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轉為民辦
修訂後的《條例》重點從以下多個方面作出規定。
堅持民辦教育公益性基本原則。強調民辦學校應當堅持教育公益性,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也不得轉為民辦學校。其他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公辦學校參與舉辦、使用國有資產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經費補助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制定最高限價,民辦學校及其舉辦者不得以贊助費等名目向學生、學生家長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費用。
堅持支持與規範並重總體思路。進一步增加和明確了扶持的政策,包括財政扶持、税收優惠、用地保障等,鼓勵金融、保險機構為民辦學校融資、風險保障等提供服務。同時,加強規範,包括完善民辦學校招生規則,規範利用互聯網技術的在線辦學行為,完善民辦學校收費管理機制,健全民辦學校關聯交易監管機制等,嚴禁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兼併收購、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實施義務教育、非營利性學前教育的民辦學校,加強對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辦學的監管等。
堅持公辦民辦平等法律地位。強調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與公辦學校同期招生;建立民辦幼兒園、中小學專任教師勞動合同備案制度,建立統一檔案記錄教師的教齡、工齡,與公辦幼兒園、中小學教師平等對待;規定民辦學校及其教師、職員、受教育者申請政府設立的有關科研項目、課題等,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及其教師、職員、受教育者同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