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8日電(中國證券報記者歐陽劍環)中國銀保監會3月17日消息,銀保監會辦公廳、中央網信辦秘書局、教育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人民銀行辦公廳近日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圖片説明)資料圖,新華社發
銀保監會等五部委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近期,部分互聯網小額貸款機構通過和科技公司合作,以大學校園為目標,通過虛假、誘導性宣傳,發放互聯網消費貸款,誘導大學生在互聯網購物平台上過度超前消費,導致部分大學生陷入高額貸款陷阱,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為儘快規範整頓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亂象,有必要儘快出台《通知》,以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為重點,進一步加強放貸機構客户營銷管理和風險防範要求,加強在校大學生教育、引導和幫扶力度,合理引導網絡輿情,加大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堅決遏制互聯網平台精準“收割”大學生的現象,切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規範機構營銷行為
《通知》從四方面進一步規範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監督管理工作。
一是加強放貸機構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監督管理。明確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大學生髮放互聯網消費貸款,進一步加強消費金融公司、商業銀行等持牌金融機構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風險管理要求,未經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機構一律不得為大學生提供信貸服務。同時,組織各地部署開展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監督檢查和排查整改工作。
二是加大對大學生的教育、引導和幫扶力度。從提高大學生金融安全防範意識、完善幫扶救助工作機制、全面引導樹立正確消費觀念、建立日常監測機制等方面要求各高校切實擔負起學生管理的主體責任。
三是做好輿情疏解引導工作。指導各地做好規範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監督管理政策網上解讀和輿論引導工作。
四是加大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中違法犯罪問題查處力度。
《通知》針對當前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相應的監管要求。
一是規範放貸機構及其外包合作機構營銷行為,要求放貸機構實質性審核識別大學生身份和真實貸款用途,不得以大學生為潛在客户定向營銷,不得采用虛假、引人誤解或者誘導性宣傳等不正當方式誘導大學生超前消費、過度借貸,放貸機構外包合作機構不得向放貸機構推送引流大學生。
二是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風險管理,針對貸前審核、貸後管理等關鍵環節進一步明確風險管理要求,要求嚴格落實大學生第二還款來源,規範催收行為,加強個人信息保護,所有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信貸信息都要及時、完整、準確報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三是部署開展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監督檢查和排查整改工作。
堵偏門 開正門
《通知》明確,對於已發放的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小額貸款公司制定整改計劃,已放貸款原則上不進行展期,逐步消化存量業務,嚴禁違規新增業務;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排查,限期整改違規業務,嚴格落實風險管理要求。《通知》要求,各高校要切實擔負起學生管理的主體責任。一是大力開展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強化金融知識宣傳教育,切實提高學生金融安全防範意識。二是不斷完善幫扶救助工作機制。切實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等保障性需求,解決學生的臨時性、緊急性資金需求。三是全面引導在校大學生樹立科學、理性、健康的消費觀,建立日常監測機制,密切關注學生異常消費行為,採取針對性措施予以糾正,努力做到早防範、早教育、早發現、早處置。
與此同時,各高校還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有關工作:一是堵偏門,堅決抵制不良校園網絡貸款。各高校要建立聯防聯控機制,主動配合公安部門、金融監管部門等精確打擊不良校園網絡貸款,維護學生權益。建立實時預警機制,及時以電話、網絡、校園廣播等多種形式向學生髮布不良校園網絡貸款預警提示信息,築牢防護網。二是開正門,滿足大學生合理的信貸需求。各高校要配合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針對性地開發手續便捷、利率合理、風險可控的高校助學、培訓、創業等金融產品。重視大學生金融服務工作,主動對接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有合理需求的大學生暢通正規校園信貸服務渠道,用“良幣”驅逐“劣幣”,着力淨化校園金融市場環境。(完)
來源: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