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懲戒,邊界在哪裏

近期,因教育懲戒引發的師生糾紛、家校糾紛,引起社會廣泛爭議。

教師到底有沒有懲戒權?如果有,那這一懲戒權的邊界在哪裏,又該如何規範教師對教育懲戒權的使用?

為何要懲戒

2019年6月,中央印發《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

2019年11月,教育部發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界定了教育懲戒的概念,明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教師可根據學生的違規違紀情況,對學生進行點名批評,限制外出集體活動,不超過一週的停學、停課等懲戒。

儘管已經有了政策層面的明確規定,時至今日,關於教師懲戒的權力來源、懲戒主體、適用對象、適用範圍等依然存在不少爭議,教育懲戒引發的糾紛也依然眾多。

要釐清這些爭議和糾紛,必須回到一個最根本的問題:為什麼要實施教育懲戒?

教育懲戒之本,在於育人。

教育是培養人的一種社會活動,學校和教師是受國家和社會的委託來從事教育工作的。因此,學校教師開展教育懲戒,實際上是國家教育權和社會教育權在學校教育教學中的延伸、體現和運用,其目的是為了把受教育者培養成為社會需要的合格人才。

就這一點來説,教師是“為教育而懲戒”,即懲戒的目的在於規範人才培養和提升人才質量,就是幫助學生走向“成人”。

這裏的“成人”,並不僅僅是自然意義上的,更是心理意義和社會意義的,它包含了一個人的思想道德、知識技能、行為方式、心理品質等多個方面。

在走向成人的過程中,青少年學生由於認識偏差、知識偏移和心理偏誤,往往容易出現各種違反校規校紀的言行失範行為。面對這些問題,教師採取的懲戒措施,表面上是在變失範行為為合範行為、變違規行為為合規行為、變違紀行為為守紀行為,而在更深層面,則是在“成人”理念指導下,讓學生完成從提高認識、轉變觀念,經由對比分析、比較鑑別,到自我反省、自我革新的轉變。

可見,教育懲戒的最終指向,是學生人格的完滿實現。

正是從這一點上,《規則》明確指出,其是“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而制定的。這説明,育人是懲戒的初衷和起點,如果違背育人的宗旨和要求,那就不是教育懲戒,也就意味着教師對懲戒權的濫用、誤用和妄用。

要有理,更要有情

既然育人是教師懲戒的初衷,那就意味着,教師懲戒在本質上是一種教育性懲戒,懲戒本身應具有教育性因素。

所謂教育性懲戒,是指按照立德樹人的要求,既採取干預、訓誡、矯治、處罰等硬性懲戒措施,更通過擺事實、講道理、陶性情等實現情理交融,使懲戒發乎情、入乎心、存乎意、達乎行,真正轉變為學生自覺的道德品行和行為習慣。

因此,教師在開展教育懲戒時,必須確保懲戒的必要性,並始終回應學生的生命成長。畢竟,教育懲戒從來不是僵死的管束和無情的處罰,懲戒中的師生之間也不是一種對抗性的關係,而是藴含着一種強烈的育人期待和教育希望,並指向學生的生命重塑和價值實現。

這就意味着,懲戒應始終充滿教育的意味。

懲戒的核心在於“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就是説,懲是為了戒、罰是為了省,懲戒的價值就在於不斷喚醒受懲學生的道德自覺和行為自律。

此外,懲戒的效果要想最大化,必須發揮整體效應。

教師懲戒雖然是針對個別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的,但這並不是懲戒的全部,因為對學校和教師來説,教育的目的是培養社會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所以只有讓懲戒在學生羣體中產生整體效應,才能實現育人價值最大化。

既保護學生,也保護教師

教育既是一門科學,又是一門藝術。就實施手段而言,教育應該是靈活多樣而豐富變化的,正所謂“教有法而無定法”。

作為教育手段和策略的表現形式之一,教育懲戒本身也是一門藝術。可以説,正是通過多樣化和藝術化的懲戒“育人”策略,才能夠使具有不同性情、個性和心理品質的違規違紀學生引以為戒,並最終改正錯誤。

教育實踐是極為複雜的,在具體的教學活動中,到底怎樣懲戒才最為適宜、最為有效,難以確定整齊劃一的硬性標準,可謂“運用之妙,存乎一心”。但是,下面幾條原則,應成為教育懲戒的基本遵循。

提倡恢復性懲戒。傳統的司法理論在懲戒權的運用上主要是強調懲罰犯罪,而恢復性懲戒則強調構建一種以協商、和解與賠償為特徵的犯罪人—受害人關係模式,體現在教育懲戒上,即是以動態發展的眼光來構建一種違法違紀學生與受害學生之間的協調和解關係,力求保護雙方的利益。

推進漸進性懲戒。在實施教育懲戒的過程中,應本着對學生高度負責的態度,從學生的長遠發展出發,對於經常性失範行為學生,可以在紀律懲罰中依次採取批評、警告、沒收、隔離、運動等措施,也可按照違法情節輕重依次採取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和嚴重懲戒的方式,從而為違法違紀學生髮展預留充足的空間。

開展即時性懲戒。由於學生是未成年人,所以在開展教育懲戒時,應密切關注失範學生的情緒變化和心理承受力,以免在學生成長中留下陰影,阻礙其健康發展。

採取個性化懲戒。在實施教育懲戒的過程中,應根據學生的個性心理特徵和人格特質而採取靈活的措施,最終達到既保護學生的健康成長與發展,又有助於保證懲戒效果的目的。

其中,個性化懲戒的實施,最能考驗教師的教育藝術。這要求教師準確把握懲戒的適用對象和範圍,並充分了解每一位失範學生的個性心理特點,做到懲戒有的、懲戒有度、懲戒有方。

同時,教師需要創造性地使用教育懲戒措施。雖然《規則》已指出若干種教育懲戒措施,但在具體教育懲戒情景中,考慮到違紀學生的特殊性和懲戒情景的變化性,教師必須審時度勢、因人制宜。

總之,作為一種手段和策略,教育懲戒無法確定哪種懲戒方式是最優的、最好的,但也正是因此,廣大教師在運用懲戒措施時才擁有了廣闊的發揮空間,而其最佳理想,則是遵規守紀與個性發展的辯證統一。

(作者繫上海市教育科學研究院副編審)

來源:大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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