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户端上海9月10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王燁捷)記者今天從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公佈的裁判文書中看到,該院對學生王某某因不服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復旦大學取消其學籍一案的再審申請,被上海市高院予以駁回。
裁判文書顯示,該案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某某出生於2000年,滿族,住在貴州省貴陽市。但在2019年9月19日,也就是王某某已經在復旦大學就讀期間,復旦大學收到貴州省招生考試院《關於2018年考生王某某高考報名資格審查情況及處理建議的函》,該函通報該考生在2014年9月將户口從河北省秦皇島市遷至貴州省貴陽市,2015年9月考入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第一高級中學(以下簡稱觀山湖一中),並進行了學籍註冊,但其高中階段未在貴州省連續就讀3年,實際就讀於河北衡水一中。
前述函件稱,王某某在高考報名資格審查中提供虛假材料,違規獲取貴州省高考資格。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建議復旦大學給予王某某取消學籍處理,復旦大學據此開展調查。
根據復旦大學後來的調查,王某某確實在2014年9月因購房入户由河北省秦皇島市遷入貴州省貴陽市,2015年7月,他被觀山湖一中錄取並於2018年6月取得該校貴州省普通高中畢業證書,2018年7月被複旦大學錄取。而衡水一中2019年8月30日出具《證明》顯示,王某某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曾在該校就讀。
而王某某在《貴州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表》(以下簡稱高考報名表)“個人簡歷”一欄填寫為“201508—201806貴陽市觀山湖區第一高級中學”,考生簽名處的“王某某”不是其本人所寫。據此,復旦大學認定,王某某在高考報名表中沒有如實填寫“個人簡歷”欄、“考生簽名”欄內由他人代替簽名,違反了《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在聽取了王某某的陳述和申辯後,經復旦大學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於2020年1月9日作出《關於取消王某某學籍的決定》,決定取消王某某的復旦大學學籍。
王某某在向上海高院提出的再審申請中稱,原審認定其在“高考報名資格審查中提供虛假材料,違規獲取貴州省高考資格”沒有事實依據;原審認定復旦大學在取消學籍決定前履行了合法性審查程序沒有事實依據;原審認定復旦大學履行告知陳述申辯的權利而未履行告知聽證權利的程序合法沒有法律依據;以其對《貴州省外來人員隨遷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沒有指出具體條文不予審查為由缺乏法律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雙方對王某某的户籍狀態、學籍以王某某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實際就讀衡水一中、王某某的高考報名表中沒有填寫衡水一中的學習經歷、考生簽名處非其本人簽名等客觀事實並無爭議。雙方的爭議焦點在於,王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情形。
高考報名表是考生報名參加高考的書面申請,為確保高考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規範有序,高考報名表標註了“本人保證以上信息真實準確、承諾誠信參加高考”並由考生簽名的內容,因此高考報名表屬於高考的申請材料。
根據復旦大學舉證的簽名字跡鑑定意見以及王某某舉證的微信聊天記錄,王某某高考報名表非其本人簽名,但王某某對該報名表上的內容是明知並確認的,該報名表的“個人簡歷”欄沒有如實填寫王某某的實際高中就讀經歷,信息不具有真實性,不符合王某某誠信高考的承諾。
裁判文書中稱,王某某的户籍狀態屬於貴州省外來人員隨遷子女的情形,應當按照《暫行規定》的報考條件報名參加高考,根據該規定,“考生和父親(或母親)有貴州省常住户籍”“考生高中階段在貴州省連續就讀三年”以及“有貴州省高中階段三年完整學籍”是可以在貴州省參加高考的報名條件,不具備前述報考條件的考生,户籍已經遷入貴州省的,可將户籍遷回原所在地參加高考報名,也可申請在貴州省報考第三批次本科院校和高職專科學校。
故法庭認為,王某某是否填寫有關衡水一中的學習經歷將直接影響高考報名的資格審查結果。法庭認為,復旦大學在收到貴州省考試院的來函後,經相關調查核查、聽取了王某某陳述申辯、事先進行了合法性審查並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等程序,作出被訴取消學籍決定並送達王某某本人,程序合法。王某某提出的未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查報告,與事實不符。王某某提出未舉行聽證等主張,缺乏相應法律依據,原審不予採納於法不悖。
綜上,法院駁回了王某某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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