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紀是歐洲各列強瘋狂在海外爭奪殖民地的帝國時代。在上個世紀,歐洲國家的殖民地還主要集中在美洲與東南亞,印度、非洲、東亞僅有沿海地區受到殖民主義勢力的威脅。但100年後,全世界超過一半的領土都成為歐洲列強的所有物。
隨着殖民地面積的擴大,新的問題油然而生:列強們如何才能有效地控制這些地域廣袤的殖民地?以英國舉例,在其鼎盛時期——維多利亞時代裏,日不落帝國控制了3000多萬平方公里的殖民地,佔世界陸地面積的四分之一,統治着高達3.8億的人口。但是,彼時的英倫三島上,人口數僅有4000萬左右,本土的面積僅有21萬平方公里。如何用這等體量的陸地面積和人口,控制在這兩方面遠超本土的廣大殖民地,這是門大學問。
對於這個問題,英國給出的答案是分而治之。為了更好地控制殖民地,英國將殖民地管理體制分為兩種,第一種是自治殖民地,包括加拿大、南非、新西蘭、澳大利亞四塊殖民領。這四個殖民領中,英國本土長期實行不干涉政策,各項事務由當地責任制政府自行處理。在享有高自治度的情況下,這四塊殖民領很少對英帝國不滿。
第二種是專制殖民地,19世紀70年代後統稱為皇家殖民地。這種殖民地額特點是:不由本地責任制政府進行管理,而由本土派遣的總督管理,而且需要受到本土政府的監管。因此,專制殖民地管理體制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殖民地管理機構,另一部分是位於宗主國政府的管理機構。
英屬印度就屬於第二種殖民地。而英國對印度的具體管理形式又可以分為兩種:直接統治與間接統治。
直接統治是指,直接由隸屬於本土政府的殖民地管理機構和宗主國管理機構處理相關行政、司法、經濟事務。1858年的《完善印度政府方案》與1861年《印度參事會法》規定了英國對印度的直接統治模式。殖民地管理機構的長官是由本土派遣、作為維多利亞女王代表的印度總督。而宗主國管理機構則是由內閣成員之一——印度事務部大臣進行統領。其中印度事務大臣掌握更大的權力,但總督也有優勢:事務大臣是內閣成員,會受到黨派更替的影響,而總督則沒有這個問題。
總督之下是兩個重要的委員會:行政委員會與立法委員會。顧名思義,這兩個委員會與總督溝通,處理具體的行政與立法事務。其中立法委員會的成員多不由選舉產生,但確實存在一定數量的非政府人員,以保證立法能滿足各方利益。但同時,總督與印度事務大臣都擁有對立法的否決權。除此之外,總督還有自己的參事會,負責協助總督處理事務,人員多由總督自己選取。
在上述這些高級官員下面,則是處理具體事務的印度文官系統。此係統中的文官負責徵收賦税、維護治安、掌握司法系統等事務,相當於基層公務員。在1919年之前,高級文官幾乎都由牛津、劍橋畢業的英國人擔任,而印度人只能擔任各省的低級文官。
但與此同時,英國也在印度實行一定程度的間接統治。間接統治是指,英國政府與印度土邦的統治者建立某種合作關係,利用他們對印度進行統治。英國人之所以選擇這種方法,實屬迫不得已。19世紀50年代,東印度公司為了獲得更多土地,屢屢向那些臣服於英國、但未喪失對其領地統治權的土邦王公們伸出魔爪。東印度公司與總督配合,利用“絕嗣喪權原則”(即土邦王公死後無嗣,其土地需交給東印度公司)兼併不少大邦,引起印度本土貴族的不滿。
1857年,為英軍服役的印度人中流傳着這樣的説法:東印度公司用豬油或牛脂做潤滑油塗在來福槍的子彈上。當時在裝子彈之前,士兵必須用牙齒咬破來福槍子彈的彈殼。東印度公司的做法犯了士兵們的大忌,引發了印度民族大起義。此次起義規模甚大,聲勢甚烈,起義軍曾一度佔領德里,並幫助莫卧兒皇帝后裔復國,但最後還是慘遭鎮壓。而起義如此浩大的原因之一,就是面臨被剝奪土地之險的土邦給予起義軍大量支持。
此次起義後,英國政府明白,如果繼續兼併土邦,説不定還會發生與這次規模相當的起義,因此,英國於1858年頒佈《維多利亞女王宣言》,宣佈不再兼併土邦,選擇與土邦王公建立合作關係,以保證對印度的統治。自此,英國開始了對印度的間接統治。
直接統治與間接統治的並行,使英國既可以直接對印度事務進行管理,駁回對自己不利的立法,隨時保持印度的治安,又滿足了當地貴族的要求,使其不會奮起反抗自己。正是在這種混合統治模式之下,英國維持了對龐大的印度次大陸的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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