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7日電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王大泉17日表示,《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對民辦學校的招生規則做了進一步規範,從制度上限制了無序的跨區域競爭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競爭。
近日,國務院發佈了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教育部17日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實施條例》有關情況。
會上,有記者提問稱,《實施條例》提出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主要在學校所在設區的市範圍內招生,這對於治理一些地方跨區域競爭招生現象,切實解決好超級中學、民辦高中跨區域掐尖招生、破壞區域教育生態問題有什麼意義?
王大泉表示,民促法實施條例第31條規定對民辦學校的招生規則做了進一步規範,其中明確民辦普通高中,也就是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辦學校招生範圍大體是在設區市的範圍內招生,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的,可以跨區域招生。
王大泉指出,這條規定一方面細化了民辦學校享有公辦學校享有同等招生權原則,這樣劃了以後和公辦學校的招生範圍是大體相當的,這樣從制度上限制了無序的跨區域競爭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競爭。另外一個方面,這條規定下面是考慮基礎教育的事權在地方,所以規定符合省級教育行政規定的可以跨區域招生,給了省級統籌實施管理的權利。
“建立良好的區域生態,這是一個系統性的問題,需要各地要根據條例的規定統籌規劃,綜合施策的問題,共同營造一個良好的教育生態。”王大泉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