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範文本”有助於規範校外培訓

  【光明時評】  

作者:儲朝暉(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

近日,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佈《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各培訓機構參照使用。這是規範校外培訓的新探索。

長期以來,校外培訓機構是個讓人追逐,也亂象橫生的領域。一方面,它為孩子多方面發展提供教育資源,被大量家長追逐;另一方面,由於不同培訓機構質量、誠信等方面的差異較大,一些培訓機構還不時存在違規收費、退費難、捲款“跑路”現象。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各地教育及相關管理部門近年來從保障民生、維護社會穩定、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多個方面採取各種措施規範治理,取得了良好收效,但問題未得到根治。

培訓機構作為市場主體,其與家長之間的糾紛,最終仍然需要以合同為依據,依法解決。這樣,合同就成為確保各方權益的重要依據。此次,有關部門推出的擬定示範文本,是朝着依法解決邁出的一步,對於規範培訓服務行為,保障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培訓市場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示範文本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強調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遵循教育規律和青少年健康成長規律,充分考慮、明確表述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要求培訓機構公開透明培訓,接受社會監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加強對所聘用人員的管理,確保不出現打罵、猥褻、虐待等損害學員身心健康或合法權益的行為。若改變培訓方式,需雙方協商一致。接受培訓方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培訓費用,自覺遵守各項培訓管理制度和課堂紀律,不得妨礙其他學員的正常學習活動。學員應當尊重培訓機構的知識產權,不得擅自對培訓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對擁有知識產權的培訓材料或者課件,不得私自複製、散發、銷售,不得通過互聯網進行分享、擴散和傳播。

示範文本設專條明確了退費程序和要求、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及額度、爭議處理解決方式。還給合同雙方當事人留出了選擇性、補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內容空間;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除,但不得隨意減輕或者免除依法應當由校外培訓機構承擔的責任。這有利於相關當事人確立可持續的穩定期待,體現出對各方利益的平衡保護以及對各方關切的適度回應,是長期治理的有效方略。各級行政部門要依法行政,敢於擔當,引導社會各方通過完善法治的市場,提高鑑別能力,有序參與培訓活動。

這個過程不僅僅需要行政部門的行動,更需要相關當事人積極參與,共同推進。家長和學員可以關注培訓機構是否使用示範文本作為對自身權益的維護,同時參考示範文本尊重培訓機構的基本權利。培訓機構也可將使用示範文本作為自身合法合規性的顯示,獲得更多人的信任和更多的客户,同時加強自身規範建設,在學生家長與校外培訓機構之間形成更多的共識與互信,構建家長和學生需要的、均衡的校外培訓體系。

近年來,依法治教,校內外統籌的改革策略越來越清晰和堅定,凝聚了廣泛共識。堅持系統治理的既定路徑,繼續深入推進教育均衡發展;深化對教育評價體制機制的改革,減少對考分的依賴程度,才能讓家長減少對培訓過度功利的期待,才能減少培訓機構培訓內容越界。引導培訓機構在內的各類市場經營主體合規經營,在整體上形成更加完善的法治化市場體系,才能構建一個各類主體有恆心的自律環境。

《光明日報》( 2020年06月22日 02版)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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