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教育部提醒家長:校外培訓不要超週期交費

由 仁連榮 發佈於 經典

近日,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教育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税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中國銀保監會印發通知,就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作出進一步部署,嚴防妥處“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堅決維護人民羣眾切身利益。

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校外培訓一般採用先付費後服務的消費模式,一旦發生培訓機構關停倒閉,學員和家長預交的培訓費極有可能無法退回,自身利益將嚴重受損。預收費銀行託管重在改變由培訓機構單方控制預收費資金的狀況,改變學員和家長在培訓服務中的弱勢地位;通過將預收費交由第三方即銀行進行監督管理,按照培訓服務提供進度向培訓機構撥付資金,督促培訓機構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有效保障學員和家長的合法權益。

按照銀行託管的要求,校外培訓機構要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託管協議並報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門備案,開立預收費資金託管專用賬户,將預收費資金與其自有資金分賬管理,預收費(包括以現金方式收取)須全部進入資金託管專用賬户,做到全部預收費“應託管、盡託管”。培訓機構一旦發生非正常停業,學員未消課的學費可從銀行如數退還,最大限度保障了學員和家長的利益。

由於各地情況不同,各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管理模式也不盡相同,在提供銀行託管的同時,根據《意見》精神,《通知》還明確了風險保證金的預收費監管方式,給各地提供選擇,依然能夠實現嚴格監管的目標。按照風險保證金方式的監管要求,由校外培訓機構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協議並報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門備案,開立風險保證金專用賬户,培訓機構按要求繳存一定金額的風險保證金作為履行培訓服務承諾和退費的資金保證,且不得用保證金進行融資擔保。保證金的額度和監管要求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具體額度實行動態調整,但底線標準是不得低於培訓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週期(3個月)的費用總額。也提醒廣大學員和家長,必須關注並遵守政策,不要超週期交費,以利於有效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