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懲戒問題,長期以來一直是教育領域中央關心、社會關注、羣眾關切的熱點問題。為將教育懲戒納入法治軌道,教育部日前公佈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將於今年3月正式實施。
為什麼需要教育懲戒?教育懲戒與體罰有什麼區別?怎樣把握好教育懲戒的邊界?怎樣嚴格教育懲戒的程序,建立健全教育懲戒的糾紛處理機制?針對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幾位法學專家。
訪談嘉賓:
湛中樂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侯健 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
孟鴻志 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秦小建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
管華 西北政法大學教授
薛剛凌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李江峯 中山大學法學院特聘副研究員
任海濤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教育懲戒是一種必要的教育手段
記者:近年來,不時冒出來的一些發生在學校裏的極端事件,以及對教育懲戒的誤解,讓許多教師對一些學生的違紀違規行為不敢管、不願管。什麼是教育懲戒?教育懲戒該不該有?
管華:當前,社會高度關注學生傷害事故,長期以來,部分教師存在“不敢管”“不會管”的現象,部分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也有“花錢買平安”的心態。2019年8月,教育部等五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要求杜絕不顧法律原則的“花錢買平安”。《規則》的制定為教育懲戒的實施提供了依據,為立德樹人和師德師風建設提供了法治保障。要貫徹實施好《規則》,必須始終牢牢把握“教育懲戒”的第一性是“教育”。只有真正理解了教育懲戒是為教育服務、是教育的一部分這一根本精神,無論是學校和教師制定校紀班規細化《規則》,還是依據《規則》實施教育懲戒,才有了最根本的遵循。
秦小建:在現代語境中,教育面對的是自由但無法完全自律的個體。作為社會教化體系的重要構成,教育所承擔的教化功能如何內化為個體的自律,進而促成個體良善人格的形成,是現代教育所無法迴避的本質追問。教育懲戒作為一種必要的教育手段,旨在“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教育懲戒並非僅僅具有維持教學管理秩序的工具性價值,更內含有以外在教育懲戒促進學生內在自律的本體性價值。
從教育手段來看,教導和管教是學校教育中的常態行為。教育懲戒作為一種手段,是最後一種選擇,只有當前兩種行為無法達到目的時,才能實施教育懲戒。合理、適度、有效的教育懲戒,應以行為情節嚴重程度為根據,同時結合實際情況、學生獨特性等因素選擇最佳教育懲戒方式。
薛剛凌:教育懲戒是教育行為,是實現教育目標不可或缺的手段,尤其是中小學的教育懲戒,針對的是未成年人,通過教育懲戒來干預矯正學生的不當行為,培養其優良品行,是教育職責的應有之義。如何實施教育懲戒,過去多屬於教師及學校之裁量空間,只要不觸碰法律底線,社會比較包容。
但近年來,隨着教育理念的變革和人權意識的提升,教育懲戒變得非常棘手。該不該實施教育懲戒,可以採用哪些具體的教育懲戒措施,實施教育懲戒需要遵循哪些程序等,十分混沌和模糊。中小學教師為此焦慮,缺乏安全感。教育懲戒標準的缺失也讓學生家長憂心忡忡,既害怕孩子的不當行為得不到及時糾正,擔心孩子成為校園欺凌行為或惡劣環境的受害者,也擔憂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行為不慎而傷害到孩子的身心,影響孩子的健康發展。《規則》的制定正是為了破解基礎教育中的這一難題。
侯健:《規則》第二條規定,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而實施的教育行為。《規則》把教育懲戒定性為一種教育手段,其目的在於教育和轉化存在違規行為的學生,培養學生更健康的人格。教育懲戒不是單純的懲罰,並非以造成學生身體或心理的痛苦為目的。教育懲戒是通過適當的懲罰性措施,幫助學生戒除不良的行為和習慣,讓學生更好地記住什麼是該做的、什麼是不該做的。實施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沒有育人效果、只會造成痛苦的懲戒是沒有意義的,也是不應當採取的。《規則》要求教育者以正面教育為主,在日常教育中注重積極管教,在學生違規時首先批評教育,不要依賴、動輒實施教育懲戒措施。
不能把教育懲戒變成體罰
記者:教育懲戒與體罰的區別在哪裏?
管華:據報道,2020年11月24日,貴州省餘慶縣龍溪中學女生被多名教師毆打。事後,餘慶縣教育局“關於龍溪中學教師體罰學生調查處理情況通報”稱,教師進行了“懲戒性體罰”。這是混淆了教育懲戒與體罰。教育懲戒是“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的行為,不能與體罰混為一談。體罰是違法行為,實施體罰的教師會受到法律制裁。《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采取的方式,第一項就是不得有“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行為。
湛中樂:教育懲戒不得牴觸上位法,主要是不得侵犯學生的基本權利,不得違反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的規定。從合法性角度來看,創設教育懲戒方式主要有兩條紅線:一是不得以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學生人格的方式實施教育懲戒;二是不得侵害學生的受教育權。凡是讓學生感受到肉體上疼痛的行為都屬於體罰,如打手心、打耳光。而變相體罰則是指沒有直接的暴力行為,但其效果與體罰相當。
此外,教育懲戒應與侮辱學生人格尊嚴之間的界限也要區分開來。人格最基本的要素是自尊心,禁止侮辱學生人格尊嚴就是要保護學生的自尊心。但“禁止侮辱學生人格尊嚴”並不是禁止任何對學生自尊心有消極影響的行為。人格尊嚴和自尊心並不能畫等號。因此,只要教育懲戒沒有危害學生作為“人”的身份和地位,沒有把學生當成手段,就不構成侮辱學生人格尊嚴。同時,設定教育懲戒方式的另一條紅線是不得侵害學生的受教育權。對於接受義務教育的小學生和初中生,學校不得開除他們。
記者:教育懲戒和體罰都是懲罰性措施,如何認定是否已經構成體罰或變相體罰?
任海濤:明確區分教育懲戒與體罰的區別,有利於教育者正確履行教育懲戒職責。我們可以從以下角度來認定是否已經構成體罰或變相體罰:
一看懲罰措施是否有合法依據。教師使用了校規沒有明文規定的懲罰手段,比如,上位法和本校校規沒有規定“到操場跑步”的懲戒措施,而教師使用了該措施則構成體罰。
二看教育懲戒程序是否合理。首先,未經公佈的校規校紀,不能作為教師教育懲戒行為的依據。其次,教師雖然使用了校規規定的教育懲戒措施,但是如果教育懲戒程序不合理,則構成變相體罰。
三看對教育懲戒行為是否進行了不合理的傳播。例如,如果教師在教室內對學生進行罰站是適當的,但是有的教師將罰站照片上傳到班級家長微信羣,這就構成了對於學生和家長的人格侮辱,已經違反了校規的原意,故構成變相體罰。
四看教師適用的教育懲戒措施是否超過了必要限度。法律上將此稱為“最小侵害”原則,就是教師應該客觀公正,在所有教育懲戒措施中選擇對學生傷害最小的措施。例如,有的學生由於過失將同學物品碰掉地上而損壞,該同學主觀惡性不大,教師如果能夠對該同學進行單獨的、善意的語言批評就是合適的。如果教師在班級範圍內對該同學進行嚴厲批評、責備,則有可能構成變相體罰,因為使用的教育懲戒手段過重。
五看教師實施教育懲戒措施時是否考慮了特定學生的具體特點,客觀公正,不能全憑自己的個人情緒與主觀好惡。教師對自己的學生應當非常瞭解,所使用的教育懲戒措施也應當符合學生的性格特點。同時,還要考慮適用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境,例如學生是否生病、家庭是否有重大變故發生、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學生精神和情感的因素,這些因素都應該綜合予以考慮。
六看教育懲戒方式是否符合大多數師生認可的“常理”。使用教育懲戒是否合理,不是一個純粹的法律問題,而是一個教育藝術問題。教師適用教育懲戒措施要考慮到時空、情景、對象的特殊性,是否構成體罰或變相體罰,應當以該校大多數師生的感受為準。
教育懲戒的程序要合法
記者:學校實施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遵循法治原則。法治不僅是規則之治,更是程序之治。教育懲戒在程序上怎樣才能合法?
孟鴻志:《規則》的出台,對扭轉教育領域中教師對學生“不敢管、不願管、不會管”的現象,落實立德樹人的教育任務,將產生積極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實施教育懲戒與避免構成體罰在實際中難以區分,造成規範教育懲戒實施的困難。現實中,因教師不當的教育懲戒引發的教育悲劇時有發生,也造成了家長對學校、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措施的不信任感,反映了規範教育懲戒實施的複雜性。如何在教育實踐中,實現教育懲戒的教育功能,同時避免教育懲戒濫用陷入體罰的禁區,也成為學校、教師實施教育懲戒的難題。
破解這一難題的關鍵,在於通過正當程序規範教育懲戒的實施,實現程序正義。程序正義,主要體現為法律上的正當程序原則。作為法治的基本要求,程序正義已經融入現代化治理的方方面面,成為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基本遵循。因此,教育懲戒措施的實施也要符合程序正義的要求。實際上,《規則》中正當程序的制度設計隨處可見,囊括了教育懲戒規則制定、執行、救濟等各個方面。在《規則》即將正式實施的背景下,倡導程序正義對於發揮教育懲戒的積極作用,保障教育懲戒制度的有效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管華:根據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學校是保護未成年人最重要的主體之一。只有事實清楚、程序正當的教育懲戒才是合法的,才能達到教育學生的目的,取得家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實現家校共育。對嚴重教育懲戒的實施,《規則》構建了事先告知家長、聽取學生的陳述申辯和聽證三大程序保障制度。
根據民法典,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具有保護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權益的職責。《規則》第十條規定,給予不超過一週的停課或停學,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專業人員進行輔導干預這三類教育懲戒,應當事先告知家長。第十四條規定,學校擬對學生實施第十條規定的教育懲戒的,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學生或家長申請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規則》第九條規定,學校實施較重教育懲戒的,也應當及時告知家長。通過告知家長、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舉行聽證既能夠保證教育懲戒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也有利於學校對家長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尤其是舉行聽證會,對學生能發揮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作用,也有利於教師正確把握教育懲戒的內涵、實施的主體權限和應遵循的程序,是很好的法治教育形式。《規則》第十七、十八條規定了學生及其家長對教育懲戒不服提起申訴、申請複核和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程序,在程序上形成了維護學生權益的閉環。
湛中樂:無論是何種程度的教育懲戒,都可以從事前、事中和事後等三個環節來考慮程序問題。首先,教師應先採取正面的方式進行教育引導,教育引導無效後再考慮實施教育懲戒。正面教育無效而又確有必要實施教育懲戒的,教師應當全面瞭解學生的行為動機和客觀事實,考慮學生個性特點、認知水平、一貫表現、過錯性質等因素,並耐心向學生説明教育懲戒的事實與理由。如學生對事實或教育懲戒決定持有不同意見,教師或學校應當聽取學生的意見,並耐心向學生做好解釋工作,避免師生產生矛盾。其次,在實施教育懲戒的過程中,無論教育懲戒程度如何,教師都應關注被教育懲戒學生的情緒和狀態,避免發生意外。如學生身體明顯不適或情緒明顯不穩,教師應立即停止教育懲戒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再其次,實施教育懲戒後,教師和學校應當履行好告知義務。除了口頭批評等相當程度的教育懲戒可由教師視情況決定是否告知家長,其他教育懲戒措施實施後,教師或學校必須告知家長。
建立健全教育懲戒糾紛處理機制
記者:日常生活中,因為教育懲戒而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致使一些學校和教師在學生違紀違規時不敢管、不願管。應該如何正確處理因教育懲戒而發生的糾紛?
湛中樂:教育懲戒難免引發糾紛。既然有糾紛,就必須創設一項解決糾紛的制度。具體可根據教育懲戒的輕重程度來設定糾紛處理機制。對於輕微教育懲戒和輕微教育懲戒造成的糾紛,可以設置一個簡易的處理程序,即由學校相關責任人處理。學生或家長不服學校的決定,可以向主管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複核。對於較嚴重教育懲戒和較嚴重教育懲戒造成的糾紛,學生及其家長可以向學校申訴,學校成立由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學生以及家長、法治副校長等校外有關方面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委員會,審查並處理學生及其家長的申訴。如果學生或家長對學生申訴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主管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複核。教育懲戒糾紛通常並非重大疑難案件,可將處理時間規定在兩個月以內。同時,為確保程序上的公平公正,家長代表不得少於2人或學生申訴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學生申訴委員會的決定應當獲得超過三分之二成員的支持。家長代表、教師代表的選擇應獲得爭議當事人的共同認可。
李江峯:《規則》第五條規定,學校應當在廣泛徵求教職工、學生和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意見的前提下,制定校規校紀。教師則可以組織學生、家長以民主討論形式共同制定班規或者班級公約。由此可見,校規校紀、班規或班級公約本質上,是連接教育管理與學生權益的紐帶,制定的意見方或參與方既包括行使教育管理職責的教師和學校,也包括代表學生權益的學生和家長。
《規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學校、教師應當重視家校協作,積極與家長溝通,使家長理解、支持和配合實施教育懲戒,形成合力。家長應當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尊重教師的教育權利,配合教師、學校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教。”這樣的機制,本質上是邀請代表學生權益的家長,參與到學校教師對學生的教育懲戒活動中,分擔學校教師的教育管理權,將這部分權力轉化為家長對子女的管理權。這樣,可以從很大程度上避免學校、教師與家長之間的對立。
秦小建:具體情境中的教育懲戒,往往呈現出一定的對抗色彩,且常常因此種對抗性的立場而被質疑合理性或適度性。當教育懲戒必須為之時,必然會給學生造成不利的情緒影響。這是教育懲戒作為一種必要手段所無法消除的一個負面因素。《規則》明確規定,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後,應當注重與學生的溝通和幫扶,對改正錯誤的學生及時予以表揚、鼓勵。教師的情感撫慰,不僅能夠消除師生芥蒂,更能增進學生的內在認同。《規則》將情感撫慰作為教師實施教育懲戒後的一項義務,既是對教育規律的遵循,也是消解教育懲戒對抗性的必要措施。
觀點集萃
教育懲戒要合情合理合規
中國人民大學葉陽永:
隨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民眾權利意識的增強以及教育理念的更新,人們對這項古老的教育實踐活動產生了新的看法,過去習以為常的教育懲戒措施受到越來越多質疑,甚至抵制。但另一方面,社會的快速發展使得學生的問題行為越來越多,產生原因也越來越複雜,部分教師不知如何處理,甚至採取了簡單粗暴的處理方式,出現了不會教育懲戒的情形。教師不敢管、不會管的問題影響了學校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落實。
西南大學法學院張海鵬:
一方面,部分家長過分溺愛孩子,對學校和教師的教育懲戒一概否定,當出現糾紛或摩擦時,時常採取非理性方式進行過度維權,從而導致教師不敢管、不願管的教育懲戒缺位現象;另一方面,部分家長仍然延續陳舊教育觀念,缺乏對教育懲戒的參與和監督,甚至對教師的不當教育懲戒行為視而不見,從而放任違規體罰等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教育懲戒濫用現象。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滕鋭:
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責。教師若缺乏應有的權威性,難以實現教育目的。沒有教育懲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教育懲戒是一門科學,也是需要講究技巧的藝術。在教育教學和管理過程中,在必要時實施教育懲戒,實現教育懲戒的權利與義務的統一,讓教師和學生的權利都得到充分保障,既維護師道尊嚴,又強調對學生合法權益的保護,才能實現學生的全面發展。
華僑大學王康敏:
在實施教育懲戒行為之時,教師必須援引相關教育懲戒條款明確學生錯誤言行,進行警告提示。在警告不聽的情況下,才能在有第三人作證,並充分考慮學生的性別、年齡及身體要素等情況下,實施具體教育懲戒決定。教育懲戒行為實施完畢之後,教師應將教育懲戒的事由和內容予以記錄,並向主管領導和學生家長通報,以取得家校共識。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周文娟:
當發生懲後糾紛事件時,要充分發揮家長委員會和社區的作用,積極調解和妥善處理有關爭議。要建立健全家校社聯動的工作機制,充分利用家長學校、網絡媒體、社區教育平台,完善從區域到社區到學校的三級工作機制,將校規校紀的宣講與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相結合,將教育懲戒救濟與社區調解工作相結合,推進校內校外、線上線下的家校社共育深度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