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論文抄襲除了查處“作者”,還有什麼辦法?

對論文抄襲除了查處“作者”,還有什麼辦法?

澎湃又曝光一起涉嫌論文抄襲事件。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林學院農業推廣類碩士研究生王文緒2016年5月提交的碩士專業學位論文《耒陽市油茶產業的發展研究》,與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商學院農村與區域發展類碩士研究生龍莉2015年11月提交的碩士學位論文《永順縣油茶產業的發展研究》大面積雷同。

有關高校聞訊後表示一定會嚴肅查處,相信一經坐實,論文抄襲“作者”也一定會受到“零容忍”的處理。但是論文抄襲這些年已經不是什麼新聞了,確實也是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了。但為什麼屢查不止?

教育部教育督導局8月26日下發的《關於幾起高校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查處情況的通報》中有一段話可以説是點中了論文抄襲的穴位,“近期網絡媒體曝光和羣眾舉報部分高校學生學位論文存在抄襲、買賣、代寫等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暴露出有關高校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查處存在防控手段有限、問題發現不及時、主體責任未落實等突出問題”。值得一説的是,這份《通報》中援引3起學術造假案例中,就有2起是澎湃報道的。

近年來,學位論文抄襲、買賣、代寫等學術不端行為時有發生。按照中央有關部署要求,教育部先後印發了一系列文件,督促各地、各高校嚴肅查處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推動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但是,一些高校的主體責任並沒有落實,成為了突出問題。

在學生論文(答辯)管理上,什麼叫高校主體責任?那就是高校校長和高校領導班子的應當承擔的法規制度責任。現在有些高校的學生論文管理(答辯),實際上是完全交給了導師們去“做主”。在學生論文管理(答辯)這件事上,一方面高校導師們權力太大,可以“説了算”;另一方面,一旦答辯者的論文後來被發現問題,比如抄襲,而相關導師是不需要負任何責任的;同樣,高校對於論文管理(答辯)主體責任,更是以“旁觀者”自居。

高校的學生論文管理(答辯)工作,是高校育人教育的重要環節,甚至在一定意義上説,是“最終環節”——學位確認。因此,高校必須履行好主體責任。教育部網站9月25日發佈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着重具體提到了高校要加強學位論文和學位授予管理問題,要求進一步細分壓實導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等責任。而要“壓實”這三個方面人員和組織的責任,關鍵就是要落實高校主體責任。事實上,當一所高校的校長和校領導班子充分負起責任來了,這所高校的論文抄襲問題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遏制。

人們也不禁會問,在論文這件事上,有的高校主體責任為什麼沒有全面落實?為什麼不敢對導師説一個“嚴”字?這其中有沒有某位主體責任者自身也存在這樣那樣的“貓膩”?試想,倘若那位校長受了某個申報學位學生的“請託”,也向某位導師“打了招呼”。一旦主體責任者與導師,或者答辯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有這樣的“一來二去”曖昧關係,那麼主體責任者怎麼會在論文管理(答辯)這個事上“硬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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