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古代駕車撞死人怎麼辦?最嚴重的就是殺人償命,還有流放、充軍

由 弓四清 發佈於 經典

我們偉大的祖國是一個陸疆廣大、河湖眾多、海域遼闊的國家,有着發展水陸交通的優越條件。所以,中國交通就有着悠久豐富的歷史,自國家出現以來,就受到歷朝歷代的重視。交錯縱橫的道路、姿態各異的橋樑、功能多樣的館驛、各具特色的舟車… …

這些都展示了中國古代交通的風采,在這裏,我們再來列舉一下古代的交通工具:

騾車,用騾子駕轅的一種車。騾馱轎,是用兩頭騾子駕馱的一種轎。驢車,是由驢拉的車。牛車,過去北京的牛車主要是慈善機構育嬰堂用以撿拾嬰屍的。羊車,這是少數人家特地製造的一種小型輕便的敞車,由一頭山羊駕車。騎驢,驢是既易飼養又較馴服耐力的牲畜。駱駝,具有温順、吃苦、耐勞的天性,用來馱運貨物,勝過驢騾。手推車,是一種獨輪車。

唐朝時期的首都長安,算是當時全球最繁榮的城市,常駐人口超過百萬。人多,馬車自然不少,為了保障老百姓的安全,減少車禍事故的發生。為此,朝廷不遺餘力地進行交通管制,並且,多次修訂關於交通肇事的相關法律。

根據《唐律》記載,在長安城的鬧市區以及居民區,但凡超速騎馬或超速駕車者,一經查證事主一律受鞭刑五十。當時,執行鞭刑用得並不是鞭子,而是藤條或竹杖。起初,鞭刑打的是犯人的脊背,因為,脊椎是人體經絡匯聚的地方,所以,唐初官府在執行鞭刑時經常將犯人打成癱瘓。後來,李世民大發慈悲,將鞭刑改成打屁股,這才使犯人免受癱瘓之憂。

那麼,如果在違反了上述禁令的同時,撞死或撞傷行人又該如何處理呢?

《唐律》又規定:倘若在駕車經過鬧市或居民區時釀成大禍,傷及無辜,那麼,事主將會被判處鬥殺罪減等處置。古代法律有一個特點,那就是“殺人償命”,既然是按照鬥殺罪減等處理,犯人通常會被判流放,發配邊疆充軍。

雖説,朝廷對於交通肇事案的量刑非常重,但是,通常在衡量交通肇事案時還會進行一番量化處理。量化的準則就是唐朝法律最人性化的地方了,上面兩條針對的是沒有任何公私緣故的情況。如果事主因為以下原因造成交通肇事,官府通常會寬大處理或將事主無罪釋放:

傳遞公文、頒佈詔書、急病送醫、抓捕逃犯。不過,事主雖可免於死罪,但是,仍少不了一筆不菲的罰金,畢竟,事主撞死了人,賠償是少不了的。如果,事主是因為私人恩怨縱馬傷人,那麼,就屬於故意殺人了,這種行為與鬥殺罪同等論處,肇事者難逃一死。

到了清朝,官府對於交通肇事案的處理方式又有了很大不同。清朝的交通環境雖然比唐朝好了不少,但是,路況仍然很糟糕,大部分官道仍崎嶇不平,更別説鄉間的羊腸小道了。每逢雨雪天氣,道路往往會泥濘不堪,馬車往往會在道路上打滑,發生事故。

為了讓駕車人放慢速度,儘可能減少雨雪天氣出現的交通事故,清廷制定了一套專門針對雨雪天氣的交通法。《大清例律》規定:若因為天氣原因撞傷行人,需要全額賠付傷者醫藥費。除此之外,還需將馬匹、馬車賠給傷者作為補償。如果因天氣原因撞死行人,那麼,事主將會被判處廷杖一百、入獄三年,除此之外,肇事者還需全額賠付死者的喪葬費,並將坐騎充公。

雨雪天氣行車不便,所以,清朝的駕車人也會跟現在的出租車司機一樣酌情漲價。嘉慶時期,有個文士去滄州旅遊,正趕上雨雪天氣,所以被駕車人狠狠坑了一筆。原本在滄州僱傭一輛驢車,每天只需四百個銅錢,可因為天氣惡劣,車伕管該文人要了八百銅錢。事後該文人感慨道:“僱驢衝雪非容易,日費青錢八百文”。

雖説,這個文人多付了一倍的車錢,但是,他仍是幸運的,起碼他租到了驢車。每逢雨雪天氣,馬車就會變得非常搶手,車伕的生意非常好,大多數情況下老百姓就算拿出錢也“打不到車”。

民國以前的封建王朝通常都實行“左側通行”,這項交通規則始於東周。東周時期,主人在迎接賓客時,往往會站在道路的左邊等候,是為“左迎”。

為什麼站在左邊而不是右邊呢?

就是因為古人習慣左側通行,當賓客靠着道路左側緩緩駛來,從賓客的視角來看主人剛好在右側。賓主二人相遇時,兩人分別處在道路兩側,中間留下一塊空地,兩人既有充足的空間行禮作揖,又給其他過路的行人留下行走的空間,不會因為賓主寒暄耽誤交通。

清朝末年,朝廷的洋務運動進行得熱火朝天,學着外國人在各地成立巡警部。為了效仿國外的交通法,清廷聘請了一批熟悉歐洲交通法律的洋人,督促國民將沿用了兩千年的左側通行變成右側通行。新政推行之初,肯定會有許多司機不遵守規則,肆意妄為,所以就,出現了這樣的場景:“靠右邊行分兩旁,章程訂立本週詳。馬車自有通融法,飛走中間亦不妨。”

之後,隨着後來國民政府頒佈了《國道交通規則》,沿襲了兩千年的左側通行制逐漸消失,人們習慣了右側通行,並且,將這一習慣沿用至今。

參考資料:

【《唐律》、《大清例律》、《國道交通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