以監管當地的軍事事務。這些官員們由皇帝直接派遣,對皇帝負責,所以知縣一定程度上加強了皇帝對地方的管轄。
所以看似都是一縣之長,但是兩者還是有區別的,宋朝以前地方長官可以叫縣令,而宋朝以後再叫縣令可就要鬧出笑話了,用前朝的官制來稱呼在古代甚至最高都可以定義為謀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