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州、知府、知縣,三者都是中國封建歷史上的重要官職,要分清三者之間的區別,需要先了解他們大概的一個發展情況。
知府
“知府”這一地方職官名的設立與古代地方政治制度的演變有關。
秦朝統一天下後,在地方實行了“郡縣制”。西漢時期沿襲前制,但在地方增設了“刺使”一職用以行使對地方的監察權。至東漢時期,地方行政區域劃分發生了新的變化,刺使被改為“州牧”,郡、縣二級制演變成了州、郡、縣三級制。
唐朝時期,“知府”出現,但在當時並不是正式的官職,只是由其他官職兼任而已,如“知府事”、“權知府事”。
到了宋朝,“知府事”成為了府的地方長官,但知府事還會兼領其它官職。
至明朝,《明史》中記載:“洪武六年,分天下府三等:糧二十萬石以上為上府,知府秩從三品;二十萬石以下為中府,知府正四品;十萬石以下為下府,知府,從四品。“知府”才成為了正式的官職。
知州
知州。知,即管理;州,即州的政務。全稱為“權知某軍州事”, 它是“州”的長官,在宋朝被正式確立為管制。
趙匡胤在建立宋朝以後,認清了唐末五代的禍源是潘鎮節度使權力過大,使得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力減小,因此,他規定節度使不得干預所在州以外的事務,讓各州的刺使直接接受中央的召令,並直接向中央彙報。
再後來,他直接派遣文臣接替刺使管理所在州的政務。“知州”一職便由此確立。
知縣
知縣一詞起源於唐朝,唐稱“佐官”代理縣令為知縣事。
宋朝時期,朝廷派遣朝官擔任縣的長官,管理該縣的民政事務,即“知縣事”,簡稱“知縣”。
至明清時期,知縣才成為一縣的正式長官。
知府是中國古代較為常見的一種地方官職名稱,在有些朝代被稱為“太守”,它掌管着一府的政令,其主要職責為:管理屬縣、傳達中央的政令、審決案件、治理百姓、徵收賦税、考核下級官吏等。可以説是職權十分廣泛。在清朝時期,知府的品級為從四品,其俸祿為105兩,其職位相當於現在一個地級市的市委書記兼市長。
知州作為各州的最高行政長官,在明清時期成為了固定的管制,當時的州分為兩級:直隸州和散州。直隸州隸屬“省”,其知州與知府的地位基本平行,而散州的知州地位則不如知府高,但大於知縣。知州在當時的品級為從五品,月俸祿為十石,相當於現在非地級市的市委書記。
知縣除了管理該縣的行政、處理一縣的大小事務以外,有的還可以管理軍事,知縣一般配有“縣丞”與“主簙”,它的品級為七品,職位則相當於現在的縣長兼縣委書記。
這樣看來,知府、知州、知縣的區別主要在於它的品級和權力,即:知府>知州>知縣。知府相當於如今的地級市市委書記兼市長,知州相當於非地級市的市委書記兼縣長,知縣則相當於現在的縣委書記兼縣長。